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

2012-04-13 09:57吴培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7期
关键词:刑罚刑法年龄

吴培娥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河南 平顶山467000)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

吴培娥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河南 平顶山467000)

负刑事责任从什么年龄开始,是各国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从各个国家目前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入手,分析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初步设想。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一、各个国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负刑事责任从什么年龄开始,是各国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因为刑事责任年龄是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不同的年龄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如果青少年做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保护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在教育中改造其行为。

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不同,未成年人成长状态不同,不同的国家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就不同。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古来就有。在《周礼》、《汉书·刑法志》、《唐律》中都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979年我国刑法中规定14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规定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没有改变。和我们国家刑法一样的国家还有英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和德国等。有些国家规定了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如印度、希腊、加拿大、丹麦、荷兰、匈牙利为十二周岁,法国为十三周岁,墨西哥为九周岁,美国纽约州规定为七周岁,这些国家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借鉴这些国家的规定,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的发展状况、发育情况、教育状况等,有必要重新确定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存在的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是确定罪与非罪、刑罚轻重的重要界限。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从年龄上规定一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这些主要与各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有关。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重点考虑我国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和智力发展程度的实际情况。测算数据显示,现今儿童的发育比33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根据现今儿童的心智成熟程度,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是一个可能选择。

近年来,少年儿童的犯罪有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化年龄也越来越低,暴力倾向越来越严重,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趋向成人化犯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2011年发布的《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报告》中指出,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80%;共同犯罪现象突出,84.2%未成年犯属于“共同犯罪”;激情犯罪较为普遍,在“导致犯罪直接原因”的调查中,近60%未成年犯选择“一时冲动”,在对“犯罪时主要想法”的调查中,“一时冲动”和“不知道是犯罪”分别占65.38%和46.68%。刑事犯罪年龄低龄化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引起整个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低?原因是多方面的,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自控能力差,敏感好奇,情绪不稳定,富于想像,如果家长和老师不能及时引导,极容易出现心理疾患,缺少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很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了个人的健康成长,也与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影响社会的发展。如果对未成年人犯罪不给以科学的管理,会引起公众的不满,可能会带动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

根据以上情况,如果还是以14周岁作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在修改我国刑法时,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专家认为,很有必要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将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起点从14岁改为12岁或13岁。

在现实生活中,12、13周岁的未成年人大部分已经理解刑罚的性质、功能以及刑罚制裁的意义与后果,并具有了一定的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现实案例反应出未成年人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对于法律制裁也能接受。经法院判决来限制公民自由的制度,也与现代法制精神相符合。通过法律的手段惩罚、教育未成年违法者,是法制社会的一个趋势。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初步设想

刑事责任年龄,应根据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特点确定。如今,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成熟是越来越早,思想观念和以前的人相比成熟得也比较早。因此,立法者应考虑到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也应改变。另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未成年人案例来看,这些参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大部分已经具有自我控制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如果凭借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保护,而逃避法律的制裁,不但会引起公众不满,而且会诱发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

从未成年人的现状来看,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他们在法律制裁中明白应当为其自身行为负责,在刑罚时期学会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强制性矫正方法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特点,有利于未成人的健康成长。因此,要充分发挥刑罚对未成年人的预防、教育与惩治作用,把轻刑化与刑罚严厉化这两种方法充分结合起来适用。非监禁刑或不起诉、免除处罚,以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应适用到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加大惩处的力度,以发挥刑罚的威慑效应。在不同的案例中灵活地适用刑法,以达到刑罚的最终目的。

在降低刑事最低责任年龄的前提下,我们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罪犯的措施,如从宽处罚,对于初犯者以教育帮助为主。未成年人处于接受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阶段,若不给予他们从宽处罚,会使他们丧失学习的最佳时机而导致他们将来很难在社会上生存下去。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他们大都是思想过激,一时冲动造成的,并不是具有犯罪意识,正常情况下恶习也不深,犯罪后有后怕、恐惧心理,都有悔改表现。未成年人刑事惩罚不作为前科,并不是他们所犯的罪行一刀切的取消,而是取消前科后要有一种严格的考察措施来验收、监控。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前科的前提是,必须由法院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决定,对于未成人犯罪法院应建立回访考察制度,经常关注其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引导。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设立相对不定刑期的刑种。这样可以根据其犯罪的轻重和刑罚时的情况,及时更改刑罚。对于接受刑罚表现非常好的,法院可以在短时间内予以释放,让其回到社会。对于无期徒刑的适用,可以限定为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未成年人的可塑性极强,其犯罪大多为激情犯罪,只依靠刑法不能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甚至还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进入监禁场所后“交叉感染”,在以后的生活中再犯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以劳代罚”惩治罪犯,让青少年罪犯以劳动抵经济赔偿,将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改为劳动赔偿或者社区劳动,甚至让少年犯直接为受害人“打工”。此举既符合受害者的要求,又能真正唤起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比笼统地处以赔偿损失更为科学。对罪行较轻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该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被滥用的现象,应该有一种制度来制约,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其效益。

[1]董芳芳.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J].法制与经济.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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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

A

1673―2391(2012)07―0067―02

2012—03—26

吴培娥,女,河南鄢陵人,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责任编校:陶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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