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九江办事处 陈教生
现行IMO公约、MSC法规、CCS规范、ILO公约第92号中,有些技术条款是针对船舶长度、载客人数等做出的特殊要求,而有些技术条款是针对总吨及载重吨大小作出的特殊要求。当船舶总吨及载重吨大于(等于)某些数值时,这些条款必须满足,而小于某些数值时不必满足,这些数值称之为临界吨位,如500总吨、5000载重吨。当某些船在设计阶段的总吨及载重吨小于但很接近临界吨位,这些船舶称之为临界吨位船舶。如何把握临界吨位船舶检验重点?船东如何把握临界吨位船舶技术要求做到“双赢”?
设计单位进行船舶设计时,往往是以船东提供的技术规格书为基础,选取接近技术规格书参数的某些已完工且性能优良的船舶作为母型船进行修改设计,以缩短设计周期且降低设计风险和减少设计工作量。小的修改可能导致总吨及载重吨的变化,对临界吨位船舶可导致超临界吨位,从而导致要符合相关技术条款。有的船东为了规避一些要求,也要求设计单位将船舶总吨或载重吨控制在临界吨位以下,以降低造价及减少运营成本。设计要点主要是准确计算及复核吨位,准确计算满载排水量和空船重量。
总吨位涉及的是主船体及上层建筑和舾装件等围闭或开敞处所的体积,要严格按设计审批图纸施工和检验;控制船体主尺度误差,不得随意增加上层建筑和甲板室面积和层高,不得随意在露天甲板上增加一些油水箱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