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莉莉
行政收费作为一种政府非税收入,主要作用是弥补公共支出成本、体现社会公正(受益者负担)。但是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收费依据不足、收费主体众多、收费项目繁杂、收费程序缺失,一定历史时期内“红头文件”乱发、乱收费现象严重,从而使行政收费受到诟病和质疑。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行政收费亟待规范。发达国家亦有类似于我国行政收费的收费,如德国的公共收费主要是弥补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入,收费主体主要是政府公共部门及公营企业。虽然我国行政收费与德国的公共收费在名称和内涵方面有所不同,但其关于收费清晰准确的理论定位、完善且层级分明的立法保障、通过差别化成本覆盖比例实现调控目的的做法,仍然为我国规范行政收费行为提供了一些可借鉴之处。
(一)德国行政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
德国行政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作为行政相对人所承担的公法义务(公法负担)的一部分,在德国行政法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同时它也是德国财政体制中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总体上,德国行政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税收、收费、利息、行政罚款、特别收费。其中税收作为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义务人设定,不以对等给付为条件的强制性金钱给付义务,在德国财政收入中占绝对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