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思考

2012-02-14 22:45
铁道运输与经济 2012年5期
关键词: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

周 平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地铁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1 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及归责原则的适用

铁路运输企业在运输旅客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由此产生的纠纷为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发生的原因,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纠纷责任主要分为:铁路运输企业责任、旅客自身原因、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等。由于责任界定、适用法律涉及多方面的因素,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易出现法律纠纷。

1.1 处理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

解决处理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铁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涉及的主要条款如下。

《民法通则》第 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69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 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 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铁路法》第 58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合同法》、《铁路法》分别是国家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铁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属于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为一般法,《铁路法》为特别法,它们间的关系为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并互为补充。

1.2 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责任不同,处理旅客人身损害归责原则不同,赔偿范围也不同。

1.2.1 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无过错责任则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不同,适用的法律和后果截然不同。

《民法通则》第 123条规定了对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承担民事责任。随着列车速度的不断提高,铁路已经属于高速运输工具,这在《侵权责任法》第 69、73条,以及《铁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等条款中作出了明确,其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造成旅客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民法通则》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完全适用铁路运输企业。同时,《铁路法》第 58条规定了“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没有列出具体的免责条款,应认定其是对《民法通则》第 123条的补充,因此《铁路法》的规定也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铁路高度危险作业的特性,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明确了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2.2 适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以过错为要件可分为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过错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致使其违反合同义务时承担的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仅应有行为人的违约行为,还必须有行为人的过错。严格责任,是指无论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 302条、《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条第三项“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均规定了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适用严格责任的原则。

因此,处理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别为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2 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免责条款的法律适用和理解

铁路是具有公益性质的运输企业,又是具有高度危险作业性质的企业,因此必须设置以减轻或免除铁路责任的免责条款。从保护铁路及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公平原则强化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是十分必要的。

2.1 免责条款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

免责条款在《民法通则》第 123条、《侵权责任法》第29条、《合同法》第 302条、《铁路法》第 58条等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侵权责任法》第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铁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也对免责条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免责条款可分为不可抗力、旅客自身原因等。

2.2 免责条款的理解与效力

“及时、有力救助旅客,减少危险发生,充分补偿旅客损害”是铁路高危企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本意。若铁路免责,旅客损害将得不到任何补偿。因此,对免责条款的设定有严格限制,对其解释要进行限缩,防止扩大;同时,对铁路也规定了一定的义务。

2.2.1 “不可抗力”的附随义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旅客损害的,一方面铁路运输企业对人身损害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损害发生,同时铁路运输企业还要承担举证义务,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才能免责。

2.2.2 旅客自身原因的“限缩解释”

旅客人身损害完全因旅客违法违章行为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损害的,属于旅客自身原因,主要包括故意、重大过失和旅客自身健康原因等。而人身损害责任种类的判断标准是很难掌握的,为防止扩大范围,必须对旅客自身原因进行限缩解释。旅客故意应以主观故意为准;重大过失不包括旅客的一般过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包括疾病、酗酒、药物中毒、自杀、自残、殴斗或犯罪行为,但不包括殴斗造成其他旅客伤害、突发旅途精神病跳车死亡等。同时,铁路运输企业要承担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和举证义务。

另外,第三人责任是另一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铁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3条“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为第三人责任”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

2.3 免责情况下铁路有过错情况的处理

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过失相抵是处理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因此,铁路一方对防止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当的责任。但铁路方无论是过错程度,还是对事故的原因,都不会大于或等于受害人的过错。

3 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赔偿责任范围的法律适用与理解

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的法律众多,选用合适的法规对旅客十分重要,这将直接影响赔偿责任的认定和赔偿范围的确定。

3.1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与理解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导致旅客人身损害的,作为受害方的旅客有权选用违约或侵权相关法律进行诉讼。

如果旅客要求铁路承担违约责任,则以严格责任为原则,按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旅客要求铁路承担侵权责任,则按侵权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3.2 赔偿责任范围的法律适用与理解

3.2.1 赔偿范围规定的法律适用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在《铁路法》未作出规定,是由《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规定的。由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条例》)出台后,废止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虽然《应急处理条例》第 33条规定了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名旅客人民币 15万元。但由于《应急处理条例》不适用非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因此,出现了赔偿责任范围的盲区。

《侵权责任法》第 77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铁路运输企业属于承担高度危险责任的企业,实行赔偿限额,在未出台新法规前,赔偿范围可参照《应急处理条例》第 33条的规定执行。

3.2.2 赔偿责任范围的理解和应对策略

目前,为更好地保护旅客,铁路实行限额赔偿是不考虑铁路有无过错的。这样的做法无法很好地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和正义,对铁路给予旅客更为妥善保护也是不利的。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精神,铁路有无过错对于确定赔偿责任范围关系重大。

为了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的保护,必须根据铁路运输企业有无过错对赔偿责任的轻重加以区别。铁路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下,应当承担限额赔偿的侵权责任;而在有过错的场合下应当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基于铁路有过错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应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基于铁路的无过错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应实行限额赔偿原则。

3.2.3 赔偿责任范围确立的例证

温州“7.23”动车事故赔偿标准从最初的 17.2万元到 50万元到最后的 91.5万元,其赔偿标准的制定均有法律依据。17.2万元是按违约行为实行严格责任的原则执行限额赔偿的标准确定的;50万元是以违约责任实行限额赔偿后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即以 17.2万元为基数,加上保险理赔费、遇难者家属交通费、丧葬费等共计 50万元;91.5万元以侵权责任全额赔偿,包括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扶慰金、丧葬费,加上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一次性救助金等。

从依据《应急处理条例》确定的限额赔偿,到最终适用《侵权责任法》及《铁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确定的 91.5万元,其解释不是非常充分。但如果从温州“7.23”动车事故的责任认定完全为铁路责任,是铁路的过错,按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有过错时承担全额赔偿的原则,本案就不难理解了。因此,本案例也将作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中铁路有无过错直接影响赔偿责任范围确定的很好范例。

4 结束语

调整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关系众多,给处理不同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责任在法律适用方面带来一定的困难。社会不断进步,法律不断完善,对适用铁路旅客运输纠纷的法规必须进行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才能有效处理好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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