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磊
(塔里木大学西域文化研究所 新疆 阿拉尔 843300)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2届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英译: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一项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的国际公约,也为各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2011年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重大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行政法。其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乃至中华优秀文明保护和传承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其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如该立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文物保护并未直接介入而是作了适当衔接性规定,且为了立法语言的简洁,对于例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法律制度也规定较略。因此,有必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作进一步的理论探究。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问题,首当其冲的理论困难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的权利主体问题。权利主体问题的解决,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权、面临产业化时的利益归属权,以及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