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序
(郑州市市直机关医院,郑州 450052)
慢性心力衰竭患者随着疾病的进展其心功能及心室重构均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不良化,疾病的治疗主要为改善这两方面,从而达到有效的临床治疗效果[1]。卡托普利是临床中常用的治疗慢性心力衰竭的药物之一。但是对于其应用剂量的选择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就大剂量卡托普利在慢性心力衰竭中的疗效进行观察,现将结果分析如下。
1.1 临床资料 选取2009年1月~2011年3月郑州市市直机关医院收治的74例慢性心力衰竭患者为研究对象,将其随机分为对照组(小剂量组)和观察组(大剂量组),每组各37例。对照组的37例患者中,男20例,女17例,年龄41~73岁,平均年龄(58.9 ±4.3)岁,病程0.3 ~8.5 a,平均病程(4.3 ±1.4)a;心功能分级:Ⅱ级4例,Ⅲ级26例,Ⅳ级7例。观察组的37例患者中,男21例,女16例,年龄41~72岁,平均年龄(58.6 ±4.6)岁,病程 0.3 ~9.0 a,平均病程(4.2 ±1.5)a;心功能分级:Ⅱ级 5例,Ⅲ级26例,Ⅳ级6例。2组患者在年龄、性别、病程及心功能分级方面均无显著性差异,P均>0.05,故认为2组患者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2组患者均采用常规的护理及给予相应的药物治疗,主要为给予限制钠、水、休养、适度活动及应用利尿剂、血管扩张药物。在此基础上对照组给予卡托普利,37.5 ~75.0 mg/d,3 次/d,口服;观察组给予卡托普利,75.0 ~150.0 mg/d,3 次/d,口服。根据患者的疾病严重程度及实际情况进行药物剂量的调节。将2组患者的总有效率及治疗前、治疗后4个月与8个月的左室舒张末径、左心射血分数及室间隔厚度进行比较。
1.3 评价标准 临床疗效的评估中以治疗后患者的症状体征消失及心功能改善幅度达2级及以上为显效,以治疗后患者的患者的症状体征消失及心功能改善幅度均较大,其中心功能改善幅度必须在1级及以上为有效,以患者治疗后未达到上述标准为无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