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黄淳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论公正目的视角下的商标共存
文 / 黄淳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鳄鱼”商标案在排除“混淆性近似”后,确认被告相抵触商标不构成侵权,这为研究商标共存法律问题提供了司法范本。商标共存是一个现实问题,业已被境外商标法所规范,却长期为中国大陆商标法所不容。事实上,如果着眼于商标本身的特性及其识别功能,认清“商标使用 → 识别功能 → 商业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后者对前者的依赖性,就会发现,商标共存只不过是实现商标法公正目的的另一种样态。它是商标法利益平衡的一种特殊情形,是对既有正当利益和可期待利益的保护,也是对权利人利用商标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鼓励。因此,以公正目的为视角,商标共存具有商标法律规范的内在自洽性。
(一)现实中的商标共存
目前还没有权威的统计对我国大陆商标共存现状加以分析,但是有两组相关联的数据可以间接反映这一情况。其一,截止2010年,国内商标注册累计申请共829.47万件,累计注册商标562.8万,有效注册460.4万件;2010年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148万件,质量抽检不合格率为0.86%;2007年以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周期在3年以上3.参见中国商标局、商评委的《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0)》。。这组数据表明商标申请注册数量和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数量都很大,但最终被确定无效的却有18.2%;仅2010年,商标局注册商标审查错误数就有1.3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