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铮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南长沙 410011)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转让方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而为了规范交易流程,防范交易风险,在项目正式挂牌前,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包括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内容在内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从实务角度看,相应材料审核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展开: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等规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应当明确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为此,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审核转让方是否提交评估报告、产权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材料等,若出现资料不全的情况,则应当要求转让方及时补齐。
在审核材料时,产权交易机构要着重审核拟转让产权的权属证明。若发现权属不清晰或者存在争议,则不应受理。
为确保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内容无遗漏,产权交易机构可采用格式化表格的形式发布转让信息公告,避免人为因素导致信息披露的不完整。
材料的齐全性应当建立在有效性的基础上。在实务工作中,从表面看,可能项目材料都已齐全,但是,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着重审核材料的有效性。若材料本身存在“致命”的瑕疵,则风险在所难免。例如,在某个挂牌项目中,两家转让方联合出售同一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