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检察机关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统一于法律监督。在审判监督中行使检察权应该注重程序性和当场性,保障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程序正义;当场性
一、检察权的定位: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
对检察权性质的定位原则上是对检察机关在宪政体制上的界定,确定的是检察机关的外部关系。即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的关系。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权力的行为要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基于人民民主的原则和国家权力运作的需要,将国家权力划分出若干部分交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目的不仅在于追求效率,而且能使权力不至于过分集中。我国检察制度历经几十年的摸索与实践,最终形成的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适应的模式, “不能仅仅把检察制度看作一项法律制度,主要执行诉讼职能,应从国家政治的更高层次上加以研究,充分肯定其法律监督职能,才能看清楚检察制度的本质,从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法律监督机制。”[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然要求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诉讼职能的关系:分立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