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2-04-13 09:57耿艳丽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7期
关键词:处分权受让人动产

耿艳丽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山东 济南250110)

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思考

耿艳丽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山东 济南250110)

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即时取得制度,即在交易中双方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有助于规范日常商品交换,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目前,我国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尚不完善,如何构建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成为我们迫切解决的课题。

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受让人

一、善意取得的历史渊源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制度设计为基础,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实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物权受让人取得的权利,只能是出让人出让的权利,如出让的权利有瑕疵,则该权利不能对抗原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原所有权出让人可将此所有权追回。这种做法大了对财产买受人的保护,以确立正常的交易秩序,为后世各国民事立法所采用。大陆法系中《法国民法典》按照罗马法的原则规定了在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有一种善意取得制度;在英美法中,英国方面也认同美国的规定,认同买受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中国近代的《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也作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转让与受让人时,如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也就是说,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将发生一种物权的变动,即因为受让人出于善意将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将因此发生消灭。每个国家对此都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受让人需为善意

善意,指不知情,即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限。善意的确定,可分为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积极因素指的是受让人必须要将让与人看为权利所有人;而消极因素则是不清楚,不知情他人为非所有人就是善意。在我国立法中,通常以消极因素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善意。善意的表现只是人类的一种心理反应,很难被旁人所了解,所以就必须要在当事人交易的同时观察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的表现。根据让与人的实践情况、受让人的有偿或无偿、价格的涨落来判断,如让与人系无行为能力人,受让人因信赖其有行为能力而受让动产,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让与人拒不透露物品来源等情况下,受让人仍与之订立合同,则不为善意。另外,善意取得方式往往仅限于有偿取得,在取得财产时受让人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是无偿取得,就不会受太大的损失,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为此,善意必须是交易时候的善意,不必考虑以后是否善意,在完成一项交易后,不论此次交易的受让人是否知道转让者有无转让权,这次的交易也都进行了。如果受让人在没有交付财产时出于恶意,亦可推定其交付时为恶意。当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并对其进行转让时,不用考虑第三方因素是否愿意,都会享有善意的所有权。但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受让人若在取得该财产付出的对价极低,可以推定其为恶意。

(二)让与人须无动产的处分权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进行财产处置的时候只能由拥有权力的人去行使自身权力,不能由非处分权人来处分。无权处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让与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第二,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占用他人财产;第三,受到限制的所有权,如所有人非法转让被查封的财产;第四,共同拥有财产的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时,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以上几种情况均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受让人便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可对抗原所有人的主张,即使原权利人拒绝承认,也不会影响受让人的权利。但如果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有以下三个特征:(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让人应根据与让与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动产所有权方能成立善意取得,主要方式是买卖合同。非因民事法律行为而善意取得动产的占有,不发生善意取得。如继承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而继承因善意占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动产,不能取得其所有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此外,善意取得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因此上述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交易行为的性质。让与人与受让人若在经济上系属同一人时,例如因公司的合并而取得动产的所有权,由于不具备交易的性质,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

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的,如出资,买卖,债务清偿等方式取得财产时,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赠与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赠与人将他人寄存的物品赠与受赠人,虽然受赠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但也非善意取得。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或无效的,需要双方返还财产并按照无效及撤销来规定,同样不适用于善意取得;若是占有人与原先所有人不存在法律关系,则认定为善意取得。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功能

善意取得主要功能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分为动态安全交易和静态安全交易。其中,静态安全交易指的是以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为宗旨,禁止他人非法侵害,又被称为“所有的安全和享有的安全”。而动态安全交易是指以保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达到利益为使命,旨在维护财产流通、谋求社会的整体效益。两者既有一致面也有冲突面,例如,甲的某项财产由乙借用,乙将此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出卖给丙,而丙在受让该财物时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有偿的。在已交付的情况下,如果法律承认乙与丙之间的交易有效,保护动态的安全,则势必使甲失去对该物的所有权;如果允许甲向丙追夺其财产以保护静态安全,则必然否认乙与丙之间交易的效力,从而牺牲动态的安全。由此可见,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在现实中是有矛盾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能遵循一种安全保护,这就需要在法律面前权衡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确定真正的保护体。我国目前以保护动态的安全为主要趋势。因为动产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最为活跃、最具“动态”的制度,合理确定善意取得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保证交易过程中的正常秩序,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发挥,及时解决民事纠纷。根据我国国情,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也在不断发展繁荣,产生的交易次数也越来越多。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有效建立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交易安全,保证了交易秩序不受影响,对我国社会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

四、以无权处分合同法律效力的立法选择为中心

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在所有权人利益与善意第三人利益间折冲樽俎的结果。从法律的角度表明了受让人在转移财产之日起就已经是合法的所有人,原权利人所有权消失。当然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是单方面将所有权转让,还可以转让其他物权力,具有其他物权的权力。原始取得的特征之一就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原所有者的意愿。善意取得即属于原始取得。转让的财产必须完成交付或登记,所占有的物决不能是脱离物,受让人就会享有其所有权,之前所有的权力将不存在,只能通过不法转让来赔偿他人损失。通过实践证明,其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时,首先应当采取推定善意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为善意,善意第三人如果与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并已经占有标的物,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请求返还;(2)追赃活动解决被害人和支付了对价的善意第三人之间冲突的关键在于,特定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取得赃物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希望取得对财物的所有权;(3)对出卖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来说,出卖人可要求返还自己的物品,那么受让人在返还原物后可向出让人要求返还价金或赔偿损失;(4)无权处分人转让他人财产,属非法转让,不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应当返还。恶意受益人返还受损者利益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应承担赔偿义务,以转让的实际价格作为赔偿的范围,而不是出让多少制定的价额。如果在卖的价格低于物品的实际价格,其差价就应由出卖人承担,不能向善意受让人追偿。如果实际价低于出让价时,则应全额归还,其形式可被认为无权处分人可以处分其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采用。目前我国这一制度刚刚实施,应逐步完善我国民事立法善意取得制度,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D920.4

A

1673―2391(2012)07―0104―02

2012—03—14

耿艳丽,女,山东济南人,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与刑法现状研究》资助,课题编号:J10WB51。

【责任编校: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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