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佑武 李步云
构建具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是一种时代要求,是中国当代人权理论研究者的历史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构建自始至终应坚持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坚持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不仅能满足各种现实的人权实践对理论的需求,而且能正确地指导中国当代人权制度的构建,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首先要解决人权的正当性问题,这是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所在。
在此问题上,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如“斗争得来说”1、“商赋人权说”2、“国赋人权说”3、“生赋人权说”4、“学赋人权说”5、“契约主义说”6、“预付人权说”7等。这些观点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人权实现的方式或手段与人权的本原混淆,将人权的实现方式当作人权的本原来理解。例如,较为典型的“斗争得来说”,它表明在一个阶级对立的社会,斗争的确是人权获得实现的重要渠道。在斗争论者看来,人们所拥有的人权从来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而是不懈斗争的结果。但是,斗争获得人权并不代表人权的源头就是斗争,只是表明斗争是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方式而已。
人是人权的本原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立论基础。人权如果不是源自于人,既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