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浩
[摘要]关于代位求偿的法律是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理论之一,对这一理论的讨论和争议由来已久。本文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规定,对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性质、成立的基础以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海上保险补偿原则
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性质
1.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制度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转让制度,其建立可追溯到18世纪末期,现已为各国保险立法和司法普遍接受。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海上保险法作为保险法的一种,也有其特定的代位求偿权。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就海上保险代位求偿问题亦作了相应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海事法规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综上所述,本文中所说的“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特指海上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即在海上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缘故发生事故后,原本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拥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之日起,转移到保险人身上,也就是说,保险人对第三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而被保险人此时对第三人不再享有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