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霞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前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到开庭审理之前,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它是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一个必经阶段,是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率不可缺少的基础,是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必备前提。这样的规定使得审理前准备成为庭审程序的一个附属阶段,忽视了庭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同时,庭审前程序只具有为开庭审理作准备的功能,忽视了应当具有的解决纠纷的功能。在我国民事案件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的今天,其缺失的程序独立价值和纠纷解决功能显得更为重要。
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都有关于审理前准备的规定,但称谓、内容和诉讼功能上都有所区别。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准备程序”;美国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则,其在第六章“开庭审理”之前,设置了“发现程序”,其中分别就当事人向对方收集证据与案件情况、审前会议、审前和解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进入21世纪,由于受新的司法理念1的影响,世界主要国家庭审前程序的发展趋势日趋明显,庭审前程序的功能已经由单一的准备功能发展为包括准备功能、化解纠纷功能在内的复合性功能,即由为开庭审理做准备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发展为提供了一个无须审判而结束案件纠纷的解决途径。以美国联邦地区开庭审理前的发现程序为例,由于这一程序所涉及的诉讼事项极为广泛,从其适用的实际效果来看,常常使大量的案件在这一程序中得到解决,“只有极少数的案件才进入开庭审理阶段”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