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周雨沁 魏大海
随着商标许可使用实践的出现,商标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发生分离。在一些涉及商标的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基于对商标标识商品来源基本功能的认识,将商品上标注商标的注册人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此种诉讼模式改变了专利维权以生产者或销售者为被告的传统做法,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专利权人竞相效仿的新模式。该诉讼架构涉及商标法和专利法的适用。囿于缺乏调整商标和专利交叉部分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对商标注册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如何,对商标实际使用人的专利侵权行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在何种情形下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由谁证明商品生产者主体身份等,存在不妥认识。本文拟以国内新近判例为素材,结合商标法和专利法基本原理,揣浅薄之见,抛砖引玉,希冀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诉讼程序上,专利侵权之诉的提起首先需有明确的被告。侵权责任的实体法适用上,侵权责任的追究最终要落脚到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人。侵权商品上商标注册人的角色定性界定了商标注册人与专利侵权商品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其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决定性影响。商标作为传递商品来源信息的标识之一,在追溯商品来源时,因其注册人身份容易查实,专利权人容易将其列为侵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