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抑或虚礼:试论曾纪泽的公法观

2012-03-20 17:49张文涛
武陵学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曾纪泽公法中俄

张文涛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公法抑或虚礼:试论曾纪泽的公法观

张文涛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曾纪泽对公法态度的充满矛盾,由高度推崇到多有保留,其转折点恰是在他准备中俄修约谈判期间。中俄修约期间及其以后,曾纪泽虽同样未曾放弃利用公法维护国家权利的努力,却很少再提及公法对包含中国在内处于劣势的亚洲国家的适用性。究其原因,一是他对公法自身困境的认识;二是他所处时代中国处理周边国家的朝贡体系尚未全面解体,他对包含律法在内的中国文化还持有信心。

曾纪泽;公法;中俄谈判

曾纪泽(1839~1890年)是晚清著名外交家,他利用国际公法维护国家主权的努力和成就,得到时人和后人的肯定与赞扬。然而他对公法的认识却充满着矛盾。一方面,曾纪泽积极主张利用国际公法挽回国家利权;另一方面,诚如有论者所指出,他认为公法只是虚礼,不像薛福成(1838~1894年)那样主张加入公法体系[1]。这种矛盾缘何产生,学界已有论及。樊仰泉《曾纪泽与国际法》一文将此矛盾与曾纪泽所处的时代相联系,认为是“遭受侵略的现实处境,使近代中国人面对西方国际法时往往形成既承认又有保留的矛盾心态,曾纪泽也不例外”。同时,作者仍指出曾纪泽“对国际法的基本信念始终是积极的”[2]。

曾纪泽对公法的认识怎样从以公法为挽救国家利权之利器转而认为公法只是“虚礼”?又为何对此虚礼的基本信念还抱积极态度呢?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多集中在曾纪泽对公法的具体运用上,并未能很好地回答上述问题①。1880年,曾纪泽参加中俄谈判,积极利用公法挽回了一些业已失去的国家利权,更是其外交生涯的辉煌顶点。本文以曾纪泽对此次谈判前的准备活动为切入点,对其与公法的关系再做梳理,以期回答上述问题。

一 走近公法

曾纪泽,字颉刚,1839年生于湖南湘乡,是晚清重臣曾国藩的长子。1879年,曾纪泽年界不惑之际被清政府任命为驻英、法两国公使,开始了他正式的外交官生涯;1881年,他与俄国签订《中俄改定条约》,修改了崇厚先前所签旧约,挽回了部分国家利益。曾纪泽此举得到世人称赞,为他赢得了极高的个人声誉。

曾纪泽一生的事业从外交事务中来,他对国际公法的态度便至关重要。我们在正式讨论他的公法观前,略交代一下他对西方语言文化的学习和对清朝对外事务的关注。从目前堪称全璧的岳麓书社版《曾纪泽日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曾纪泽直到同治九年(1870年)才对外交、英语等涉洋事务有所关注。在该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日记中,曾纪泽记有“阅《乘槎笔记》十余叶,斌郎中椿出使外国,馔此编也”[3]30。这是我们在日记中第一次看到他对此类文献的阅读。时隔一年半之后的同治十年(1871年)九月二十四日,曾纪泽留下了最早学英文的记载:“二更后看外国字典良久。”[3]158他从起初的看英语字典到学习《英语正话》、《英语韵编》和英国《话规》,初步掌握了英文的读写。但我们要在光绪三年(1877年)的日记中才能看到他阅读与公法有关的文字,即当年五月二十二至二十四日他集中时间看了《通商条约》[3]664。

光绪三年(1877年)七月十六日,39岁的曾纪泽第一次得蒙两宫皇太后和皇上的召见。在当日的日记中他详细记载了慈禧太后的问话及自己的应答,其中就有他回答慈禧太后问是否懂洋务通洋文的内容。曾纪泽回答慈禧太后,他对于洋务在侍父亲曾国藩办理天津教案期间“闻见一二,不能全知”,外语他主要靠“阅读外国字典”学习,至于掌握程度则“奴才所写的,洋人可以懂了;洋人所写的,奴才还不能全懂”[3]677-679。一年后的光绪四年(1878年)八月二十八日,曾纪泽被朝廷任命为驻英、法两国公使,临行前再蒙慈禧太后召见。慈禧太后在召见中问他办理外交事务可否不依赖翻译和通事时,曾纪泽对外语与办理外交事务的关系多有解释:“通洋文、洋语,与办洋务系截然两事。办洋务以熟悉于条约、熟于公事为要,不必侵占翻译之职。臣将来于外国人谈论公事之际,即使语言已懂,亦候翻译传述。一则朝廷体制应该如此,一则翻译传述之间,亦可借以停顿时候,想算应答之语言。英国公使威妥玛,能通中华语言文字,其谈论公事之时,必用翻译官传话,即是此意。”[3]776-777

慈禧太后对曾纪泽学习英文一事有印象也很感兴趣,但曾纪泽对此却无意表现,让人颇感意外。朱维铮先生曾注意到:“从清帝国首任驻英公使郭嵩焘起,到1900年在位的七名公使止,二十多年间,清朝派驻外国的三十余名使节,通外文的恐怕只有曾纪泽、伍廷芳数人。”[4]曾纪泽更进而对慈禧太后解释说,“若遣使必通洋文洋语,则日后择才更难。且通洋文、洋语,与办洋务系截然两事”,为此他还以朝廷体制和外交惯例为由说明。此虽实情,但足见曾纪泽更看重的是“熟悉于条约”和“熟于公事”,这恰是偏重于公法的内容。

曾纪泽在觐见中对“熟悉于条约”和“熟于公事”等的重视,其实更多的来自具体涉外事务的耳濡目染,真正接触公法知识则要到出使英法的旅中。光绪四年(1878年)九月初八日,曾纪泽接到马建忠(此人被李鸿章派往法国学习,同时还兼任前任公使郭嵩焘的翻译)上书。在上书中,马建忠向曾纪泽报告了他当年在法国政治学院考试中的内容,其中“第一问为《万国公法》,都凡一千八百页,历来各国交涉,兴兵、疑案存焉”[3]783。两个月之后的十一月十七日日记中,出现了曾纪泽读《星轺指掌》的记录。他对《星轺指掌》评价不高,在二十三日的日记中他说此书“所论皆为领事馆职任,又多复赘之条,未更细阅,匆匆浏览而已”[3]820。同年十二月初三日,日记中出现了他读《公法便览》的记录[3]823。《星轺指掌》和《公法便览》是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Martin,1827~1916年)继《万国公法》之后主持翻译的两部重要的国际法译作。可以说,至此曾纪泽才对公法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曾纪泽对公法的全面了解虽然迟至出使英法的途中,但他对公法的重视却要早一些。赴英前,曾纪泽就曾遣参赞前往拜会英国驻沪领事达文波(Walter Henry Medhurst,1823~1885年,今多译为麦华陀),不料后者却要求他亲自前往拜会。对此,曾纪泽表示,“领事先谒公使,乃万国公法之通例,吾不敢违例先拜达君”,毅然拒绝了对方的要求[3]609。途经上海时,当地士绅张焕纶(1864~1904年)向他陈述六策,在日记中曾纪泽记其言称:“至于万国公法,西人未必尽遵,然大小相维,强弱相系,诚能遵行,可以保世滋人,谋国家者所宜宝贵也。”这是“万国公法”一词首次出现在日记中,其虽非出于曾纪泽之口,但他本人对张焕纶的观点是赞赏的,称之为“卓然有识,非浮泛空谈也”[3]801。

二 公法的困境

曾纪泽在英、法任公使期间对公法非常重视。他与英国万国公法协会成员过从甚密,和郭嵩焘一样,还担任过该会荣誉副会长[5]。他还对国际公法给出了极高的评价:“西洋各国,以公法自相维制,保全小国附庸,俾皆有自立之权,此息兵安民最善之法”,“吾亚细亚洲诸国,大小相介,强弱相错,亦宜以公法相持,俾弱小之邦足以自立,则强大者亦自暗受其利,不可恃兵力以凌人也”[6]。他甚至主张包括中国在内亚洲诸国“以公法相持”。照此逻辑曾纪泽是主张中国加入公法体系的。

然而,曾纪泽上述对公法的高度评价似乎空前绝后,其后不久其态度就有所转变。光绪五年(1879年)五月十四日日记中所记他与土爱师的一席谈话便是明证。土爱师代表万国公法会劝中国为其他东方国家做出表率,应该首先加入公法体系。曾纪泽对此却婉言谢绝,称“中国总理衙门现已将《公法》一书择要译出,凡遇交涉西洋之事,亦常征诸《公法》以立言,但事须行之以渐。目下断不能锱铢必合者”[3]801。这基本上代表了曾纪泽的公法观念,即既肯定公法又有所保留。

曾纪泽对公法的赞许,与利用公法维护国家主权意识密切相关。在他利用公法维护国家主权的行为中,中俄改约无疑最值得注意。1878年,出使俄国的大臣崇厚(1826~1893年)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中俄伊犁条约》。1880年2月,清政府以崇厚“违训越权”为由,正式通知俄国拒绝接受该约,同时派曾纪泽为出使俄国钦差大臣,赴彼得堡再行交涉。那么曾纪泽利用公法为这一近代中国外交史上未有先例的“虎口夺食”之壮举做了那些准备?又对他颇为矛盾的公法观有何影响?

光绪六年(1880年)三月初八日,曾纪泽“始读奉派使俄之旨,系命一人兼使三国”[3]972。其实,在此之前他对崇厚赴俄谈判和签约也有关注。在光绪五年(1879年)九月五日的日记中,他就写到:“因闻崇宫保与俄人订约,交还伊犁,颇失要隘,为英法人所窃笑,故批图考察地形。去岁,尝与友人谈论崇公使俄,本是艰巨之任,然须经由伊犁等处,亲览形势,乃与订约,方为一劳永逸,先难后获,否则恐为所欺,崇公取道海上,径达俄都,事虽神速,暗中不能不小有损失。今英人讥讪日闻,然余未接明文,不能深知事实。唔崇公,却言事已了结,十分周妥。但愿余言幸而不中,不愿不幸而言中也。”[3]922在曾纪泽被任命兼使俄国之前,日记中关于崇厚赴俄谈判的记载很少,但这条史料说明他对整个事件的进展是了解的。他深知“崇公使俄,本是艰巨之任”。

朝廷以“竟不熟权厉害,任其要求,邃与订约”为由将崇厚定罪,改派曾纪泽为出使俄国钦差大臣。如何不重蹈覆辙避免做崇厚第二,成为曾纪泽不得不考虑的事情。曾纪泽在朝野“悉举(崇约)而更张之”[7]和严惩崇厚的舆论下,感同身受地对崇厚也多了几分“同情之了解”。在《伦敦致丁雨生中丞》中,曾纪泽说到:“地山(崇厚字,笔者注)固太怯弱,又牵于私家之事,回华太急,近于专擅,与言路以口实,然全权大臣处事一有不当,即重谴丑诋无所不至,嗣后使臣在外者,更何能开口议事?此亦言事者只顾一面,不顾后难之过也。”故而,他反对舆论认为严惩崇厚有利于改约的论调,认为“惩使愈重,则辱俄愈重,改约愈难”[8]162。

曾纪泽批评了朝野“悉举(崇约)而更张之”的论调,提出了自己的修约主张。在光绪六年(1880年)三月二十九日《伦敦致总署总办》文中,曾纪泽说:“若分界、通商、条条皆需争回,无论纪泽无此能力,即使主持诸公自持旄节,恐未必得心应手,无论吾华独立镇御不足以慑之,即西洋各国合纵以助我,犹不足以销俄人之倔强。”[9]在曾纪泽看来中俄伊犁之争夺有三项内容:分界、通商和偿款。对朝野舆论,他最忧虑的莫过分界、通商等条条皆需争回。曾纪泽在四月十九日上慈禧太后的《敬陈管见疏》中说“臣所瑟瑟过滤着,窃恐廷臣所议,除偿款以外,所有通商、分界各条,逐条均需驳改”,他认为应该有所取舍、有所争有所不争,“臣之愚以为分界既属永定之局面,自亦持以定力,百折不回,至于通商诸条,惟当即其太甚者酌加更易,余者似宜从权应允”[10]。

曾纪泽在光绪六年(1880年)三月二十九日《伦敦致总署总办》文中明确说明了其上述主张的公法依据,即公法中将国家间所订协约分为长守不渝之约和随时修改之约。曾纪泽接受这种观念或许是因为读过《万国公法》,但于此时在中俄伊犁问题上加以运用则与万国公法会会土士爱师(又译为屠爱士)有直接关系。在同年三月初二日的日记中,曾纪泽写到:“万国公法会屠爱士来,谈极久。言两国凡立条约,分疆划界之约与开埠通商之约,必须分两次办理,以地界永远订定,而通商之务有时须变更也。其说极是。”[3]970

我们以上讨论了曾纪泽对朝野要求严惩崇厚“悉举(崇约)而更张之”舆论的反应和依据公法所提出的主张,下面我们继续讨论他在中俄改约上对公法的运用及其公法观念的转变。虽说曾纪泽也声言“地翁所定之约,明系中国吃亏”[11]160,但他并不看好此次改约的前景。在光绪六年(1880年)二月十五日《伦敦致丁雨生中丞》中,他近乎悲观地写到:“夫全权大臣与一国帝王面订之件,忽欲翻异,施之至弱极小之邦,然且未肯帖然顺从,况以俄之强大,理所不能折,势所不能屈者乎!”[8]161在他看来,此次赴俄改约于“理”于“势”均难服人。这才是他称此次中俄改约为“探虎口而索已投之食,事之难成,已可逆睹”[11]162的原因。

如何才能虎口夺食,曾纪泽“窃尝思之,经旬仅得一策”,他建议请小国居中调停中俄修改前约。他认为即使小国调停不成也可以使中国在道义上占据优势,可以使其他国家非议俄国,这样俄国必定会妥协。曾纪泽对此策很有自信,认为:“中国不发此论,而俄人先发之耳,所请至小国如得素与吾华无约者如瑞士之类更佳,俄人更无所借口也。……此策虽平平,然俄人之所甚畏。”[12]162-163这是曾纪泽在公法理念下的“仅得一策”。而直到此时,曾纪泽对公法的态度仍然是积极的,公法依然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如果邀请其他小国居中调停一策不被朝廷接受,则就意味着他先前基于利用公法可维护国家利益的公法观将产生重大转折。

以上,我们讨论了曾纪泽在公法观念下为中俄改约所提出的两大主张:一为对分界、通商、偿款三大事项的进退取舍;二为邀请其他小国居中调停中俄纠纷。那么这两大主张是否为朝廷所接受呢?这直接关系到他公法观念的转变。光绪六年(1880年)六月初六日曾纪泽接到圣旨,其中已将对俄修约分为“可行与不可行”,并特意提及“此时若遽责其交换伊犁全境,而于分界、通商各节未能悉如所愿,操之太蹙,易起衅端”[13]。可见清政府决策层对中俄改约问题有清醒认识,并没有倒向朝野“悉举(崇约)而更张之”舆论立场,与曾纪泽意见一致。然而,曾纪泽针对中俄改约所提出邀请小国居中调停的建议,清政府并没有接受。曾纪泽六月十七日在赴俄途中向总署、总办上书,文中言及他上述建议的被拒,他反思自己的建议:“纪泽更熟思之,亦觉难以妥协。盖状师者,古之法家。公法者,出于刑律,虽有无数专家编辑成书,然弱国强以自保,而强国时时犯焉。”[11]169

当曾纪泽深思熟虑所提出的调停方案被朝廷否决,说出“然弱国强以自保,而强国时时犯焉”时,他对公法的基本态度已经基本上确定了。他主张利用公法维护国家主权,但却不迷信、不加入公法。这种矛盾的态度,其实并不是对公法的失望,而是对西方列强公法观的失望。在这种情况下,公法只能是各国维护自身权利的工具,而非他先前所说“俾皆有自立之权”。此外公法本身也非全然公正,若全然遵守公法也有可能自缚手脚,反不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曾纪泽在中俄修约中认识到,“中国与俄争辩伊犁一案,无论俄人如何不公,如何欺骗,然使臣既已请其国君画押矣,再谴使者数辈,亦断不能挽回,徒助波澜,增痕迹而已”[12]162。公法未必就能保护中国国家利益,陷入公法逻辑之中也必然会受其束缚。

中俄修约谈判是检验曾纪泽公法观的试金石。尽管在此次修约中曾纪泽仍有效利用公法并从俄国“虎口夺食”,其后在中法战争中又利用公法论述中国对越南的宗主国地位等等,但他对公法既肯定又怀疑的矛盾态度却未发生变动。事实上,在他以后的日记中也很少再谈及公法。

三 迎拒之间

曾纪泽上述公法观的形成,除与他对西方列强及公法本质的认识加深有关外,与他对中国自身文明独立性的认识也有关系。自古以来中国在处理与周边国家关系时有自己独特的行为规则,这与由西方文明孕育而出的近代公法观念是不同的。朝贡体系是古代中国处理周边国家关系的基本模式,到清代更是如此。甚至有海外学者认为“清对帝国的想象的核心原则是这样一种观念,即世界由多主制构成,而满族皇帝是最高君主”,近代中国与西方相遇是两个扩张性帝国体系的相遇[14]。曾纪泽任驻外公使期间,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朝贡体系虽然受到冲击但还尚未瓦解,他对这一体系还充满着信心。换言之,曾纪泽对公法矛盾态度应置于公法体系和朝贡体系这两种国际关系模式的互竞中考察。

曾纪泽对中国自身法律体系充满自信、加以维护,是其始终未能全盘接受国际公法的根源所在。光绪五年(1879年)五月十四日,曾纪泽在答复土爱师让我中国加入公法时就说道:“要之,《公法》不外‘情理’两字,诸事平心科断,自与《公法》不甚相悖。至于中国之接待边徼小国、朝贡之邦,则列圣深仁厚泽,乃有过于《公法》所载者,西洋人询问诸安南、琉球、高丽、暹罗、缅甸之人,自能知之。”[3]890他对中国法律体系尤其是处理周边国家关系的朝贡体系的信心可见一斑。

学界在讨论晚清公使对待公法态度的问题时,常常将曾纪泽与薛福成加以比较。认为曾纪泽视公法近乎虚礼不主张加入,薛福成则积极主张“自入公法”,但两人主张利用公法维护国家利益、强调自强的立场则一致[1]。薛福成无疑是晚清驻外使节中主张加入国际公法最力之人。1892年,即曾纪泽去世两年之后,薛福成写下《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一文,发出了“公法外所受之害,中国无不受之”的感叹,强烈表达了加入公法的愿望。他也和曾纪泽一样深知公法运用中“仍隐隐以强弱为衡,颇有名实之不同”,但依然强调“各国之大小强弱,万有不齐,究赖公法以齐之,则可以弭有形之衅”。对薛福成而言,加入公法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之举,而其反映的是他对中国固有文明的信心的不足与对现状的担忧。薛福成曾说中国当时若有秦始皇、汉武帝、唐太宗、元世祖时的声威,“则黜公法,拒西人,其何向而不济”,但其时国力低下的现实就决定了只能“以公法为依归,尚不受无穷之祸”[15]。薛福成写作此文之时,中国周边形势已然发生重大变动。1885年《中法新约》承认越南“独立”,1876年暹罗成为英、法所划定的英属缅甸和法属印度支那间的缓冲国,与中国宗藩关系终结,1879年琉球又为日本吞并。可以说中法战争之后中国与周边国家朝贡体系已基本上崩溃。

近代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碰撞与交锋的不仅仅是政治与军事,更多的是两种文化体系的碰撞。公法即国际法,是近代西方文明的产物,其在中国的接受程度,与中国国情的演变以及国人对自身文化的信心密切相关。诚如已有研究者所言,“晚清士大夫对公法经历了一个由固拒到逐渐了解利用,再到基本接受的过程”[1]。同时,这个过程也是近代中国国势日弱、对自身文化丧失信心,进而希望从西方寻找出路的过程。公法在晚清中国的接受也非仅限公法本身。日本学者佐藤慎一就注意到,恭亲王奕䜣(1833~1898年)和薛福成都认为中国是公法外国家,但认识的方向却相反。对奕䜣来说,中国为公法外国家是理所当然的;对薛福成而言中国在公法外则是不合适的[16]。曾纪泽对中国与公法间关系的认识介于奕䜣和薛福成之间,他充满矛盾的公法观,反映的不仅是公法自身的困境,也反映了中俄改约之际朝贡体系将溃未溃的政治形势。

曾纪泽的西语、西学修养在晚清驻外使中堪称翘楚,对国际公法的认识更是颇有独到之处。他曾对公法有极高评价,肯定其有保全亚洲国家独立上的意义,也曾利用公法在中俄修约谈判中虎口夺食,立下不世之功。但他对公法态度充满矛盾,由高度推崇到有所保留,其转折点恰是准备中俄修约谈判期间。中俄修约期间及其以后,曾纪泽也同样未曾放弃利用公法维护国家权利的努力,却很少再提及公法对包含中国在内处于劣势的亚洲国家的适用性。究其原因,一是他对公法自身困境的认识;二是他所处时代中国处理周边国家的朝贡体系尚未全面解体,他对包含律法在内的中国文化还持有信心。

注 释:

①学界目前对曾纪泽公法观的专论仅有樊仰泉《曾纪泽与国际法》一文,载《山西煤炭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另外刘保刚《论晚清士大夫公法观念的演变》,载《浙江学刊》1999年第3期,对包括曾纪泽在内晚清士大夫的公法观念进行了总体研究。此二文为本文的主要研究起点。学界的相关研究则主要有:李恩涵《曾纪泽的外交》,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2年出版;王建华、孙军琪《曾纪泽与中俄伊犁交涉》,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2期;张海萍《论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载《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蒋跃波《论曾纪泽对近代不平等条约的冲击》,载《丽水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刘保刚.论晚清士大夫公法观念的演变[J].浙江学刊,1999(3):152-156.

[2]樊仰泉.曾纪泽与国际法[J].山西煤炭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8(2):140-142.

[3]刘志惠.曾纪泽日记[M].长沙:岳麓书社,1998.

[4]朱维铮,等.郭嵩焘等使西日记六种[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2.

[5]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M].济南:济南出版社,2001:119-127.

[6]曾纪泽.曾惠敏公使西日记:卷 2[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8-9.

[7]曾纪泽.伦敦复译署各堂光绪六年[M]//曾纪泽集.长沙:岳麓书社,2005:164.

[8]曾纪泽.伦敦致丁雨生中丞[M]//曾纪泽集.长沙:岳麓书社,2005.

[9]曾纪泽.伦敦致总署总办[M]//曾纪泽集.长沙:岳麓书社,2005:167.

[10]曾纪泽.敬陈管见疏[M]//曾纪泽集.长沙:岳麓书社,2005:23.

[11]曾纪泽.巴黎致总署总办[M]//曾纪泽集.长沙:岳麓书社,2005.

[12]曾纪泽.巴黎致译署总办再启[M]//曾纪泽集.长沙:岳麓书社,2005.

[13]曾纪泽.刊刻三国参赞木质关防片[M]//曾纪泽集.长沙:岳麓书社,2005:31.

[14][美]何伟亚.怀柔远人:马噶尔尼使华的中英礼节冲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32.

[15]薛福成.筹洋刍议[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156-157.

[16][日]佐藤慎一.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与文明[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74.

On Zeng Jize’sAttitude to International Law

ZHANG Wen-tao
(SchoolofHistory,Beijing NormalUniversity,Beijing100875,China)

Zeng Jize firstly took a supportive and later a conservative attitude to international law.The turning pointis the timewhen hewaspreparing Sino-Russian negotiation.Duringand after the negotiation,he did notgiveup his effort tomaintain China’s rights,but he rarely mentioned international law’s suitability to the disadvantaged countries including China.There are two reasons for this.Firstly,he had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limits of international law;secondly,he stillhad a faith to the Chinese culture.

Zeng Jize;international law;Sino-Russian negotiations

K251

A

1674-9014(2012)04-0113-05

2012-03-30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西比较下的20世纪中国文化史研究”(06CZS017)。

张文涛,男,甘肃成县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田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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