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锡明
人大视野
立法前评估是提高立法质量的积极举措
□ 王锡明
最近,天津市、山东省人大在立法前按照“实践需要、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切实管用”的要求,吸收起草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对拟立法规进行“立法前评估”,最大程度地“过滤”掉那些不合法、不合适的立法项目,有效地提高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从源头上确保了地方立法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立法前评估”一词走入公众视野时间不长,2008年全国人代会上,就有代表提出,应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立法前对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所谓立法前评估,指在启动立法程序前,对立法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和法规中主要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法规实施的预期效果、社会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使立法机关可以据此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立法决策,力求从源头上排除影响立法质量的不利因素。相较于立法中和立法后的评估,立法前评估重点解决对某一事项是否需要立法、何时立法以及如何立法等源头问题,对于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许多地方虽然在立法理念上,已经基本实现由速度型、粗放型立法向质量型、精细型立法的转变。但不可否认的是,影响、制约地方立法质量的问题仍然存在。如有的立法的项目选择缺乏统一、可操作的立项标准,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约束,随意性较大,法规的“立、改、废”跟不上形势的变化发展;不少地方法规草案90%由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有的部门在确定立法项目时,对有利于维护部门利益的项目积极申报,而对关系改革自身利益的项目就不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