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廷华
(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四川宜宾 644000)
法学研究
论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
刘廷华
(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四川宜宾 644000)
职场性骚扰是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不受欢迎的形式多样的性侵犯,可能对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相比较而言,雇主比雇员能更有效地预防职场性骚扰,追究雇主的责任可以降低防治职场性骚扰的社会成本。但雇主责任应界定为过错推定责任,雇主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而免责。
职场性骚扰;预防;社会成本;过错推定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58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纵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并无任何一处出现“性骚扰”的字样,更没有明确条款具体规定对达到违反治安管理的性骚扰行为应当如何处罚,这让公安机关十分为难。如果以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为由拒绝处罚,将面临社会公众给予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否定评价;想要处罚,却又面临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尴尬。而且,因为职场性骚扰往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受害人通常难以有效举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受害人很难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我国目前的法律实际上难以对职场性骚扰形成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