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B大战中涉及的网页著作权分析

2012-05-04 03:16周春慧杨华权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11期
关键词:版式搜索引擎著作权法

文 / 周春慧 杨华权 / 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3B大战中涉及的网页著作权分析

文 / 周春慧 杨华权 / 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百度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强制网页快照是否构成对网页的著作权侵权,所以首先需要明确该案中涉及的网页的种类和作品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构成作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和属于智力创作成果,其中独创性是最重要的条件。

网页(web page)是在万维网上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描述的存储于计算机中的一个源文件。在网页上点击鼠标右键,选择菜单中的 “查看源文件” ,就可以通过记事本看到网页的实际内容。但在源文件中看不到图片,因为它存放的只是图片的链接位置,而图片文件与网页文件是互相独立存放的,甚至可以不在同一台计算机上。1.百科百科:“网页”,http://baike.baidu.com/view/828.htm,2012年11月17日最后访问。文本与图像是构成一个网页中两个最基本的元素。除此之外,在网页的元素中,可感知的信息还包括FLASH动画、声音、视频、表格、交互式表单等,隐藏的信息包括注释、脚本、样式信息、元数据与语义的元信息、字符集信息、文件类型描述,等等。每一个网页都经由网址(Uniform Resource Locator ,URL)来识别与存取。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后,网页文件会被传送到用户的计算机,通过浏览器的解析并生成页面,网页内容以文字、图片、动画、声音及其组合等多媒体效果呈现在客户端的输出设备中。

一、网页保护的司法实践

对网页的法律保护,实际上涉及对网页的构成元素、网页作为一个整体以及与网页相对应的源程序的保护问题。

网页的构成元素如果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方式被有形复制,该元素则是作品性的构成元素,它可以脱离网页而构成独立的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如网页中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程序等。非作品性的构成元素,或者是客观事实本身,或者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者是无独创性的汇编,等等,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网页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上,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网页可以构成一个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网页整体受到保护的同时,在网页版式设计的保护上则有不同的观点。

199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瑞得(集团)公司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页侵权纠纷案,这是我国第一起网页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指控被告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照搬原告“瑞得在线”的网站主页,而其栏目设置、栏目标题的实际链接指向又与原告的相去甚远,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辩称,原告主页所采用的设计版式并非原告所独创,该主页的“色彩、栏目设置、栏目标题、下拉菜单”等均属公有领域的“思想表达形式”,在原告设计制作其主页前已被人们广泛采用,不具备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原告对此无专有使用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同样的表达方式。经审理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主页虽然所用颜色、文字及部分图标等已处于公有领域,但将该主页上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给人以美感,而不是依照客观规律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排列,应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这一主页既可储存在WWW服务器的硬盘上,又可被打印在纸张上,说明该主页是可复制的;该主页能够被人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并保持稳定状态,可以被社会公众借助互联网的计算机所接触,说明该主页具有可传播性,故该主页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其作者即本案原告所有。”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此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百网公司诉北京新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茹怡、天津市星云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海瑛服饰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均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网页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3.张晓津:“网页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厦门信达公司诉汤姆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纠纷案评析”,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 default.asp?id=21361#m4,2012年11月17日最后访问。后来的司法实践更进一步认定网页可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如在 2002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提出了网页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的观点。

但在网页版式设计的保护方面,则有不同的观点。网页的版式设计,主要是指网页内容在页面上的布局和位置安排以及颜色的搭配,体现了一种视觉效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前述案件中指出,“网页的版式设计通过文字图形等要素的空间组合以取得良好的视觉表现效果,但是网页的版式设计不能脱离了特定文字、图形而独立存在,单独的版式设计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网页版式设计因缺乏构成作品的基本条件即具体的表现形式而不能单独享有著作权。”4.闫春光:“网页版式设计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2期,第26页。,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页面的整体版式是网站最能够给浏览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体现了一个网站的“风格”主页中最重要的部分,只要是自己制作的,无需创作高度的要求就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笔者认为,网页的版式设计是否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其关键点在于网页版式设计本身是否构成作品,也即网页的版式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在分工细化及人们对美感的追求不断提高的今天,设计越来越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因此在具体的案例中,网页版式设计会因为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而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在网页版式设计无法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网页版式设计也可以因为智力劳动的付出而受到竞争法方面的保护。

在网页的源程序保护方面,网页与源程序之间存在既对应又不对应的关系。因为相同的网页界面可以通过不同的开发工具软件生成,界面与源程序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绝对因果关系。理论上,网页与源程序之间可能存在以下四种对应关系:5.冯刚:“试论Internet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从中国首起网页侵权案谈起”,《信息网络安全》2007年第1期,第70页。

(1)具有著作权的网页,具有著作权的源程序;

(2)具有著作权的网页,不具有著作权的源程序;

(3)不具有著作权的网页,但具有著作权的源程序;

(4)不具有著作权的网页,不具有著作权的源程序。

在第一种情况下,未经许可,他人既不能复制网页,也不能复制源程序;

在第二种情况下,现实生活中显然不可能出现;

在第三种情况下,其他人虽然不能抄袭该源程序,却可以另外设计源程序,产生相同或相似的网页;

在第四种情况下,网页与源程序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知识,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

因此,在司法实践,网页在满足独创性的前提下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3B大战涉及的网页种类

在3B大战中,涉及的页面主要有三种:360搜索和百度搜索的首页页面、360搜索和百度搜索的搜索结果页面以及百度知道、百度贴吧和百度百科的页面。6

(一)首页

从360搜索和百度搜索的首页页面来看,不管是百度搜索还是360搜索的主页,其版式结构基本相同,即在页面中部设置搜索框,在搜索框上部标注各自的LOGO,在页面右上角设置了登陆或者链接,底部设置版权信息以及联系信息、公司介绍的链接。不同的是,百度搜索将“新 闻 网 页 贴 吧 知 道 音 乐 图片 视 频 地 图”的链接放置在搜索框和LOGO之间,而360搜索则是将相应的链接放置在页面的左上角。百度搜索页面采用蓝色基调,而360搜索选择绿色。

目前,网站主页基本采用模块化设计,Frontpage,Hotdog,VBScript,Java及JavaScript等软件是通常使用的工具。在总体上而言,百度搜索和360搜索的主页设计风格和布局大同小异,版式效果基本一样。如果与Google搜索(http://www.google.com/)、搜狗搜索(http://www.sogou.com/)等主页相比,亦同。对于搜索引擎的首页设置,由于表现空间和手法有限,网页布局很难被认定是一种满足独创性要求的“作品”。并且,这也是行业通常共同使用的表达方式。因此,360搜索和百度搜索的首页页面很难作为独立的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搜索结果页面

不同的搜索引擎输出的搜索结果页面会有不同。搜索结果页面主要是由每一条搜索结果按照一定的排序排列组成。搜索引擎是一种能够通过Internet 接受用户的查询指令,并向用户提供符合其查询要求的信息资源网址的系统。

搜索引擎的基本工作原理包括如下三个过程:首先在互联网中发现、搜集网页信息。每个独立的搜索引擎都有自己的网页抓取程序(spider),Spider顺着网页中的超链接,连续地抓取网页。其次,对信息进行提取和组织建立索引库,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提取关键词,建立索引文件,其他还包括去除重复网页、分词(中文)、判断网页类型、分析超链接、计算网页的重要度/丰富度等。在该数据库中,网页文字内容,关键词的位置、字体、颜色、加粗、斜体等相关信息都有相应记录;再者,搜索引擎根据用户输入的查询关键字,在索引库中快速检出文档,进行文档与查询的相关度评价,并根据特殊的算法,对将要输出的结果进行排序,并将查询结果返回给用户。为了用户便于判断,除了网页标题和URL外,还会提供一段来自网页的摘要以及其他信息。7.百度百科:“搜索引擎基本工作原理”,http://baike.baidu.com/view/1840600.htm,2012年11月17日最后访问。因此,当用户提交查询的时候,搜索引擎并不是立即在Web上搜索,而是在其事先建立的网页数据库中搜索。当用户点击其中的网页链接时,此时访问的则是网页的原始出处。但是,由于检索是在其网页数据库进行,与当前的网页存在时间差,从理论上讲,搜索引擎并不保证用户在返回结果列表上看到的标题和摘要内容与其点击网页地址链接后所看到的内容完全一致,甚至不能保证那个网页还存在。为了弥补这个差别,现代搜索引擎都保存网页搜集过程中得到的网页全文,并在返回结果列表中提供“网页快照”链接,保证让用户能看到和摘要信息一致的内容。8.李晓明、闫宏飞、王继民:《搜索引擎--原理、技术与系统》,科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3页。

综合目前的搜索结果来看,每一条搜索结果基本上都是采取网页标题+网页摘要+网址+日期+网页快照链接的方式呈现给用户,很难说这样的编排体现了独创性。但是,对于搜索结果的整体页面而言,由于不同的搜索引擎采用的排名运算算法不同,尽管每一条搜索结果可能不是作品,但该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排序的选择和编排方面则可能具有独创性,从而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例如,Google采用Page Rank技术,360搜索则使用People Rank技术,百度采用的是超链分析技术。不同的排名算法导致被搜索的页面的输出排序也不同。如前所述,司法实践认为页面是可以当做汇编作品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前提是页面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由于采用不同的算法,因此不同的搜索引擎运行的源程序肯定也不一样。这就导致搜索结果页面与源程序之间很可能存在前述第一种情形,即网页和源程序都受到著作权保护。如果认定搜索结果的整体排序不具备显著的独创性,则其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此前搜狗相关人士发布的数据称,目前360的搜索结果中,第一条搜索结果与百度搜索相同比例超过了38%,远远高于谷歌、搜狗等搜索引擎。搜狗搜索事业部总经理茹立云公布的数据显示:搜狗方面从第三方角度,采用了1015个词作为查询词的抽样集合,分别抓取了8月19号的搜狗、百度、谷歌(微博)、腾讯搜搜、360搜索五家搜索引擎的结果,结果显示,360搜索中抓取了大量百度数据,大多数360搜索结果甚至不加任何掩饰直接使用了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产品的网页快照。9.陈庆麟:“传百度已就360抄袭请公证 网友截图证网页代码相同”,[N/OL].新快报,2012-09-10.http://tech.ifeng.com/internet/special/ baidupk360/content-3/detail_2012_09/10/17482586_0.shtml, 2012年11月18日最后访问。

此外也有报道称,360搜索结果基本来自其他搜索引擎,即:“360综合搜索把用户的检索提问提交给多个独立搜索引擎(目前主要是百度和Google),再把得到的结果聚合,按照自己的规则进行去重、排序,并最终呈现给用户,这是它目前最主要的做法。”10360搜索是否如媒体报道所言,我们不得而知。因为我们并不了解其people rank技术的各种奥秘。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更进一步来分析搜索页面的相似程度。

如果360搜索的搜索结果在选择、编排方面抄袭了百度搜索,导致搜索页面雷同、近似,则需要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即使认定搜索结果的整体排序因缺乏显著的独创性,无法形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那奇虎360极有可能也要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因为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大众点评诉爱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结果来看,法院认为在侵权诉讼中,法律通常要求原告享有完整权利、独占权利、排他权利或得到权利人同意起诉的明确授权。但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法律通常要求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或利益合法,而不要求完整性、独占性、排他性等条件。如果某一经营者的行为破坏竞争秩序,其他的一个或者多个经营者即有可能在竞争利益上受到损害,受害的经营者即产生诉权。11

(三)百度知道、百度贴吧和百度百科的页面

百度知道、百度贴吧和百度百科的首页页面分别如图1所示。

百度知道、百度贴吧和百度百科是百度公司提供的内容服务,与其搜索引擎服务是完全独立的服务。在每一内容服务的主页之下,均设有次级网页。如“贴吧是一种基于关键词的主题交流社区,……通过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自动生成讨论区,……发布自己所拥有的其所感兴趣话题的信息和想法。”12这些服务中的大部分内容来源于用户上传的资料,而这些资料可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人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并非百度公司。但如前所述,制作网页尽管要使用常见的目录、菜单、链接等设计手段,但是网页的版面设计、内容的编排、图案色彩选择、动画和声音的设置等方面可以体现设计者的审美观和艺术创造力,页面整体可以构成汇编作品,从而百度公司可以享有汇编作品的权利。此外,还有部分内容是百度直接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如通过“百度百科权威合作”的内容。

因此,360搜索采取的强制网页快照涉及到的百度知道、百度贴吧和百度百科的网页等内容,也涉嫌侵犯了百度的著作权,下文将对该案涉及的强制网页快照行为进行详细分析,以便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

图1 百度知道、百度贴吧和百度百科的首页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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