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衣淑玲
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目标,成为完善其本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从国际范围来看,在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双边贸易协定(Bilateral Free Trade Agreement, BFTA)已成为其重要部分。就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措施的实施而言,在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外保护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非常必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BFTA知识产权条款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全面的分析。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双边、区域谈判活动非常活跃,产生了大量的自由贸易协定。截至2011年5月,通报了WTO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有489个。在这些RTA中,BFTA和局部的自由贸易协定(partial scope agreements)占到90%以上,关税同盟只占了不到10%。1.相关资料参见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region_e/region_e.htm, 2011-7-26.本次RTA的发展热潮是继20世纪50年代后的第三次热潮,又被称为“新区域主义浪潮”。与传统的BFTA相比,这些新兴的BFTA在缔约主体、调整范围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与传统RTA相比,这些新兴的协定不限于一定区域内,即不限于邻国间签订的协定,而是包括所有跨地区、跨大洋的国家、国际组织等主体间签订的协定;同时,这类协定的内涵也与传统RTA有别。从缔约主体来看,美国、欧盟、日本等WTO发达成员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南北间BFTA构成了全球BFTA的主体。它们之间紧密合作的新型的区域主义模式(南北型),成为全球化背景下“新区域主义”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1】在这种区域浪潮的推动下,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参与其中。BFTA的缔结和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成为各国对外经贸战略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