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光胜
公共政策利益取向的偏失与矫正
崔光胜
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的分配。”[1]这一论断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制定公共政策是为了价值分配;二是分配的范围是全社会;三是分配的影响力具有权威性。遵循公共管理理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应在于“增进和服务公共利益”。但是,现实中,政府在充当公共利益代言人的同时,却又扮演着“经济人”的角色,常常利用公共政策谋取私利,从而导致公共政策利益导向的偏离。因此公共政策利益导向的好坏,决定着公共政策的执行和结果的好坏,矫正偏失的公共政策导向,对于我们利用公共政策服务民众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对于公共政策的利益取向问题,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公共利益取向,即认为公共政策应代表公共利益;二是团体利益取向,即认为公共政策是各个利益集团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三是个人利益取向。那么,公共政策究竟应该致力于哪种利益?美国学者安德森认为:“政府的任务就在于增进和服务公共利益。”[2]凯尔曼也指出:“政府的功能之一,就是用公共精神教育人,更多地发挥人的主动性,使公共精神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占优势。”[3]我国有学者认为:公共政策过程就是政府针对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断来调整现实利益关系,实现公平分配以及努力增进公共利益[4]。
现实中,公共政策的利益取向总是呈现出多种状态,常见的是“为公”与“为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