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防原则在遗传资源保护领域的适用分析

2012-03-19 21:36田红星
关键词:转基因层面环境保护

田红星

(安阳工学院文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0)

风险预防原则在遗传资源保护领域的适用分析

田红星

(安阳工学院文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0)

在遗传资源领域,各种现代生物技术的发明应用,已经导致生物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现代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技术,可能对人类健康、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等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生物技术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的严重性,表现在其具有潜在性与不可逆转性、不可预测与不可控制性、集体性与蔓延性等特征上。因为生物基因技术的新颖性、本身不确定性以及生物技术与环境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确定,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环境风险,所以对生物技术的环保层面限制和对知识产权的环保层面限制都应适用风险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生物安全;环保层面限制

当今许多全球环境问题虽然由于科学提供了相当的证据而受到世人关注,但仍然存在着相当多的不确定性,使得对某些风险领域的管制缺乏一致性。例如在关于含转基因作物的食品是否对人体有害的问题上,同属发达国家的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是截然不同的管制措施。由于环境问题的不确定性相当突出,国际环境法自1980年代起提出“风险预防原则”,有时也被翻译为“预防原则”、“预警原则”、“谨慎原则”或“风险防范原则”等等,是指在没有确定的科学证据证明人类行为会损害环境之前,要求国家及政府采取相当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可能的损害发生[1]。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有三:第一,环境风险的危害被怀疑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如严重的、不可逆转的或重大的风险。第二,从风险防范原则的目的来看,它是处理科学不确定性问题的。从一般的角度看,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是否存在环境风险的危害;如果存在,这种危害是否发生;导致这种危害发生的原因即因果关系存在不确定性。第三,不确定性不能成为拒绝行动或延迟行动的理由,法律上的不行动至少是不正当的。一旦风险防范原则适用的门槛——严重的或者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的威胁等满足后,就必须采取风险防范的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2]140。

关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尽管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该原则已经被广泛地适用几乎所有的国际环境公约表明该原则作为环境保护的合法方法或措施已经得到认可[3]。因此,可以认为该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上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至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内法的地位,虽然有的国家认为该原则是一项指导性原则,但大多都肯定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是一项法律原则。如欧盟认为,风险防范原则在欧盟内部和国际社会都已经是一项法律原则,因为 1992年的欧盟宪法性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已经明确将风险防范原则列为环境政策的基本原则,欧盟成员国学者也因此一般都肯定风险防范原则已经是国内环境法的法律原则。澳大利亚的学者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论及风险防范原则的地位,他们认为,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中的许多原则,尤其是风险防范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国内法律和习惯的组成部分。目前,在澳大利亚、英国、比利时等国家,当有关人体健康、环境的危害存在不确定性时,法院都明确或暗地援引风险防范原则,作为阻止引起环境风险的行动得以继续进行的根据。这些有力地构成风险防范原则成为国内法律原则的基础[2]98-99。综合而言,在遗传资源领域,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已经引发生物安全方面的严重风险,因此,基于此层面的考虑,遗传资源中知识产权制度及相关机制运行,应当遵循风险预防原则,体现环境保护层面的限制,具体分析如下:

一、生物技术可能引发严重的环境风险

就产生原因而言,传统环境问题主要是基于索取过多、排放废物过多而导致,期限一般较短,影响范围较小,危害在短期内急剧表现出来,易于预测、控制或处理。但生物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转基因技术,其经过人工技术改造产生出来的副产品并非来自于自然本身,因而无法被环境自然消纳,从而导致从“自然最知到自然不知”的环境问题解决及环境风险控制难题。概括起来,生物技术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严重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潜在性与不可逆转性。生物技术产品如基因改良体也许可以满足当前人类的一些需要,但可能潜在的代价却是灾难性的,只不过人类尚未察觉。而其危害性一旦确证,要将其消除则十分困难,因为它不像控制某些废物一样,停止使用或回收就可使危害消除。其危害正如有学者所提出的:转基因生物的要害是引起生态环境的蠕变,所谓生态环境的蠕变是指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人为干扰和胁迫之后,会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缓慢的悄悄变化;当人们察觉和认知之时,自然生态环境已在组成、结构、机制和功能上变得无法或很难修复,已成为不可逆的演化和变异[4]113。

第二,不可预测、不可控制性。传统的环境问题因局限于一定地域且可以直接感知,风险可计量、可预测、可控制,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通过相应的手段予以抵御。然而,对于生物技术引发的环境风险,其危害程度具体化已非常困难,甚至不再可能,从而使当前许多环境问题或风险变得极其复杂,不可预测,难以控制。如转基因作物一旦在生态环境稳定下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在生态环境中积累和产生级联效应。前一次影响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反应,而后者比前者的影响进一步扩大了许多。转基因作物能够侵入非农作物栖息地上的物种,最终可能会导致区域植物组成的改变、生物多样性的降低,甚至使原来的物种遭到灭绝,这种现象产生的结果是一些物种种群数目下降,继而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链式反应,还会影响到原先以植物为食物的昆虫,以这些昆虫为食物的鸟类或其它动物,以及那些依赖于被取代植物的微生物分布[5]。这些不可预测的风险,由于缺少前车之鉴,其可能造成的生态灾难程度难以计算。并且一旦发生,想要控制这种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基本是不可能的。

第三,集体性与蔓延性。生物技术所造成的环境危害带有集体性,主要是一种集体风险——危害“大家”共同制造,后果“大家”共同承受(虽然经常是此“大家”非彼“大家”)。一旦发生,其后果扩散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常超出人类当前所能控制范围。如生物技术可能造成的基因污染:天然生物物种中被强制掺入的人工重组的基因,可随被污染生物的繁殖而得到增殖,再随被污染生物的传播而发生扩散。因此,基因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和威胁远比狩猎和传统工农业活动要严重得多,是一种非常特殊又非常危险的环境污染[6]。

二、生物技术造成环境不利影响的不确定性

生物技术特别是转基因技术是否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以及会造成多大程度上的环境影响,尚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科学实践中,也进行着激烈争论。概括起来,生物技术造成环境不利影响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生物基因技术的新颖性,人类无法精确预测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生物基因技术的新颖性就在于其突破了传统的有性杂交与相关育种的诱变技术,使传统生物的性状可以按照人类的意志进行改变,从而打破了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物种之间的界限。这种新的基因技术,可能导致自然生态系统自我调整功能的下降或严重不适应,更可怕的是,这些可能发生的生态环境问题或环境风险,人类并无经验,尚存在知识“薄弱点”或“盲区”。环境风险是否发生及如何解决,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人类无法精确预测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并且,到目前为止,对于转基因技术是否会引发环境风险,科学家仍存有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些科学家主要是生物学家认为,转基因作物不比传统农作物具有更多的环境风险,应该积极发展转基因作物,比如国内的贾士荣、朱祯、朱作言、陈章良、张启发、黄大昉、黄季琨、石元春,国外的Anthony J. Conner、Travis R. Glare、Jan Peter Nap等;另一些科学家,主要是生态学家,则认为,转基因作物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潜在环境风险,应该谨慎发展转基因作物,比如国内的卢宝荣、钱迎倩、魏伟、薛达元、彭于发、曾北危,国外的Jan Husby、Terje Traavik、Philip J. Dale等[7]。

第二,生物基因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环境风险。不同的生物基因代表不同的生物性状,每一种生物都有相对稳定的结构和基因信息,都具有该物种存在的复杂的基因调控系统。对此,科学家并不能完全掌控,尚具有不确定性,其实施的转基因技术所引发的后果可能远超预想,导致不可预测的环境风险。“基因工程并非如公开描述的那样是所谓‘精确的’科学,转基因生物的构建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随机成分,存有这样或那样的不确定性。转基因生物的构建过程中,外源基因包括目的基因、标记基因及启动子是随机插入受体作物的遗传物质中,在插入点随机性地将原有的基因切断。从理论上说,基因工程处理要求将外源基因插入到特异性点位上,但实际上无法精确做到,即使插入了,也常常不是插入到不被破坏的合适位置。转基因生物构建过程的随机性必然导致所产生的效应的随机性。插入点位的非精确性,可能导致出现不可预测的副作用。”[4]58

第三,生物技术与环境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确定。作为人类生存背景及依托的自然生态系统,受自然规律支配,其风险变化受多种因素影响,这导致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可能无法确定到底是何种因素引起。因此,这种复杂关系使生物技术与环境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如“斑蝶事件”:Losey等(1999年)在英国Nature杂志上刊出的实验研究报告显示,如果把含有Bt基因的玉米花粉喷施在马利筋(Asclepiasspp)叶表,“Bt玉米”就可潜在地危害摄食马利筋叶的大斑蝶幼虫。然而对此,却有科学家提出相反观点,大部分杂种玉米花粉中Bt蛋白的表达量很低,在田间达不到急性毒性值,玉米散粉期与大斑蝶幼虫发生期很少重叠。斑蝶减少的真正原因是农药的过度使用及墨西哥生态环境的破坏。Losey等的研究结果并不代表田间状况,由实验室结果推导田间实际情况必须非常谨慎[7]。

三、对生物技术的环保层面限制应适用风险预防原则

对生物技术应否实施环境保护层面的限制,按照传统的环境管制理论,应满足两个问题:一为环境不利后果确定性的发生;二为技术与环境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然而,如上所述,就基因技术而言,由于其形成的新型性与形成方式的创新性,很多成果在探索中形成与发展。因此,就其背后所附带的环境危害而言,可能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但何时发生、怎样发生则存在诸多科学上的未知数。自然,技术与环境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也会因涉及诸多复杂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若按传统的惯性思维,既然风险是不确定的,那么对生物技术实施环境保护层面的限制就不应该。而这也成为发明人在研发技术申请专利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时、专利权人许可实施生物技术时,不考虑环境影响的一个重要理由来源。但是,随着人类由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过渡,人们对生命健康、生物安全、环境保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在风险社会,生物安全等环境风险所引发的安全担忧,甚至超过了对技术开发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或其他价值的追求。安全价值的凸显,要求我们必须重新平衡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尤其在严重的环境风险背景下。也正是基于如此现实的利益平衡关系,自然,“风险预防原则”也就成为当前风险社会中利益调整的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此,对生物技术的环境保护层面的限制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无疑是当前风险社会背景下,生态文明演进的根本性要求。

风险预防原则颠覆了技术权利人的传统“权利”内涵构成:由“无须考虑环境利益损害、无须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的权利变为“必须虑及环境利益损害、必须实施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权利。这种内涵结构颠覆并重构了技术权利人的环境权利与义务,进而也会对经济技术的发展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当然,对生物技术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应当把握相应的“度”:既不能走向极端,强调零风险;也不能对环境风险置之不理。这里的“度”是环境风险发生的确证性程度与因果关系的关联程度,“度”的标准借助科学及其数据进行量化,但由政府进行环境选择。适用风险预防原则不排除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各种各样的政治考虑,以及经济发展程度的限制,政府可能提高“度”的标准,或针对不同的生物技术设定不同的标准。风险预防原则也不排除科学,但科学可能政治化。总之,对生物技术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尽管可能受到政治影响,但理念的贯彻仍然有利于生物安全与环境保护之目标的实现。

四、对知识产权的环保层面限制也应适用风险预防原则

对于生物技术的环境保护层面的限制,只有通过对技术制度的重构与变革才能实现。技术本身是无辜的,没有人的利用,技术是不可能造成环境破坏与污染的。技术的利用价值、技术背后的利益驱动,是技术发明的源动力。这种利益关系需要靠制度进行配置,制度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技术文明的发展进程。因此,对生物技术的环境保护层面的限制,通过对技术制度的限制,来实现对技术制度背后所反映的利益实施的限制。与生物技术开发、创新密切相关的现代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此,对生物技术的环境保护层面的限制应当体现于专利制度之中。换言之,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制度,应当考虑技术研发与利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限制不利于环境的技术发展。

为此,与生物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实施环境保护层面的限制时,也应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由于生物技术的特点,在进行制度设计时,面临同样困境。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是与生物技术有关的人的利益关系,其不涉及技术本身的变化与创新发展。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创造行为,但不改变技术本身的参数等,技术所可能导致的环境风险性质,在专利制度中并未变化。因此,对专利制度实施环境保护层面的限制,也应适用风险预防原则。通过环境保护层面的限制,专利制度就具有了一定的利益导向,可以影响技术改革、创造的方向。采用风险预防原则,可以更好地发挥专利的利益导向功能。从环境保护层面的限制角度,知识产权制度就像是技术研发与应用的阀门,阀门的松紧在于政府对风险预防原则“度”的把握。

[1] 黄嘉珍. 国际环境法上风险预防原则评述[J]. 法治论丛, 2009, 24(4): 60-67.

[2] 唐双娥. 环境法风险防范原则研究: 法律与科学的对话[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3] 陈维春. 国际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J]. 现代法学, 2007, 29(5): 113-121.

[4] 曾北危. 转基因生物安全[M]. 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

[5] 陈英明, 涂修亮, 刘义得. 转基因植物的生态影响[J]. 湖北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2002, 24(3): 272-276.

[6] 张振钿, 黄国锋, 钟流举. 基因污染与生态环境安全[J]. 生态环境, 2005, 14(6): 987-989.

[7] 陆群峰, 肖显静. 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争论综述[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9, 11(5): 8-15.

Analysis on Application of Risk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n Protection of Genetic Resources

TIAN Hongxing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 Anyang Technology Institute, Anyang, China 455000)

In the field of genetic resources, invention and application of all kinds of modern biotechnology has aroused an increasingly outstanding biosafety problem. Modern biotechnology, especially transgenic technology, might have serious negative effects on many aspects, including human health, ecosystem, and biodiversity. Serious environmental risks caused by biotechnology contain features like potentiality and irreversibility, unpredictability and uncontrollability, and collectivity, and spreading. Because unpredictable environmental risks could be aroused by novelty and uncertainty of gene biotechnology and uncertain relationships between biotechnology and environmental risks,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should be applied in restrictions of both biotechnolog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vel.

Risk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Biosafety; Restriction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vel

(编辑:朱选华)

D912.6

A

1674-3555(2012)05-0012-05

10.3875/j.issn.1674-3555.2012.05.002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2012-01-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08CFX03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1JJD820001)

田红星(1970- ),男,河南安阳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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