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鹤薇,张雅光
(⒈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⒉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长春130012)
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徐鹤薇1,张雅光2
(⒈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⒉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长春130012)
音乐作品是整个著作权作品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音乐作品在国际范围内的交流日益加深,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应该与国际接轨,因而在音乐作品的保护上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限制制度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必然的趋势。本文首先分析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以及网络传播权三项重要的音乐作品财产权,进而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形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即完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及互联网管理制度。
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著作权网络管理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始于1990年,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正直接关系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可见中国的立法者在履行国际义务方面的积极态度。但在立法技术上我国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制定条文的时候,存在简单地把国际条约嫁接到国内法上的问题,进而与我国原有的法律制度产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