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与人争执猝死引发的官司

2012-12-22 18:52佳木江南
检察风云 2012年23期
关键词:上门镇江中国电信

文/佳木江南

老翁与人争执猝死引发的官司

文/佳木江南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江苏南京一家通信公司的员工上门推销电话卡,却因为和嫌烦的老人发生了争执,老人在查验了业务员的工号牌后拒不交还,业务员无奈报警,不料却引发更加严重的结果,老人情急之下倒地不治死亡!老人离奇死亡,业务员是否应担责?老人死亡之后,老人的妻子儿女把推销业务的业务员和业务员的相关公司告上了法庭,对这起离奇的老人死亡案法庭会做出怎么样的判决呢?

老人离奇死亡 引发索赔之诉

2012年2月14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奇的老人死亡索赔案,老人的妻子和一双儿女向法院起诉称:2012 年1月12日下午3时许,周茂生老人在家中下棋时,南京某通信公司雇员郭德宝敲门声称“中国电信上门维修线路”,周茂生出于安全未予开门。郭德宝语气强硬,称“不开门就剪掉电话线”。周茂生出于害怕,只得开门,但要求郭德宝出示工号牌。在周茂生查看工号牌时,郭德宝要求交还,还说要打110报警说周茂生抢劫。随后,两人拉扯起来。在拉扯过程中,周茂生倒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郭德宝为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雇员,南京某通信公司与中国电信镇江公司为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5.80万元、丧葬费1.8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000元。

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庭审准备,后发现案情复杂,于2012年5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2012年6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这起扑朔迷离的业务员推销导致老人意外死亡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案发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老人为何突然倒地身亡,到底是谁的责任?现在我们只能通过法庭的庭审来还原案发当天的有关情况。

郭德宝是个刚参加工作的小伙子,今年才21岁。刚参加工作就遭遇这样的事情,他的心情很复杂,他体会到了一个人谋生的不易。在法庭上,神情拘谨胆怯的郭德宝辩称,事发当日,他并未与死者周茂生有肢体接触,也未进门。当时的情况是,周茂生将郭德宝的工号牌抢走后,自己报警属正当维权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郭德宝认为周茂生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与郭德宝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即使郭德宝有责任,由于郭德宝为南京某通信公司雇员,当时正从事雇佣活动,其责任也应由雇主南京某通信公司承担。

郭德宝所在的南京某通信公司在法庭上辩称,郭德宝在事发当日上门进行推销,未进门也未与死者周茂生发生肢体接触,故不存在过错。周茂生的死亡为其自身疾病所致,与郭德宝上门推销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南京某通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电信镇江公司辩称,郭德宝上门推销与周茂生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郭德宝在推销过程中也没有过错。中国电信镇江公司与南京某通信公司之间实为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所受损害与中国电信镇江公司无关,即使中国电信与南京某通信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国电信镇江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在事情发生后,中国电信镇江公司为了平息事端,先行垫付给原告4.8万元,被告中国电信镇江公司保留该款项的追偿权。

庭审还原案发现场情绪激动当即倒地

经过法庭的一番质证认证,法庭查明了当天案发现场有关情况。郭德宝为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雇员。南京某通信公司为中国电信镇江公司电信业务委托代理商之一,二者之间签有《镇江电信移动业务话卡销售代理协议》。

2012年1月12日下午3点多,周茂生以及妻子郭英兰与朋友张明、王西兰夫妇在家里下棋、聊天时,郭德宝以“中国电信”的名义上门进行推销,周茂生不予接受,亦未让郭德宝入户。二者在言语往来中,周茂生以查验胸牌为名拿走郭德宝的工号牌,郭德宝索要未果,遂拨打“110”报警求助,周茂生因情绪激动当即倒地,经送医院急救不治死亡。周茂生生前有心脏病史,2010年曾安装过心脏支架。老伴的突然逝去,让郭英兰和一双儿女周丽莎、周德明一下子无法接受,好好的一个人,如果不是通信公司上门来推销业务,老人就不会这样突然离去,与亲人阴阳两隔。悲愤的家人认为,对此中国电信镇江分公司应承担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情绪失控的死者家属,中国电信镇江分公司为平息事态,先行给付了郭英兰和一双儿女周丽莎、周德明4.8万元。

案发当天,公安机关也出警处理这起意外事件,进行了调查取证。于是,法院调取了案发后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四牌楼派出所有关询问材料,张明和王西兰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一致提及,周茂生对郭德宝讲过“你们怎么老来我这儿”、“烦死了,你们一次又一次上门”这类反映多次上门推销的言语。

张明和王西兰在接受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四牌楼派出所询问时,一致证明被告郭德宝在推销过程中与周茂生并无任何肢体接触,也未见过激言语,反而是周茂生拒不交还被告郭德宝的工号牌显得不够理性。郭德宝在要求周茂生返还工号牌不成后,拨打110求助。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的几份证言均反映,当时周茂生将此举理解为恫吓,因而情绪愈加激动,继而跌倒在地。这样让人们感觉周茂生老人的心理反应确实不同常人,但是人的心理思维又是不一样的,周茂生老人的情绪紧张导致了心脏病的突发。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郭德宝上门推销引发周茂生死亡应归责于何人?

案情复杂都无过错法官悉数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一般而言,激烈言辞会导致他人愤怒和激动,但通常并不会导致死亡。郭德宝的报警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无明显过错。周茂生将该行为理解为恫吓,应为知识水平、文化修养及人生阅历差异之故,其猝死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身体因素。

法院认为上门推销诚如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所抗辩的,常理上不会导致人员伤亡,但多次的上门推销,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被推销人生活安宁。本案虽无证据能够证明多次上门推销均是南京某通信公司所为,但周茂生无疑是因被告郭德宝上门推销电信产品,导致周茂生在被推销时情绪烦躁、激动,引发自身疾病而猝死。尽管无证据表明被告郭德宝上门推销时存在过错,基于公平正义,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作为被告郭德宝的雇主以及该商业行为的受益者,仍应对周茂生的意外猝死予以适当补偿,具体数额,本院酌情确定为5万元。

根据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镇江公司之间的移动业务话卡销售代理协议,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为被告中国电信镇江公司的代理服务商,二者之间属商事代理关系,基于该商事代理关系,被告中国电信镇江公司应承受南京某通信公司履行代理协议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包括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中国电信镇江公司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某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死者亲属妻子和儿女5万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一起推销员上门推销导致的老人意外死亡案最终得以平息,亲人们祝愿老人在天堂生活安宁,不再受到上门推销的打扰。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法博士点评

本案法院是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做出的判决。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2010年7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也是对公平责任原则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确认。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都服判息诉了,通过诉讼,死者亲属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但是再多的金钱也挽回不了死者的生命。该案还带给我们很多的思考。对于老年人来说,该案的警示意义在于老年人凡事不要太激动,特别是有心脑血管疾病的朋友,过于激动的后果很严重,小到旧病复发,大到危及生命。而对于上门推销的商家来说,上门服务也要考虑服务对象,对不同人等也要区别对待,对于上门推销的艺术作为商家还是要好好研究一下有的放矢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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