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坤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度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9870.6亿元,同比增长37.9%。但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呈下滑趋势。据悉,以上年实现利润按比例征收中央直属国有企业的红利为主而实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008年、2009年分别为 547.8亿元、873.6亿元,2010年约为440亿元。[1]也就是说,2010年国有企业仅仅拿出约2%左右的利润上缴国库。
国有企业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财富。但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治理在制度化、规范化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利润上缴同样存在着透明度、公开性、程序性等方面的问题,亟须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加以解决。对于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经济学界多有探讨。本文拟从法学视角分析国有企业利润上缴的正当性,并就这一问题的解决尝试从法律层面寻找一些应对之策。
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国进民退”的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的业绩与效益大大提升,创造的利润也屡创新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国企巨额利润的去向和使用尤为引人关注。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对如何认识国有企业以及如何认识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行为进行分析。
1.法律视野中的国有企业
在我国,国有企业代表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现阶段,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有制有其特殊的实现形式,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之外,更多的是以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