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嘉娜
我国《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首开劳务派遣立法先例,在第五章第二节中专门规定劳务派遣,随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设“劳务派遣特别规定”专章作出细化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尚未达到精细严格的程度。令人堪忧的是,在发展迅猛、规模庞大的劳务派遣用工背后,充斥着各种滥施劳务派遣制度、滥用劳务派遣形式的不当行为,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可以说,不当劳务派遣的泛滥已经严重背离《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从根本上对此予以遏制,本文将从实证分析的视角,梳理和检视现阶段我国不当劳务派遣的状况和问题,深入探究其症结,探寻求必要可行的规制路径。
20世纪70年代末,顺应全球就业形式非正规化的发展趋势,劳务派遣在我国日渐兴起。90年代末,伴随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下岗职工再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企业灵活用工的不断发展,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逐步增多。这种形式无疑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企业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劳务派遣行业无序运营发展,企业违法滥用劳务派遣形式,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等问题愈发突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当前,我国劳务派遣市场正处于发育时期,劳务派遣行业才步入初级发展阶段,在现行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的情形下,无序发展、运营混乱、恶性竞争成为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