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锦,罗世荣
(重庆大学 城市科技学院 人文学院,重庆 402167)
实习环节是高校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那些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本、专科院校而言,其意义更可谓重大。但在实习过程中,社会却面临着如何有效保障实习学生人身权的难题。人身权是每一个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如果此种权利得不到保障,探讨实习的价值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合理界定实习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学生的人身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就显得尤为必要。传统理论对实习学生权益保障的观点错综复杂且在实践中收效甚微,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理论研究脱离了我国当前的国情。对此,本文在界定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遭受伤害的各种情形后,结合特定的社会现状从“实然”和“应然”两方面来探讨如何保障实习学生的人身权。
要探讨对实习学生的人身权保护,首先应当明确人身权要保护的范围,这也是本文得以进一步探讨的前提。根据造成人身伤害的原因,大体可以将人身伤害分为四类:
其一,由于实习学生的重大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所导致的伤害,如学生在实习中由于犯罪、醉酒、吸毒、自残等造成的伤害。
其二,由于实习单位的过错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如单位的设备老化、其他职工不按照规章操作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其三,单位和学生互有过错所造成的伤害,如学生醉酒后不慎触电,但单位的触电保护器失效导致学生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