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蒲定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内容和重点议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此外,除国家专属立法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总之一句话,不论是实施性地方立法,还是创制性地方立法,或是先行性地方立法,都必须从地方实际出发,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来制定,立足于法规在地方的实施。因此,地方特色才是地方性法规的灵魂。唯有针对地方的具体情况,符合地方的实际需要,地方性法规才具有可操作性。
2012年3月,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按照议程规定审议通过了甘肃残疾人保障条例、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林地保护条例作了修订;通过了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此外,还审议了甘肃省专利条例草案等。通过对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及其地方性法规的观察,我们发现,“地方特色”是其核心的价值追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