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永
国家代议机关探讨公共事务的公开辩论,发源于西方。在西方议会中,公开辩论是最主要、最常用的议事方式,正如“完全的公开性是民主的一个必要条件”、“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1]、“在民主社会中,作出的决定最理想的是持续公开地热烈讨论的结果”[2]所述,允许不同的声音在公开的辩论中走向真理,是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所在。反观我国的代议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开会轰轰烈烈,会上平平静静,决议一致通过,会后豪言壮语;人大代表聆听居多,发言较少,辩论几无。
(一)人大制度不完善
人大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选举制度和会议制度上。首先,我国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兼职存在,易出现角色冲突,且代表人员往往集中于政府机关、军队,其代表力有局限性;加之代表人员数量众多,且素质参差不一,对议案的提出、议题的调研难以保障,更何况是发言、辩论。其次,我国召开人大会议的会期较短、次数较少,且缺乏公开辩论的程序规则,不利于开展较广泛的辩论。
(二)法律保障缺失
我国虽然赋予了人大代表发言权,但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第五十、五十一条[3]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4]仅对发言作了时间和程序规定;在立法法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定中,仅仅涉及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问询等事项,都没有将公开辩论作为一个独立和必经的程序,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