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党,胡茜茜
(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杭州310018)
行政规定的司法审查与救济方式
陈党,胡茜茜
(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杭州310018)
行政规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因其制定主体广泛、数量众多、层次复杂,仅靠现有的备案审查和行政复议中的附带性审查对其侵权加以救济是不够的,亟需将之纳入司法审查和救济的范围。司法机关应着重审查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以及内容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采用撤销、拒绝适用、司法建议等救济方式,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规定;司法审查;救济方式;受案范围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其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难免会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这就要求国家应建立健全对行政侵权的救济制度。这里所说的“救济”是法律意义上的救济,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救济。一般意义上的救济指的是物质救助行为,即“用金钱或者物质帮助灾区或困难的人”[1];而法律意义上的救济则是指国家通过裁决争议,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从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获得某种补救,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在我国,司法救济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而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定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难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的监督,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