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后仓储企业的变革之路——专访中国仓储协会会长沈绍基

2012-09-30 08:05李静宇
中国储运 2012年4期
关键词:使用税营业税会长

本刊记者 李静宇

税负重、运输成本高、亟待落地的规划细则……许多年,一提到物流,上述问题就会像网页上的小广告一样自动弹跳出来。近日,物流税减政策的出台,使重压之下的物流业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不久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仓储土地税率的减半征收,令人欣喜,这一政策的落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众多企业的负重,甚至可能影响仓储整个行业的发展轨迹。对此业内人士是如何评论的呢?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仓储协会会长沈绍基。

据了解,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财政部与原商业部也曾经联合发文,实施过仓储土地税减免3年的政策。沈会长介绍说:“减半征收仓储土地税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物流业的重视与支持,反映了仓储业资本构成与盈利模式的基本特点,也是相关行业组织多年来反复呼吁的结果。”此次有关仓储用地这一新政策的出台,在沈会长看来,对于仓储业的发展是一件大好事。不仅可以直接减轻现有公共仓储企业及仓储型物流企业的税负,也有利于对现有仓库设施的更新改造,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国目前“物流园区”建设中出现的“市场化”“房地产化”的变异现象。

仓储土地税率的减半征收从“减半”二字中可见幅度之大,但是有这样一组数字确切地说是一个事实我们不得不再次提及。根据2007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大型城市的土地使用税年税为1.5~3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为1.2~24元,小城市为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12元。而在各地的具体执行中,实际税收可能更高。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税赋标准,比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前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翻倍提高。沈会长说:“从全球范围来看,仓储企业都是劳务性服务企业,收入利润率特别是净资产收益率普遍偏低,这是因其‘占用土地多、固定资产多、人员多’等产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在我国,仓储企业历来就是微利企业,因土地税翻倍等因素,许多仓储企业面临的是生存问题。”

更为现实的是,很多仓储企业在翻高的税负下都交不起仓储土地税,靠各种公关手段而生存,此次仓储土地使用税的减半政策是否能从根本上改变仓储企业利润率低的现状呢?对此,沈会长回答:“土地税减半征收政策可以缓解仓储企业的生存问题,但不可能对提高利润率有大的影响。要从根本上提高仓储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在仓库设施结构、操作手段、经营方式与增值服务等方面进行变革。”

中国仓储协会会长 沈绍基

沈会长建议仓储企业要从六个方面进行变革:一是要通过仓库设施立体化、提高仓储用地的容积率,一方面对现有楼库与平房库进行立体化改造,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建设标准化的立体仓库与多层立体仓库,如此即可减少土地占用、节省土地成本;二是要改变仓库整体出租的经营方式,应普遍配备“货架+托盘+叉车+WMS”的技术,按货位、按托盘位、按包装件计费,如此即可最大限度地提高仓库的实际容积,大幅减少不可控的人力成本和提高作业效率;三是要通过WMS与上下游客户衔接,实现供应链一体化管理,为上下游客户减少库存、加速周转提供存货资讯;四是要根据供应链上下游的需求,扩大流通加工的规模,尽可能将仓库变成加工中心;五是要变革配送模式,要么立足下游门店的需求,开展多品种、多门店的规模化配送,要么立足上游供应商的需求,整合社会车辆开展共同化配送;六是要不断开发与完善仓储的金融服务功能及服务产品,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第三方监管服务。前二者是仓储的基本服务,可解决生存问题,后四者是仓储的增值服务,可解决仓储企业的盈利与发展问题。

与仓储土地税率的减半征收这一政策的立竿见影有所不同的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在上海正在进行试点推行过程中却毁誉参半!

据中国仓储协会调查了解,此次上海税收改征试点方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有完全不同的效果:对于自有仓库与车辆的资产型物流企业而言,改征试点严重增加了税负;对于整合社会仓库与车辆、此前已经纳入差额纳税试点的轻资产型物流企业而言,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负;只有对此前还没有纳入差额纳税试点的轻资产型企业而言,是减轻税负的。

对此,中国仓储协会已经向国家税务总局与商务部提出专项报告。沈会长认为,有必要调整改征试点的进度与力度,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新的税改政策。

从商业模式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来看,资产型物流企业与轻资产型物流企业将长期同时存在,前者适用“营业税”,后者适用“增值税”,这是一个基本现实,建议从制度上界定两类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种。

沈会长具体解释说:“对已经出台的改征试点政策,建议允许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自愿选择不同的适用税种,对于不适合、不愿意参加改征试点的企业,不能强制要求参加。”

沈会长同时提出,应再次建议采纳物流行业多年呼吁要求解决的问题,落实“国九条”的精神,统一物流行业的营业税率,将仓储企业营业税由5%调减为3%。但是为了稳妥,沈会长建议将仓储营业税率调减也先行试点,一并纳入此次上海试点的内容,允许资产型的仓储企业选择试点3%的营业税。

吸取“营改增”试行经验,对于中国仓储协会根据《通用仓库等级》《仓储服务质量要求》两项国家标准评定出的“中国星级仓库”和“中国仓储服务达标企业”,可优先参加营业税率调减试点,由此将企业减负工作与提高仓储业现代化水平结合起来,促进物流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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