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大陆有组织犯罪发展阶段

2011-12-27 02:57莫洪宪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犯罪

莫洪宪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 430072)

试论我国大陆有组织犯罪发展阶段

莫洪宪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 430072)

在当前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过程中,一系列理论问题引起关注,《刑法修正案 (八)》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修正规定,加大了打击力度。为了有效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真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发展过程,正确认识不同阶段有组织犯罪的特点,至关重要。

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打击难度加大。鉴于此,2011年 2月 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不仅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写入法律,同时增加、修改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认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发展趋势及严峻的现状,有利于全面贯彻《刑法修正案 (八)》的相关规定。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建国初期,我国政府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土匪、黑社会组织成员,采取了挽救争取与坚决打击两手策略。被挽救争取的原黑社会组织成员、土匪,如黄金荣等,都成为自力更生、自食其力的新人。而通过建国初的一系列运动,如肃清土匪、镇压反革命、取缔娼妓、严禁鸦片烟毒等,对拒绝改造的土匪、黑社会势力予以有效打击的同时,也消除了其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轰轰烈烈的‘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 ’、‘土地改革 ’、‘三反、五反运动 ’的同时,又开展了扫黄和清除黑社会的运动,严厉打击和清除了黑社会犯罪。解放后短短几年,猖獗泛滥的黑社会犯罪便在大陆销声匿迹。”[1]此后,中国开始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推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使有组织犯罪的生存空间基本不存在。“贫困和物资匮乏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遏制了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在普遍贫困的基础上的平均主义,缩小了人们之间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距,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和消除了处在底层的人们结成犯罪帮派牟取非法利益的动因。由于在总体上否定商品经济,因而失去了商品经济一切益处的同时,也就泯除了商品经济条件下导致犯罪的种种弊端。”[2]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与纵深发展,有组织犯罪出现萌芽、发展趋势,严重危害我国社会、经济秩序。

一、学界关于我国有组织犯罪之阶段划分

有学者对改革开放后我国有组织犯罪加以分段,认为 20世纪 70年代末至 80年代末,是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的第一阶段,其主要特点是大量犯罪团伙出现及不断增长,有相当一部分转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初是少数,后来逐渐增多;20世纪 90年代初至 90年代末,是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的第二阶段,其主要特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加速了自身成熟化和向黑社会组织的转化,有的地方出现黑社会组织;2000年至 2009年是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的第三阶段,其主要特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虽经过多次打击,但仍然保持高速增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加速向黑社会组织转变,黑社会组织日益增多[3]。有学者则认为,我国大陆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和发展,大体上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20世纪 70年代末至 80年代末是萌芽阶段——犯罪团伙的大量出现;20世纪 90年代初至 90年代末是转型阶段——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转化;2000年以后是发展阶段——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发展成熟和向典型黑社会犯罪过渡[4]。

上述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阶段划分,看起来有些道理,实质上有些勉强。首先,缺乏明确依据。究竟依据什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组织犯罪画分为上述三个阶段,人们不得而知,既缺乏事实依据,也没有理论佐证。其次,划分的标准混乱。第一种三个阶段论观点的划分标准不明,似乎将来还有第四阶段、第五阶段等等,显然不科学。第二种观点中的转型阶段,与萌芽和发展阶段并不匹配,不具有协调性与一致性。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之犯罪形态,其萌芽与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经济环境。如上所述,计划经济时代通常是不可能产生有组织犯罪的。因此,如何划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阶段,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密切关系。

1978年以后,我国经济发展可以基本上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 1978年至 1984年,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时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摆脱了闭关锁国的计划经济制约,提出了改革开放的国策。1978年第三季度,国务院召开务虚会,研究加快中国四个现代化的问题,包括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当时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提法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1982年 9月在中共十二大会议上,又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这一时期,我国在如何坚持改革开放、完善经济体制上,基本上处于探索阶段。与此相对应,整个社会环境和氛围也变得比以前开通、活跃,各种思潮也不断涌入,其对犯罪的影响是立竿见影的。与之前 20多年的有组织犯罪的空白期相比,这一阶段出现有组织犯罪萌芽,是非常正常的。二是 1984年至 1993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1984年 10月 20日,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分析了现代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强调:必须按照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总要求,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全会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1987年 10月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体制概括为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新体制,明确提出要运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两种手段,逐步建立“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商品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带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巨大变化,为有组织犯罪的滋生与发展准备了充分的条件。三是 1993年至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3年 11月 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中共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原则具体化、系统化,勾画了新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对有关的重大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原则性规定,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大大推进了一步。2003年 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及深入发展,使得人们的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发展。同时,也增强了人们的逐利意识,犯罪现象必然增多,有组织犯罪自然得到发展。据此,笔者认为,我国有组织犯罪应当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是有组织犯罪的萌芽阶段,即 1978年至 1984年;二是有组织犯罪的滋生阶段,即 1985年至 1993年;三是有组织犯罪的发展阶段,即 1994年至今。

二、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阶段之见解

(一)有组织犯罪的萌芽阶段——1978年至1984年

从 1978年至 1984年,受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犯罪率呈现逐步增长态势。1978年我国发生刑事案件 535698起;1979年发生刑事案件636222起,增加 100524起,较上一年递增 18.8%;1980年发生刑事案件 757104起,增加 120882起,较上一年递增 19%;1981年发生刑事案件 890281起,增加 133177起,较上一年递增 17.6%。从现有资料来看,当时发案率的大幅度攀升,多数是些案情并不复杂的暴力型流氓犯罪案件,真正体现有组织化的犯罪案件是很少的。例如,作为 1983年严打事件导火索的内蒙古呼伦贝尔盟的“6·16”特大凶杀案,从组织形态上讲,不过是一起简单的流氓行凶案,谈不上有组织犯罪。1983年 6月 16日,8名犯罪分子连续作案 10多个小时,他们杀死 27名无辜群众,其中男性 19人,女性 8人,多名女青年被强奸、轮奸。这一团伙还犯有抢劫罪、爆炸罪。7月 17日,公安部长刘复之在北戴河向邓小平汇报了严重的治安状况,邓小平当即指出:对于当前各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要严厉打击,要从重从快[5]。又如,当时影响较大的上海“控江路事件”。在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值勤的交通民警施汉培制止一青年抢夺一农民出售的螃蟹时方法不当,引起群众围观。一些流氓分子趁机兴风作浪,对施汉培纠缠不休。至4时左右,20名民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劝说群众疏散。但一些流氓分子不听劝告,竟抢夺民警使用的电喇叭煽动起哄,揪打施汉培,一直到 7时半左右,当上海化工轻工公司吴某骑自行车行至控江路桥上时,一伙流氓分子包围上来,将她连人带车推倒在地,拉到路边,抢去其手表和皮夹,撕掉其衬衫、胸罩、裤子,肆意摧残。

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1983年的“严打”中破获了一些犯罪团伙案件,特别是“流氓团伙比较多,差不多每个城市都有。其中,就有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6]。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无论是流氓团伙还是其他团伙犯罪案件,都不能与有组织犯罪画等号,更谈不上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受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基本上难以出现为了经济目的实施犯罪的高度组织化的犯罪群体。20世纪 80年代初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经济利益结合得并不紧密,以流氓团伙为主,虽然有抢劫团伙,但与有组织犯罪不可同日而语。当时众多的流氓团伙,许多都是临时纠集在一起,滥施暴力,胡作非为,寻求刺激。其犯罪本身带有随意性、偶发性,且不计后果,这与当时改革开放刚刚推行、人们思想观念突然解禁有一定关系。即便有少数流氓团伙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也不能表明当时的有组织犯罪已形成一种趋势、气候。因此,认为当时的有组织犯罪处于刚刚萌芽阶段,是比较客观的。

(二)有组织犯罪的滋生阶段——1985年至1993年

这一时期,随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提出及推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1986年12月 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规定》的出台是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对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善企业外部条件,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内部机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1987年 10月 25日~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报告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制定了到下世纪中叶分三步走、实现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并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十三大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的继续、丰富和发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飞跃,开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之路。这些经济改革,使得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销售日趋丰富,人们的物质财富积累快速递增,促进了全国范围内的人口大流动,农民工成为一个新的概念。与此相对应,刑事发案率在“严打”后呈现大幅度攀升趋势,犯罪团伙急剧增长,有组织犯罪得以快速滋生,其组织形态、规模以及人员数量得以提升,社会危害更为巨大 (见下表)。①1992年同 1991年相比,犯罪与犯罪团伙发案率大幅度降低,主要源自司法机关实施了新的盗窃案件立案标准,这导致占全部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的盗窃案件立案数大幅下降,从而大大拉低了整个犯罪率。

案件年份刑事案件(件)比上年增长(%)犯罪团伙/成员 (个 /人 )比上年增长(%)1985年 542005 1986年 547115 0.9 30476/114452 1987年 570439 4 36000/138000 18.1/20.6 1988年 827594 45.1 57229/213554 59/54.7 1989年 1971901 138.1 97807/353218 70.9/65.4 1990年 2216997 12.4 100527/368885 2.8/4.4 1991年 2365709 6.7 134000/507000 33.3/37.4 1992年 1582659 -33.1 120000/460000 -10.4/-9.2 1993年 1616879 2.2 150000/575000 25/25

这一时期的有组织犯罪有两个典型特点:一是国内有组织犯罪迅速滋生,出现了具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正如 1990年中央政法委所指出,“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日趋严重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犯罪团伙急剧增多,并且愈益向黑社会组织演化,这也是刑事犯罪危害升级的一个直接原因”。典型的便是东北以宋永佳 (绰号“乔四”)为首的三大黑社会性质团伙,这是中国第一批被公众熟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此时的犯罪分子已经充分明白,如果自己的犯罪组织想进一步壮大,必须有更大的经济实力,谋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这些必须有后台和保护伞才能变为现实。“与此同时,犯罪团伙自身的成熟程度也有了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为: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组织的严密性、稳固性增强,组织规模进一步扩大;财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开始向经济领域渗透;向地方政权特别是政法部门渗透,腐蚀拉拢干部,寻求保护等等。”[7]1992年 6月,面对日趋严重的团伙犯罪,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不断成长,公安部负责人在谈话中明确指出,“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一些犯罪团伙正在向黑社会组织演化的趋势。他们内部组织越来越严密,利用公开职业作掩护”,“实际上已经成为现阶段社会条件下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二是境外黑社会势力向境内渗透。特别是在我国南方地区,港、澳地区的黑社会犯罪势力,随着边境的开放,开始向内地渗透、吸收成员。到 1982年,深圳已查实黑社会组织成员76名。同年,深圳市颁布了《关于取缔黑社会活动的通告》,这是新中国首次在正式文件中使用“黑社会”概念。1989年,深圳查获潜入的港澳黑社会组织 46个,成员 280多人。港、澳黑社会组织的进入,使内地松散的犯罪团伙开始具备完备的组织结构。例如,在深圳查获的一个以青少年为主的团伙,有 10条帮规,设“帮主 ”1人、“护法 ”2人、“少爷 ”7人 ,由“少爷 ”分别负责 7个“堂口”。境外黑社会渗透与境内犯罪团伙,成为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滋生的直接动因之一。

总的来说,这一阶段由于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确立及发展,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的统治地位,使得国家经济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随之而来的犯罪现象也呈现前所未有的变化,犯罪率急剧攀升,有组织犯罪得以滋生并进入人们的视野。不过,这一时期的有组织犯罪还谈不上发展。毕竟,直到1990年,东北以“乔四”为首的三大黑社会性质团伙才首次进入公众视野。

(三)有组织犯罪的发展阶段——1994年至今

1992年 10月 12日~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报告,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14年的实践经验,决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党,并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写进党章。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是十多年来党进行理论探索得出的最重要的结论之一,也是社会主义认识史上一次历史性的飞跃。1993年 11月 11日至 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要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 12月 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3年 12月 2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1994年 7月 18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1995年 9月 25日至 28日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实现“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的关键是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两个根本性转变,是我党在深入探索和全面把握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重要方针,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标志着我国经济建设将朝着深化体制改革、提高质量的方向发展。1999年我国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使得我国有组织犯罪进入快速发展阶段。1994年,在意大利那不勒斯召开的联合国有组织跨国犯罪问题世界部长级会议上,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指出,“在社会变革和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作为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综合反映的犯罪现象一个时期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至于有组织犯罪,尽管尚未发现像一些国家存在的那种黑社会形式的有组织犯罪,但是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松散的团伙犯罪一直处于上升趋势,1993年全国共查获了 15万多个犯罪团伙,涉及成员 57万多人,比 1992年增长了24%,其中一些团伙向带有黑社会特征的犯罪组织演化。如果不加以有效控制,这些团伙有可能发展成为较大规模的犯罪组织,甚至逐步向合法行业渗透”[8]。这段话概括了我国当时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状况,即有组织犯罪处于发展阶段,但并没有出现典型的黑社会特征的犯罪组织。同时,他所预料的有组织犯罪“逐步向合法行业渗透”,不幸在 2000年以后成为现实,这从 2007年以来重庆“打黑除恶”阶段性成果中得到证实。1996年以后,防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被提到国家政策层面,证明当时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已经引起了中央决策层的重视。1996年 3月 5日,李鹏同志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和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以及其他刑事犯罪活动”。此后,1997年修订刑法典,明确规定了犯罪集团的概念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标志着我国有组织犯罪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2000年以后,我国有组织犯罪逐渐发展并日益走向成熟,各级司法机关破获的黑社会组织犯罪不但越来越多,而且规模也越来越大,组织结构更加严密,许多黑社会性质犯罪都有“保护伞”,而且不少已经渗透到合法领域,通过合法注册公司、企业等形式在社会上公开从事活动。2000年 12月 11日,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专门部署“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另外,我们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也可窥见我国有组织犯罪逐渐发展成熟的态势。早在 2001年、2002年连续两年的“两院”工作报告中,均特别强调对涉黑犯罪的打击成果和力度。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集中力量审判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打击了这类犯罪的嚣张气焰。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梁笑溟纠集 30余人,拉拢、贿赂国家公务人员,私藏武器、杀人抢劫、敲诈勒索、残害无辜,危及一方。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梁笑溟等主犯死刑,以正国法,为民除害”。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杀人抢劫,残害无辜,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有的收买党政干部和执法人员充当‘保护伞’,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检察机关在‘打黑除恶’斗争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对犯罪分子依法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并注意发现和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截至今年 1月底,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1500多人,使一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坚决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全年共审理此类案件 350件 1953人,比上年增加了 6.3倍和3.8倍。以蒋英库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杀害 21人,肢解焚尸,手段极其残忍;李捷等 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无辜、抢劫财物、绑架勒索,无恶不作。对这些为害一方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伸张社会正义”。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把打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对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深挖严查,上级检察院直接查办或派员督办。全年立案侦查此类犯罪案件 279件 345人。这些人员中,有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有的泄露案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有的为黑恶势力的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有的本身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对这些腐败分子的查处,推动了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特别是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到“深挖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并指出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便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这意味着我国有组织犯罪明显呈现出发展的势头。

我国有组织犯罪真正走向发展成熟的标志,体现在重庆打黑中。重庆市先后于 2001年、2006年、2009年三次掀起声势较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1年至 2005年,重庆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17个,打掉了王渝男、封曼、曾令文、杨天明、陈维强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黑恶犯罪组织,犯罪头目都被依法严惩。逮捕“涉黑”犯罪嫌疑人 305名,查处“保护伞”18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 433起,缴获各类枪支 25支、赃款赃物总价值近 1.8亿元。2006年至 2007年,重庆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28起,打掉恶势力团伙 251个,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 1790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 1836起,缴获各类枪支 34支、非法资产1200余万元。2008年,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18件,打掉恶势力犯罪团伙 103个。特别是在 2009年的重庆打黑斗争中,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我国有组织犯罪已经开始向最高级形态——黑社会组织方向发展。

2009年的重庆打黑,揭示了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呈现的新的特征[9]:

一是借助合法的公司、企业从事有组织犯罪。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京发布《法制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No.8(2010)》,披露了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和侦查模式研究课题组的科研成果《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打黑除恶专项行动调查报告》。在这份调查报告中,专家对重庆 2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例进行了研究,发现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出现一种全新的典型形态——“白黑红”一体型。“白黑红”一体型犯罪组织的特点是以“白色”(合法的公司、正当的行业经营和组织领导者的商业身份)为幌子、以“黑色”(黑老大身份,暴力、暴力相威胁和腐蚀)为手段、以“红色”(政治身份或背景和保护伞)为护身,进行合法经营、非法经营与违法犯罪相交织的活动,形成了“以黑养商、以黑护商、以商助黑、以商买权、以权促商、以权护黑”的一体化犯罪组织和犯罪活动。此类型是中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最典型、最高级的一种形态。该调查报告认为,该类组织一般以某一行业起家,逐步扩大市场,进而垄断或控制该行业,最后向其他行业延伸,发展为融“白黑红”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和犯罪组织。利用合法的公司和行业为掩护获取经济利益是当前中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形式。根据对重庆 22个案件 (不含岳林涉黑案、龚刚模与樊奇杭涉黑案、王兴强涉黑案)的统计,其中有50%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拥有合法企业。

二是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采取“软暴力”方式实施犯罪。在各级政法机关持续不断的严打高压下,黑恶势力不断翻新犯罪手法和组织形式以逃避打击。他们更多使用言语恐吓、电话滋扰、聚众摆势等“软暴力”行为来达到目的,采取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手段逃避打击。组织头目趋于“幕后化”,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一般成员趋于“市场化”,临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威胁恐吓行为。

三是获取经济利益的途径多样化。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经营地下行业和正当行业的途径获取经济利益,其中,通过实施违法犯罪、经营地下行业 (赌博)和非法经营获取利益的比例较大。在犯罪组织涉及的正当行业中,物流、娱乐、建筑、采矿、房地产、屠宰等占主要部分。另外,从事屠宰行业、物业管理、装饰行业的也较多。犯罪组织一般先从事进入门槛低、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如建筑、装饰、采矿、淘沙、物流等,然后凭借经济基础、暴力和腐蚀手段进入食品、房地产等行业。

四是普遍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黑现象。截至 2009年 10月底,在重庆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查处的 47件涉黑案件中,涉及政法干警 29人,行政执法人员 4人。根据重庆检察机关 2009年的工作总结,在 2009年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共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 66件,涉案 78人,其中,查处县处级干部 33人,厅级干部 12人。在这些落马的官员中,有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健,原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毛建平,原重庆市煤监局副局长王西平,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弢,原重庆市北碚区副区长赵文锐,原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长陈光明,原重庆市交通管理局局长陈洪刚,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原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长李虹,原重庆市刑侦总队副总队长黄代强等等。在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居多,其中也涉及厅局级干部。

五是组织结构极其严密,组织程度极高。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法制蓝皮书,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一般都很严密。其中结构最为严密的组织占 68.18%。此类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组织成员稳定,具有三级以上的科层制度和管理规范。此外,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以地缘、业缘和血缘为纽带纠合骨干分子和组织成员组成结构稳定的犯罪组织。在 22个案件中,以地缘关系结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占 59.1%,以业缘关系结合的占27.3%,血缘和狱缘分别占 9.1%和 4.5%。

由以上不难看出,我国有组织犯罪已经发展到相当成熟的地步,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1]叶高峰,刘德法.集团犯罪对策研究 [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17.

[2]何秉松.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 (第一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93.

[3]何秉松.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 (第一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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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于振华.重庆惊现新“黑五类”专家直言四大“死穴”[EB/OL].http://www.qian long.com2010-02-26.

Study on Development Stages of Organized Crimein Chinese Mainland

MO Hong-xian
(W uhan University,W uhan HubeiChina 430072)

There are seriesof theoretical issues concerned in the p rocessof fighting againstunderworld society and organized crim escurrently.TheAm endm entⅧto the Crim inalLaw about the punishm enton crim inalorganization and other crim inals reinforces the cracking dow n on such crim es.In order to contro lorganized crim e effectively,it is impo rtant to analyze the breed ing environm en t,developm entof o rganized crim e since the founding of our country,and it is also essential to understand all characteristicsof different stagesoforganized crim e.

O rganized crim e;Underworld society and organized crim e;Campaigns againstunderworld crim es

D 924.11

A

1008-2433(2011)03-0031-06

2011-03-05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社科联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2010TBW T-3-13)“有组织犯罪对策理论与实践研究——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基本特征与发展趋势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莫洪宪 (1954—),女,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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