从Google侵权门谈我国商业性数字图书馆规避版权风险的策略

2011-11-20 03:16赖碧淡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
新世纪图书馆 2011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许可数据库

赖碧淡(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

Google“侵权门”是指Google公司将全球尚存有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录其数字图书馆,没有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而引起的版权纠纷。早在2004年Google就开始寻求与图书馆和出版商合作,大量扫描图书,意欲打造有“网络阿波罗计划”之称的数字图书馆。目前,它已完成了约700万册图书的电子扫描工作。然而,由于Google没有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数字图书馆计划一直游弋在法律的灰色地带,麻烦不断,已引发了欧美等多个国家的多起集体版权诉讼。2005年4月27日,由法国国家图书馆牵头的欧洲19所国家图书馆负责人,在巴黎发表联合共建欧洲数字图书馆的声明,以对抗Google的“文化入侵”。Google侵权同样涉及到中国,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统计,570位权利人17 922部作品未经授权已被Google扫描上网。

数字图书馆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帮助人们在更大范围内共建共享信息资源,对人类文化的传播和文明的交流无疑起到促进作⒚。然而,Google毕竟是一商业性质机构,其数字图书馆计划难免有商业垄断之嫌。从Google的商业运作思维出发,Google“侵权门”不仅仅是Google与作者之间的博弈,还涉及到Google与其他出版商的利益争夺。数字图书馆根据其经营性质可分为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和商业性数字图书馆,两者因为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而应当采取不同的版权政策。我国商业性数字图书馆也曾遭到版权诉讼,如北大教授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公司案和中国社科院郑成思等学者诉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案。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商业性数字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版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科学的发展策略,更好地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

1 商业性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分析

1.1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版权问题

数据库建设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主要方式。数据库建设又分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书目数据库的开发过程一般不涉及版权问题,而对于文摘数据库的开发和利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数字图书馆在编写文摘时要保护原文摘的完整性,不能随意修改;对于自编的文摘,数字图书馆享有著作权。而在全文数据库的开发中,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图书馆可以不经授权对其进行数字化处理,但必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数字化行为的作品,图书馆应该考虑到尊重其著作权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该以负责任的态度,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

1.2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网络信息资源的上载、下载与链接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服务的主要手段。涉及网络信息资源上载的版权问题主要涉及到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提供到网络上进行公开交易或传播,未按规定支付报酬,或者明知是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将其在网上散布[1]。如Google多起的著作权纠纷案,颇为典型,作为数字图书馆企业法人的Google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著作权人的作品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扩大了作品传播的时间、空间和接触作品的人数,超出了著作权人允许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的范围,并且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证著作权人获得合理的报酬,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而对网络链接,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若以外链方式链接其它网站的主页,只要被链接的网站没有在主页上明示不准链接,就不应认为是侵权;但对于跳过主页直接将读者引导到某个分页的深层链接和采用加工手段将某一网页直接链接至自己主页的行为,若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属于侵权行为。

1.3 网络传播中的授权许可

网络传播作品是数字图书馆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最基本的方式,这一服务方式与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直接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使数字图书馆无法充分利用新技术为用户开展更新更高层次的服务。因为数字图书馆拥有大量数字化的作品,对其中没有进入公有领域的资源都要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中缺乏适应网络特点的授权许可制度,而出版社往往只有作品纸书的出版权,多数作品的版权、特别是电子书的版权都直接掌握在著作权人手中,使得数字图书馆授权许可成为侵权的最大症结。如清华同方知网的学术期刊数据库虽然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连续动态更新的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文献总量7 242万篇。但对于全国每年出版l0多万种图书以及高等院校毕业的硕博士学位论文等涉及的权利人多达数千万的现实情况,同方公司仍然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海量签约许可”的艰难是数字图书馆至今不可避免地涉及侵权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2 我国商业性数字图书馆规避版权风险的策略

2.1 积极寻求授权许可

“先授权后使用”是数字图书馆使用版权作品的基本原则。作者因其智力成果而获得财产是无可厚非的,但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创作作品并非完全受利益驱动,而是更看重对精神层面的追求与满足,如宣传自己的思想主张、表达自己的情感、展示自己的发现与发明等。许多作者将作品的精神权,如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看得比获得报酬权更重要。数字图书馆完全可以通过满足作者某一层面的精神追求与作者进行权利置换请求作者给以“授权许可”,它既为数字图书馆建设节省了大量开支,也为作者作品的快速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例如:我国国家图书馆数字图书馆项目从1998年开始至今已扫描各类文献几千万页,上网几百万页,其网站点击率每天达几十万次。为了避免因事先未取得“授权许可”而可能引起的版权纠纷,国家图书馆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运用技术方法使读者只能在网上浏览信息,却无法下载信息;二是在网页上声明凡是不同意把其作品上载的作者,只要向图书馆提出来,图书馆就会立刻将其作品从网上撤下、删除。这些都是图书馆对版权保护采取的自律性措施,为数字图书馆寻求自愿免费“授权许可”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2.2 注意作品的版权状态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可以尽管使用;对于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必须在尊重权利人人身权的前提下使用;而对当前还在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加强对对方权利来源进行审查,确认真正的作品版权人,并且定期对作品的版权归属进行审核,并制作相关的详细记录等。只有下功夫分门别类理清其作品的版权状态,才能避免侵权指控,促进商业性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2.3 签订合法、有效的版权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权利人授权数字图书馆使用作品的主要方式。首先,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明确的,它揭示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必备条款。数字图书馆应获得的权项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版式设计权。数字图书馆在与权利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时应当对这些权项的约定要清楚、明白,准确无误,避免获得有瑕疵的版权或无用的版权。其次,数字图书馆在合同中必须要求对方保证权利的合法性,订立免责条款,如果发生侵权问题,可以根据合同追偿对方的责任。当前,数字图书馆与权利人签订协议许可合同已成为其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重要方式,有益于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2.4 加强与出版商的合作,降低版权使用成本

数字图书馆通过出版者获得作品的版权授权具有授权程序简易、授权成本较低的优点。我国大型数字图书馆一般都与出版社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提供制作发行电子图书的软件技术支持,或者代为处理图书数字化和网上发行业务获得出版者版权授权。例如,书生公司将出版者出版的图书数字化,数字化费用由书生公司承担,数字化后的数字图书版权由书生公司和出版者共同所有。书生公司帮助出版者建立供出版者内部人员浏览、检索授权数字化数字图书的数字图书库,并免费提供相应的软件平台;书生公司则利用授权数字图书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3]。而方正公司采用的是E-book销售模式。方正公司为与其合作的出版者提供Apabi制作出版软件,出版者利用这些软件自己制作电子书,然后将制作完毕的电子书通过方正阿帕比安全发行软件进行加密、发布并销售,双方根据约定好比例进行的分成[4]。

2.5 应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简化版权处理程序

2005年3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这对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版权交易效率、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发挥着重要作用。数字图书馆通过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版权使用合同,一方面可以使版权人适当、合法的经济利益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数字图书馆在版权使用费上的支出,提高授权效率与授权成功率,同时还可以增加数字图书馆在版权保护方面的透明度,加深版权人对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工作的了解,赢得他们对图书馆的信任,使交易双方的主体、程序、方法更明确、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5]。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有很多做法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条例中部分条款进行细化、补充和修改,从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模式,协调统一收费问题,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品监控机制,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信息咨询等方面入手,采用法律宣传,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等措施来普及、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2.6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数字图书馆版权处理经验

2007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即“国际互联网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自此以后,“凡未经网络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允许,擅自使用其在网络上的作品的人,都将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约提高数字版权作品的保护力度,加强了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我国数字图书馆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数字图书馆版权处理经验。如Google公司历经三年与美国作家协会、美国出版商协会达成了和解协议,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Google在合作协议中,将图书分为三种,分别是受版权保护的在版图书、受版权保护但是已经绝版的图书和不受版权保护的图书。针对不同种类的图书,Google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数字化并放在其开发的图书搜索中。我国相关的著作权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数字图书馆公司都应该借鉴先进作法,对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遇到的版权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找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总之,商业性数字图书馆制订和实施规避版权风险的策略,以及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版权授权机制,既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又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同时又能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的追求,促进著作权人产生更多的人类文明。我国网络信息资源的数量不到全球总量的10%,因此,促进我国商业性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赖行业的努力,而且需要政府、出版商和作者的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

1 阮延生.版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136~140

2 文著协称谷歌未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EB/OL]. http://tech.sina.com.cn/i/2009-11-10/14213579637.shtml,2009-12-09.

3 陈秀钦,傅文奇.论图书全文数据库版权授权的获得.图书馆学研究,2007(9):90~92,95

4 傅文奇,江向东.全文数据库商在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版权策略[J].数字图书馆论坛,2007(2):56~60

5 杨忻.著作权集体管理对数字图书馆的作用与影响[J].情报杂志,2007(4):l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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