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人员“缺会”也应追责

2012-12-21 12:13:35许士光
人大研究 2012年12期

□ 许士光

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为了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近期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的意见》(2012年7月23日人民网)。其中对列席人员参会行为作出约束规范:未经批准缺席会议一次的“一府两院”领导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由常委会副主任谈话;未经批准缺席会议两次的,由常委会主任谈话;一个年度里未经批准两次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予以追责。这样的约束性规范,是整肃会风、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重要举措,很有必要,值得推广。笔者认为,对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员的这个规定,可以延伸到人代会和常委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与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活动。

“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列席同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有法可依的,也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会议审议议题依法作出的。之所以要求他们列席会议而不能缺席,是因为:一是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有的是与列席人员单位的职能分工、履行的职责、担负的工作密切相关的。应该列席会议而“缺会”,就不了解情况,不了解全局,不了解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就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二是应该列席会议而“缺会”,就不能面对面地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意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给“一府两院”或组成部门提建议意见,“一府两院”领导人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却缺席会议,这不仅是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不尊重,而且也会损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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