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烈,于增财,于威华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林 东辽 136600)
2010年2月,国家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流贷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更新贷款管理理念,让有限的资金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流贷办法颁布前,银行业贷款操作大都采用格式化用纸,固定了一般性约定。而流贷办法颁布后,要求银行业与借款企业之间就某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化的约定,如:办法中第九条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等等。[1]从根本上解决了银行与借款单位间格式化协议的问题。
流贷办法的核心是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需求测算,防止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问题。一是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进一步明确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等。二是在尽职调查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调查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等要素。三是在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