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2012-04-14 16:40褚洪臣李兰银巩法慧
水力发电 2012年5期
关键词:监理人发包人价款

褚洪臣,李兰银,巩法慧,葛 畅

(1.辽宁蒲石河抽水蓄能有限公司,辽宁 丹东 118216;2.白山发电厂,吉林 桦甸 132400;3.中国葛洲坝集团,湖北 宜昌 443000)

1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格调整

1.1 工程变更

由于工程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招投标时相比发生一些变化。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和施工条件等方面的变更,起因主要有发包人的变更指令;设计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作修改;工程环境变化;法律法规或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尽快变更;工程变更后,应尽快落实;应对变更的影响进行充分分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时,需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令,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无论任何情况下确认的变更,变更指令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令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作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d内,向监理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列明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和有关图纸;监理人收到变更报价书后的14 d内,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2 合同价格调整

因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如下原则处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应采用该子目的单价;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承包单位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单位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暂列金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尽管暂列金列入合同价格,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发生后,才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格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单价进行计算。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核。

2 工程索赔

2.1 索赔程序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发包人按约定时间进行回复或确认;若合同中未作具体约定时,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28 d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

(2)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后42 d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和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3)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性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 d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的28 d内应作出回应,表明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进行回应。发包人在上述时限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已认可。

(4)承包人接收竣工付款通知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收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2 注意事项

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但有时既要看工作是否在批准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又要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若对非关键线路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线路转化为关键线路,其滞后将导致总工期的拖延。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的自由时间,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对多方原因造成的 “共同延误”要具体分析。首先,判断造成延误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初始延误”者应对工期延误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内,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延误责任;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承包人可得到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承包人可得到工期延长;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延长,又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3.1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d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相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3.2 工程价款支付

按照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开工日期前的7 d内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同的预付款保函;在发包人将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该预付款保函将一直有效。

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在实际工作中,预付款的比例要根据工程类形、合同工期、承包方式等不同条件而定。

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性质。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抵扣方式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保证在工程完工期前全部扣清。

3.3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 (或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形成的合同价中包含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干2种形式,应采用不同计量方法。除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外,综合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算,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在工程量经复核认可后,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 d内核对完毕,并在批准支付申请14 d内,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90%的工程进度款。

3.4 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预留的方式及比例。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由承包人申请,经发包人核实无异议后,14 d内返还保证金给承包人;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为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3.5 工程价款调整

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在约定条件之外的,单价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可参照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工程费用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 (如有)均应作调整。由承包人对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4)在基准日后,因法律、政策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工程费用发生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当合同未作约定时,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整因素确定后14 d内,由受益方向对方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14 d内未提交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

(2)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 d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如在14 d内未作出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报告已被确认。

(3)经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 (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6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其审查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价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 (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进行核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发包人对工程有异议,拒绝办理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照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监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 偏差控制

由于施工过程随机因素与风险因素的影响,导致了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工程进度的差异,这些偏差是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对象之一。偏差的表现形式有投资增加且工期延长、投资增加但工期提前、工期拖延但投资节约和工期提前且投资节约等。要采用动态控制、系统控制、信息反馈控制、弹性控制、循环控制和网络技术控制等手段控制偏差,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依靠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管理人员,共同努力实现纠偏。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纠偏:

(1)组织措施。落实投资控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各级控制投资人员的任务、职能分工、权利和责任,改善投资控制工作流程。

(2)经济措施。全局考虑价差投资目标分解的合理性、资金使用计划的保障性、施工进度计划的协调性以及潜在问题的预防等。

(3)技术措施。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要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出现偏差时,还要及时进行措施调整。

(4)合同措施。要认真审查索赔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计算是否合理,加强合同日常管理,落实合同责任。

总之,在纠正施工阶段资金使用偏差的过程中,要按照经济性原则、全面性和全过程原则、责权利相互结合原则、政策性原则以及开源节约相结合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可行的措施,纠正资金使用偏差,实现工程造价有效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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