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请求退货商家强行收取保证金违法

2012-04-13 01:48颜梅生
四川农业科技 2012年12期
关键词:钻石戒指保证金经营者

□颜梅生 方 园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通过电视购物订购了一款售价18 888元的钻石戒指。我通过邮寄收货、付款后,将戒指交由专家鉴定得知,黄金及钻石的纯度甚至重量,均没有达到电视购物广告所宣传的标准,遂要求退货。但却被销售公司告知,其早已对外明确声明:为保证被退商品不因损坏而导致公司损失,退货请求人必须按照被退商品的销售价格,另行支付等价的保证金。即我也必须缴纳18888元保证金才能办理退货手续。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迟萍

迟萍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无权向你收取保证金。

一方面,向你退货退款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正因为公司邮寄给你的钻石戒指,无论从黄金、钻石的纯度还是重量上,均与电视购物广告所宣传的标准存在差距,表明公司未按照约定向你提供钻石戒指,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广告欺骗性质,你自然享有请求退货退款的权利。而公司则必须无条件根据你的请求承担对应义务,其附加收取保证金作为退货退款条件的行为,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公司的声明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①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③对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④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⑤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即公司单方作出的、旨在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违约责任,且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声明,尽管早于发布,但从一开始时起就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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