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母亲讨要探视权

2012-12-21 14:33叶青
检察风云 2012年3期
关键词:儿子法律

文/叶青

代孕母亲讨要探视权

文/叶青

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少代孕母亲走入灰色地带。殊不知,这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盲区背后,夹杂着的是更多的矛盾和纠纷。

不知从何时起,代孕这一新兴的产业,在我国已由暗到明、从沿海到内陆逐渐地蔓延开来,甚至在一些网站上被“明码标价”。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道德又无法约束,致使不少代孕母亲怀揣着不同的心思走入这灰色的地带。

也许所有代孕母亲都有着同样的处境——缺钱。有了这一理由,似乎就可以把这种做法变得正义凛然起来。毕竟,“法无禁止皆可为”。殊不知,这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盲区背后,夹杂着的更多是矛盾和纠纷。

下面,笔者要讲述的,就是一位年轻的女子为了筹钱医治身患癌症的父亲,不惜铤而走险,替一位比自己年长一倍的男子“代孕”的故事。可是,孩子生下后,因忍受不了相思之苦,结果,又不得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讨要探视孩子的权利!

筹钱救父,一女子替人“代孕生子”

2009年夏季,身材高挑、容貌秀丽的张小颖从北京的一所大学毕业,回到上海老家参加工作。干了一段时间,她感觉工作不是挺合适,于是便辞职回家了。

张小颖的家庭经济不是很宽裕,但她父母也没有逼她出去做事。可是不久,家中发生了变故——她的父亲被查出患上了癌症!仅仅两个月的时间,张小颖的父亲就花去了治疗费用二十几万元,把家中的积蓄全都掏空了不算,还借了许多外债!一家人心急如焚……

后来,张小颖把自己的苦楚告诉了闺中密友,也想向她们借点钱。有位叫刘菊花的密友悄悄地告诉她说:“听说做代孕母亲很是来钱……”

张小颖一听,气得脸色煞白:“你发神经啊?我还是一个黄花大闺女呢,怎么可能去做这等有辱门庭之事?亏你想得出来!再说下去,我就跟你翻脸了!”

“嗨,我只是提议一下,并非要你去做啊!”

张小颖不知是懒得搭理她,还是另有所思,并未吱声。刘菊花还以为张小颖动摇了,接着说:“这都什么年代了?再说,你父亲都病入膏肓了,你又没有别的来钱办法!怎么办?我们饭店

就有一个未婚女子,因为她妈妈患了尿毒症没钱医治,便帮广州一个老板代孕,得的报酬比她10年的薪金还多!人啊,不是被逼急了,谁愿去做这种事呢?不过,听人说,代孕不一定非要发生两性关系,做试管婴儿也行。”

听到此,张小颖不觉一惊,她望了望刘菊花,但还是没有吱声。“像你这样有才有貌又年轻的女子,价格肯定不菲。”刘菊花又补充了一句。

随着夕阳西下,两人各自回家。

当晚,张小颖躺在床上怎么也睡不着。刘菊花的一席话在她脑海里翻来覆去。想想,人家也是善意的提示。虽然自己从未想过要靠代孕这条路来挣钱,但看到病重的父亲,她又无力相帮!怎么办?就让父亲听天由命,那自己又于心何忍?但如果为了筹钱而把自己当成工具出租,如何面对世人?如何面对将来的老公?再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亲会同意她这样做吗?

在忠与孝之间,她该如何抉择?张小颖非常纠结,一夜无眠。

之后几天,“代孕”二字也一直萦绕在张小颖的脑海里。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她觉得自己的声誉没有父亲的生命重要。于是,张小颖作出了一个石破天惊的决定——为了报答父亲二十几年的养育之恩,她决定豁出去了!

为了尽快筹集医疗费用,她通过网上找到了一家代孕中介机构,从中介机构那里得知,代孕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人工受孕,即通过人工方式,把男方的精子注入女方子宫;第二种是试管婴儿,用医学方式使男方的精子和女方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培育胚胎,再移植到第三方女性子宫;第三种则是自然受孕,即男方和女方共同居住一段时间,然后怀孕。因为自然怀孕收费最高,而且可以先预付一笔款,为了尽快筹到钱,以解燃眉之急,所以张小颖选择了自然怀孕的方式“代孕”。

不久,经中介机构牵线,张小颖认识了某建筑公司经理谭尧华。谭尧华事业有成,但想要一个自己的儿子,因不便言明的原因,便想请人代劳。

谭尧华对张小颖的条件比较满意:生活在大都市,身高、相貌、气质都不错,而且年龄比他小一半,有活力,再加上是一名大学毕业生,素质高,各方面条件都很符合他提出的要求,两人一拍即合。

2010年初,经中介机构安排,张小颖从上海来到柳州,经过一系列严格的身体检查以及查验身份和毕业证书等环节后,在代孕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姓名,并住进了中介机构为她租下的房子,开始了她的代孕生活。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张小颖满怀喜悦地怀上孩子后,他的父亲却带着对亲人的无限眷恋离开了这个世界!这一噩耗传来,令张小颖万分痛苦。怎么办?是终止妊娠,还是按协议办事?如果打掉孩子,自己会不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按协议办事,这本身又不是自己心甘情愿做的事——代孕完全是为了筹钱医治父亲。现父亲已经不在了,她还有“生产”的必要吗?再说,就算孩子生下来了,以后还得面临骨肉分离的痛苦!自己这一辈子能承受得了吗?可转念一想,父亲因病欠了一屁股外债,怎么还?思来想去,她不得不放弃打胎的念头。

2011年5月25日,张小颖在桂林一家医院为谭尧华代孕生下一男孩。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谭尧华如约支付了18万元的代孕费用给张小颖,然后将小孩抱走了,两人各自回到自己原来的生活圈子里。

思儿心切,代孕母亲讨要探视权

张小颖回到上海,将父亲欠下的债务逐一归还。可刚刚放下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折磨她的精神枷锁却袭上心头。回到上海后的张小颖很快走上了工作岗位,而她的工作又是经常接触产妇和婴儿的,这不免触动了她那根母性的神经。她非常挂念远在柳州的儿子。然而,自从谭尧华把儿子抱回家之后,为了杜绝后患,他拒绝张小颖探视儿子。

尽管事前张小颖和谭尧华、中介机构有过探望孩子方面的约定,说好双方的联系就此结束,可张小颖还是忍不住多次与谭尧华协商,想让对方通融一下,结果每次都谈不拢。张小颖痛苦万分,难道18万元就真的能够买断母子情吗?

都说世间最难割舍的就是母子之间那血浓于水的亲情。虽是自己的儿子却又不能相见,这种痛苦是为人父母无法承受的。眼看探儿无望,气愤难当的张小颖毅然赶来柳州。她先是到妇联求助,后找到谭尧华协商,但遭到拒绝。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张小颖于 2011年9月26日一纸诉状,把谭尧华告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她和谭尧华所生儿子归谭尧华抚养;她每月探望儿子一次,每次两天。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感到相当棘手。因为如何处理在代孕生子方面扯出的纠纷,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还是一个空白,法官认为最好是通过调解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2011年11月8日,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张小颖首先表示,自己并不是要影响谭尧华和他的家庭,也不要求带走儿子,而是只想谭尧华答应每月能够让她见到孩子。“因为我是孩子的母亲,我想见我的儿子,我应该享有这个权利。”张小颖说道。

被告方却坚持不同意张小颖探视小孩,认为按照代孕协议,张小颖已经放弃了探视权,谭尧华也为此支付了十多万元的代孕费用;再说,小孩并非双方的婚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而且如果原告在小孩未成年时探视小孩,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双方一时陷入僵局。

在承办法官向被告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后,被告方也只是初步同意每年让张小颖探望儿子一次。而张小颖则认为无法满足其探视要求,故第一次庭审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并未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动员,并分别从亲情、法理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之前一直不愿意露面的被告谭尧华,被法官的诚意所感动,亲自参加了调解。

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谭尧华同意张小颖每年探望小孩三次,探视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

至此,城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因“代孕”引发的探视权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禁止代孕的法律和法规,但卫生部于2001年2月20日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条对代孕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代孕协议因为违背社会公德,违背法律,因而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争议,并不能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等于无任何救济渠道,代孕者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而此案也再次警醒那些“代孕妈妈”,以青春、亲情和金钱做交换,真的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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