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中的价值平衡思想
——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

2012-12-21 15:32:51叶延玺
行政与法 2012年9期

□叶延玺

(复旦大学,上海200438)

论侵权法中的价值平衡思想
——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

□叶延玺

(复旦大学,上海200438)

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是侵权法中的基本矛盾,也是侵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均体现了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思想。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总体上也体现了这一平衡思想,但由于负担了超出其功能范围的社会救济职能,其在个别制度的设计上仍有违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精神。

侵权法;权利保护;行为自由;平衡

权利之所至,自由之所止。侵权法是权利救济法,其最终目标是权利保护。但是,权利保护必然构成对行为自由的限制,二者的对立乃是侵权法中的基本矛盾。一部科学的侵权法律不能单一地追求权利保护,还必须顾及行为自由的价值,并实现二者的平衡。从历史的角度观察,整部侵权法的发展史就是顺应社会变革,不断实现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之动态平衡的过程。本文拟通过分析侵权法在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试图阐发侵权法中的价值平衡思想,为侵权法的未来发展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科学解释及适用有所裨益。

一、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价值冲突:近代侵权法的逻辑起点

古代法对于损害事件有两个基本态度,一是宿命论,二是结果责任原则。依照宿命论的观点,“除非有特别的干预理由,合理的政策应当让损失停留在其发生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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