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期劳资纠纷中“弱势群体”的被侵权行为初探

2012-08-15 00:47丁梦茹
对外经贸 2012年6期
关键词:弱势群体转型期维权

丁梦茹 张 翔

(安徽大学商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党进行经济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国家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对社会和谐问题更为重视,“十二五”规划在提出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同时指出: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的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现阶段劳动纠纷案件量仍居高不下,加强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维权行动,对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文献回顾

关于经济转型期的劳资纠纷现象,我国众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车辉认为“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是本真。”梁晓春曾提出“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激增,表明我国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进入了高发期和多发期。”郑秀玲提出:“一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片面追逐利润;二是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三是劳资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四是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傅进良提出“和谐社会首先要有和谐劳动关系,而和谐劳动关系关键是抓好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李建华则认为“要建立劳动争议的预防机制,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刘毓帅提出:“注重对劳动者人格尊严的维护,企业为了经济效益,延长劳动时间,采取不当的管理模式,践踏劳动者的权利和尊严,这对于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我国现今亟须解决劳资矛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对维护劳方合法权益,实现国家健康和谐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转型期“弱势群体”被侵权现状

目前我国的劳资纠纷有以下几个主要类型: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纠纷。在此类纠纷中,劳动者在试用期结束时无故被裁,无违规违纪或严重失职行为却被开除,离职后得不到经济补偿等被侵权现象时有发生。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纠纷。用人单位在保险福利方面常有缺失,甚至有强迫劳动者从事高危险工作,又缺少一定保护措施,从而使劳动者的身体受到伤害。3.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近几年,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用工时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件接连不断。而劳动者与企业博弈处于劣势,另外,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获取信息的能力弱,不了解国家的劳动法规和社会保险制度,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劳动权利,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农民工没有自己的工会组织,在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时,其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转型期“弱势群体”被侵权原因分析

首先,在法律建设方面,我国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实行期较短,且存在诸多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其次,在企业方面,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正在向集约化、科技化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利润空间被缩小,有些企业为扩大利润空间,实行“地板工资”。由于低基本工资和计件工资制的执行,劳动者只能争取高产出,这种变相的压榨剥削劳工,是对劳动者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同时,工会职能并未得到真正发挥,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显得能力不足。我国基层工会对企业的依赖性非常大,缺乏维权的内在动力,缺乏独立性,发生劳资纠纷时很难超越自身利害关系而全力维护工人利益。第三,在劳动者自身方面,随着经济转型,我国的产业结构发生重大调整,第一产业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产业较稳定,第三产业发展态势迅猛。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出现大量剩余,开始涌入城镇,形成庞大的农民工队伍。他们缺乏技能、知识薄弱,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他们处于弱势,维权艰难。上述种种原因表明,我国劳动者往往弱势地位的形成绝非偶然,必须施以相应措施,促进并维护好和谐劳资双方关系。

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缓解劳资矛盾的措施

人的需求决定人的动机,人的动机决定人的行为。要妥善处理好劳资关系,有效维权,所采取的措施就得有针对性,只有真正了解劳动者的诉求,才能对症下药。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人的需求共有五个层次,分别为生存、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价值实现。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所追求的自然不同。农民工还处于满足生存需要的层次,看重的是劳动报酬,家人可以吃饱穿暖,孩子可以上学读书,所以对拖欠工资的问题就十分敏感,容易产生纠纷。而职场白领、国企职工也包括现在接受过教育的“90后”新生代农民工,他们除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外,更注重安全、独立的人格和受尊重的权利,不满足于机械式的劳动,渴望社会交往并得到认可,一旦工作时间被延长、尊严遭到践踏,易产生纠纷。因而在协调劳资关系时,要重视劳动者对经济利益的诉求,不但在经济转型期要兼顾民众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还要兼顾劳动者的精神需求。

(一)发挥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200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此外,《兼并法》《破产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权益,但因实施时间较短,存在诸多问题。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社会经济利益还在不断博弈中,许多利益关系尚未理顺,劳资关系离市场经济的要求还差得很远。在法律不断完善的同时,还应重视其执行效果。对不遵守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要严惩。发挥法律在维护正常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二)健全企业预防机制,强化工会职能

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私营企业必须转变观念,劳动者不是人力成本,而是人力资本,是他们创造了剩余价值,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对于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工权益保护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发展中国家,降低人力成本是一个优势,但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技术优势、管理优势、文化优势及制度优势会不断提升,企业的发展要顺应人权保护的社会主题,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加强决定了劳动契约要向劳动者保护的方向调整。劳动者是社会人,不是机器,需要尊重,需要社交,他们有思想、有意识,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满足劳动者合理需要,充分了解员工心理感受,通过加强心理契约来降低正式契约的执行成本,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标准,这对企业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是契机之一。而对于破产、兼并、联合的企业必须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赔偿、再就业转岗培训等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决不能推卸,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要发挥工会维权职能,必须对其进行改革。首先,工会应当采取自下而上通过民主方式产生,基层干部由员工信任的人担任;其次,工会的职能应该是单一的,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工会的发展方向应是社区工会和企业间的联合工会;最后,加强工会行业化维权,加深对行业自律行为的必要介入。劳动者在法律意识、知识素养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工会应加强自身职能,维护劳动者权益。

(三)提升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

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应提升自身的各种素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职业技能,抓住转型机遇,为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当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忍气吞声、怨天尤人或采取激烈手段不惜以牺牲自己健康为代价去维权都是极不理智的行为。要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就必须培养更高层次的需求,建立不断进取的人生观、价值观。要自立自强,当劳动者自己变得强大时,被侵权的几率就小很多。

(四)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我国处于劳动力市场不健全、劳动制度不完善、劳资关系不对等的经济转型时期,政府的干预和媒体的监督是对市场调节的有力补充。政府作为第三方参与劳资博弈,制定规则,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对违约行为予以裁决与法律救济,既要保护投资者,也要保护劳动者,以促进劳资合作、劳资两利,促进劳资自主运行、自行调整模式的实现,以改善劳资关系,提高企业效率,促进社会发展为目标,避免机会主义行为,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就忽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媒体一直被认为是最直接有效的监督手段,要充分利用媒体对受众面的影响力,对违法侵权行为加强曝光力度,保证我国劳工关系的公开透明。

[1]中国企业劳资纠纷现状及管理对策[EB/OL].http://www.1397788.com/article/html/991.html.

[2]车辉.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是本真[J].中国职工教育,2007(11):102-103.

[3]梁晓春.劳工群体性事件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J].政法学刊,2011(3):77-80.

[4]郑秀玲.采取科学对策处理劳资纠纷[J].中国集体经济(下半月),2007(5):60.

[5]卜海.科学推进我国“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的若干思考[C].江苏省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2011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1:100.

[6]李建华.浅议企业如何预防劳动争议[J].山西科技,2008(5):44-45.

[7]R.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刘守英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00.

[8]常凯.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6(9):88-90.

[9]贝克.诺贝尔奖获得者贝克谈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动力[EB/OL].http://www.1397788.com/article/html/991.html.

猜你喜欢
弱势群体转型期维权
维权去哪里?
又来了个打算维权的
完美 打假维权
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预算改革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法价值分析
论弱势群体保护之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商业健康险已到转型期
民粹风下,台军成岛内“弱势群体”
网购遭欺诈 维权有种法
应用转型期师范院校大学生的心理调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