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渝练
(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重庆 400050)
长期以来,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案件,即通常所说的校园伤害案件频频发生。如何确定此类案件的赔偿责任,一直是全社会特别是家长和教育部门关心的重大问题。由于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学校面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不断增加。因此,学校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掌握此类案件中的应诉技巧,日渐重要。
关于校园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大陆法系中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过错推定的立法例,如德国、希腊和日本等采用该种立法例。另一种是过错的立法例,如法国、比利时和意大利等采用该种立法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两种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即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一方面,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依照我国最新的法律规定,学校侵权赔偿责任是一种基于“教育、管理职责”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造成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