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和制约乡镇政府行为的变量因素及其规制路径

2012-12-23 12:35铁锴
理论导刊 2012年6期
关键词:乡镇政府农村

铁锴

(宝鸡文理学院哲学系,陕西宝鸡721013)

影响和制约乡镇政府行为的变量因素及其规制路径

铁锴

(宝鸡文理学院哲学系,陕西宝鸡721013)

乡镇政权扮演着国家利益的代理人和谋求自身利益的行动者的双重角色。自利性的冲动使得乡镇政府行为出现明显的选择性。在逐利性冲动与制度性约束之下,乡镇政府行为选择既受到包括乡镇政府的行政理念、行政目标取向、行为动机、行政能力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包括乡镇政府的体制机制、财政资源、乡村制度环境、传统乡土文化以及乡村社会的潜规则等客观因素的制约。要使乡镇政府在乡村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调适和规制乡镇政府行为。现实可行的路径应该是通过制度、文化与主体的多维建构来推进,即革新现行县乡体制,优化乡村制度环境;加快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建设现代治理型政府;化育现代农民,树立社会主义乡村新风。

乡镇政府行为;选择性;自利性;主观因素;客观因素;规制路径

作为整个国家政治基础和行政管理机器的“末梢神经”,乡镇政府无论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还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迁与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乡镇政府的体制性障碍愈益突出,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转型时期多元社会治理的要求。乡镇政府在政府治理、化解社会危机、有效整合社会能力等方面显得捉襟见肘,乃至成为体制矛盾的焦点和政府治理的事故多发区。甚至有人提出,乡镇政府是乡村社会诸多问题的“制造者”,极力主张撤销乡镇一级政府。笔者认为,基层稳则社会稳。由于乡村社会的诸多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与乡镇政府行为的失范有关,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撤销乡镇一级政府,而在于应该深入探究:乡镇政府行为究竟遵循怎样的逻辑?影响和制约乡镇政府行为选择的变量因素有哪些?通过哪些途径才能合理而有效地调适和规制乡镇政府行为?

一、乡镇政府行为选择的内在逻辑

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都可以从其对于物质利益的关系中找到原因。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无论是人的个人还是团体,其行为的依据基本上都可以归结为一定的利益关系。”[2]可以说,利益,尤其是满足人们现实生存的物质利益,是人类社会生活最主要、最根本的内在驱动力。政府行为也不例外,乡镇政府行为背后都存在着利益方面的原因。作为我国政权序列的最基础部分,乡镇政府上连“国家”,下接农村社会,并代表着“国家”对农村社会进行直接治理。因此,乡镇政府行为的逻辑在于上级政府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农民为代表的乡村社会利益和乡镇政府自身的官僚利益三者之间的博弈。[3]

首先,乡镇政府行为体现上级政府所代表的国家意志。中国正是通过乡镇政府这种组织机构设置把国家权威渗透到基层社会,从而获得了权威性资源,进而实现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就具体的组织设置而言,我国的乡镇政府实行的是条块分割式的组织结构。县级政府组织的各部门对乡镇政府各部门在实际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关系上呈现出一种复杂的条块关系。乡镇政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上级政府的意志,在现实中更多的是直接体现与其连接最密切的县级政府的利益。

其次,乡镇政府行为体现以农民为代表的乡村社会利益。乡镇政府作为专门地、直接地管理农村社会的最低层的政府机构,它必须具有及时回应本辖区公众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要求的能力与责任。作为乡村社会利益代表这一责任不仅来源于上级政府的委托,而且来源于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

再次,作为官僚机器的一部分,乡镇政府有其相对独立于国家意志和社会要求之外的利益。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进行了一系列旨在加强乡镇财政的改革。但改革的负面影响使乡镇自有资金普遍增长,鼓励了乡镇政府远离对国家财政的依赖,滋长了乡镇政府自身利益扩张的动机。即使逐渐步入后农业税时代,乡镇政府这种自利的扩张仍带有很大的惯性。因此,对自身官僚利益的追求也成为乡镇政府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逻辑。

显然,作为国家和上级政府意志及乡村社会利益的代言人,乡镇政府行为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乡镇政府主要通过贯彻国家意志,服从和执行上级的指令和政策,实现对本辖区社会生活的治理,以维护与发展其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但在一些学者看来,改革进程中,乡镇政权的角色正在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向“谋利型政权经营者”转变。[4]转轨过程中,由于“分权”式财政体制的实施,乡镇政权开始拥有了一定的自身利益,谋求独立的利益机制被调动起来。这样,乡镇政权就扮演着国家利益的代理人和谋求自身利益的行动者的双重角色。自利性的冲动使得乡镇政府行为出现明显的选择性。因为存在财政压力,获取经济利益就成为乡镇政府日常工作的重点。如果公共目标有损于其经济利益目标,对公共目标的追求就会大打折扣。基层政府更愿意干那些既有益于公共目标也有益于自身经济目标的事。对于纯粹的公共目标或上级要求的公共事务,乡镇政府及其政府官员可以做出多种选择:如果干了这些赔本的买卖个人能够得到某种荣誉甚至获得升迁,则会大干;如果不干或少干官员得不到惩处,则尽量不干;如果不干必受惩处,也会硬着头皮去干,但大多数情况是得过且过就行,所干事情的质量就无法保证,甚至不惜弄虚作假。更为严重者,乡镇政府有时会因过度追求自利而严重偏离公益目标而导致行为失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或不依法履行职能,或超越法定权限,并对农民的个体利益、集体利益造成侵害。

总之,不管是规范的理性作为、还是非理性的不作为和失范的乱作为,乡镇政府行为选择都是社会公益与局部私利博弈的结果。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来自官僚个人的逐利性冲动与制度性约束之间的均衡就成为乡镇政府行为选择的内在逻辑。

二、影响和制约乡镇政府行为选择的变量因素分析

从宏观上认清利益对于乡镇政府行为的驱动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在更具体的层面剖析影响和制约乡镇政府行为选择的变量因素则更有意义。只有弄清影响和制约乡镇政府行为选择的诸多变量因素,才有助于我们从更深层次找到乡镇政府行为失范的症结,也才能更有效地找寻到规范乡镇政府行为的途径与对策。

为了分析的深入和叙述的便利,笔者拟从主观和客观两大方面来剖析制约和影响乡镇政府行为的诸多因素。

(一)影响乡镇政府行为的主观因素

1.乡镇政府的行政理念是影响乡镇政府行为的首要因素。行政理念是行政的先导。行政理念决定行政目标取向与行政行为方式。前已叙述,乡镇政府作为最底层的地方政府,代表国家直接面向地方居民承担地方治理职责,尤其是在取消农业税、展开新农村建设以后,乡镇政府如何实现从过去对农村社会、经济和文化实行全能主义管理和控制为主转变为以满足民众民生为导向,真正服务于“三农”的农村基层组织至关重要。因此,依法治理与公共服务就成为当下乡镇政府理应秉承的行政理念。乡镇干部和公务人员应转变行政观念,树立乡镇政府是公共社会的治理者,是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必须要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的理念。诚如斯,规范的乡镇政府行为就能体现乡镇政府的职能,发挥乡镇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反之,如果乡镇政府背离依法治理与公共服务的行政理念,必然造成乡镇政府行为失范,其危害是巨大的。

2.乡镇政府的行政目标取向与行为动机是影响乡镇政府行为的直接因素。是代表公共利益,还是追逐政府自身利益,抑或二者平衡兼得?不同的行政目标取向直接导致不同的政府行为。应然的乡镇政府行为主要通过贯彻国家意志,服从和执行上级的指令和政策,实现对本辖区社会生活的治理,以维护与发展其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但从实然的经验分析来看,自利性政府行为的存在却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乡镇政府的行为趋向及其行为选择往往是在获利估算后做出的。在以GDP增长和完成各项指标为主要目的的“锦标赛体制”下,在最短时间内干出尽可能大的成绩事关乡镇领导个人的升迁与前途命运。因而,乡镇政府的官员在面临长远发展与短期目标、经济建设与社会、文化及生态建设发生矛盾与冲突的时候,大多数乡镇领导往往会选择能快出政绩的短期目标的实现,优先发展经济,而将需要假以时日和投入的社会、文化及生态建设置于其后。甚至不少乡镇的官员专门为应对上级部门的检查而做功课,将艰巨复杂的乡村治理简化为单一的可见的“显性政绩”或“景观”。

3.乡镇政府的行政能力是决定乡镇政府行为效果的最终因素。乡镇政府的行政能力主要是指乡镇政府公共政策执行力。乡镇政府公共政策执行力就是指乡镇政府为了贯彻执行以上级为主体所制定的公共政策,通过对自身所拥有的各种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利用,制定并实施政策方案,从而实现政府管理目标的一种综合能力。这种综合能力既包括对公共政策的理解能力、实施能力、评估能力和反馈能力,也包括对自身资源及其他社会资源的汲取、整合和有效利用的能力,等等。[5]众所周知,“决策少、执行多”是乡镇政府管理的突出特点。对于乡镇政府来说,它既要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又要执行同级乡镇党委的指示;既要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命令,又要执行同级甚至下级有关政治实体的决定。因此,乡镇政府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高低、乡镇政府治理方式是否科学与民主、乡镇政府决策体制与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乡镇政府监督体系是否健全等等,都将直接影响到乡镇政府的行政能力与行为结果。由于乡镇政府的行政能力是要通过乡镇干部的个人行政行为体现出来,因此,乡镇干部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各方面的综合素质也直接影响到乡镇政府的行政能力。

(二)影响乡镇政府行为的客观因素

1.压力型体制导致乡镇政府行为多以追求政绩为目标。所谓压力型体制“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6]在这种压力型体制下,以各种量化指标为中心,细化岗位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给各级政府提出任务(指标)要求。一般说来,下级政府除了要完成上级政府的日常性任务与指标外,还要在一些重要指标(尤其是经济指标上)上增加份量,以便在上级设立的种种排名中取得一个好名次,博得上级的赞许,从而获得更多的政治与经济上的奖励。结果是,越往下,政府的压力越大。最后,压力很容易集中于县、乡(镇)二级政府上。而县级政府则可以进一步将压力转嫁于乡镇。由于“乡镇政府在资源把握和权力分配上与其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匹配。而且,在层层下派的种种任务面前,乡镇政府难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同时完成。因此,合乎逻辑的结果是,在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政府必然产生选择性政策行为。”[7]乡镇政府在完成各类指标任务时,首先要保证那些诸如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可衡量性强、弹性最小、激励强度最高的“一票否决”指标的优先完成,否则在其综合评估中,无论其它方面的工作成绩多么优秀,考核结果都是不及格。其次是要完成县里对乡镇下达的经济方面的任务要求,包括完成税收收入指标、招商引资、工业增长、大项目建设等可衡量性强、弹性也非常小、激励强度也非常高的硬指标。最后才是一些与社会发展相关的,如卫生和教育供给、环境保护、精神文明建设等可衡量性比较弱、弹性较大、激励强度比较低的软指标。由于“政绩所产生的作用是一只‘看得见的手’”,[8]因此,在压力型体制下的政绩考核中,乡镇政府官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形成了追求任期政绩最大化的强烈冲动。正是在争创政绩的过程中,乡镇政府行为体现着上级政府代表的国家意志,实现着公共利益。但是,以GDP与财政收入增长指标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机制是一种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的压力机制和激励机制,它在调动乡镇官员实施赶超型发展战略的同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形成急功近利的激励机制。压力型体制下的政绩考核机制加剧了乡镇干部急于升迁的浮躁心理,进而直接强化了乡镇政府扩张自主性的内在冲动。加之,在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政府官员有一种选择有利信息且回避不利信息并向上反馈的动机,或者有在统计信息上进行技术处理的动机,所以乡镇政府可以实现相应政策规避或有选择性避重就轻、象征式地执行相应政策。可见,乡镇政府行为多是迫于上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外在压力而带有被动性。比如,就招商引资行为来说,为了完成任务,许多乡镇政府在缺少对地方资源环境等条件做出科学合理评估的条件下,往往盲目地招商,且重数量、轻质量,结果造成对当地生态的破坏,甚至严重影响当地村民的正常生活。

2.财政收入最大化促使乡镇政府行为的自利冲动。增加财政收入是政府的一种内在属性,政府的财政都具有不断扩张的本性。地方政府也不例外。扩大财政收入既是乡镇政府的政绩也是其利益所在。财力的增长既使促进乡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成为可能,也为乡镇政府工作条件和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的改善提供了物质保障。但是,作为农村基层的乡镇政府,尤其是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的乡镇政府,其发展乡镇经济的能力受到很大的制约。财政和资金的短缺和压力本身往往转化成为最明确和强烈的需求和动力,进而驱使乡镇政府做出相应的行为选择。[9]作为一个有自身利益的行为体,乡镇政府会采取种种行为以扩大乡镇财政。税费改革前,在巨大的乡村债务压力下,乡镇政府采取了包括政府的盈利化倾向、强制性征收等一系列趋利避害的行为;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面临中央的“倒逼”,位处行政阶梯的底层乡镇政府只得运用如诉苦、变通执行上级政策、消极应付改革、减少乃至不向农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等“弱者的手段”做出回应;税费改革、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为摆脱财政困境,乡镇政府对外试图通过招商引资以培养税源,对内积极开辟“制度外收费”诸多途径(比如,利用“一事一议”变相集资、利用计划生育超生罚款增收、城建管理部门的“卖地财政”、乡镇政府违规集资的冲动)[10]向农民非法征收超额规费。同时,一些乡镇政府十分消极地提供农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尽可能减少财政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财政紧缺给其带来的利益损失。正是乡镇政府在财政最大化中的自利冲动行为,引发了当前农村社会的诸多问题。

3.乡村制度环境也影响和制约乡镇政府行为的选择。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的有机结合,所谓“相关”,既是指各项制度安排都对一定的行为主体起到约束作用,又是指各项制度安排之间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由于乡镇政府这一行为主体总体上是处于乡村背景下,其主要活动于“三农”领域,因此我们将对乡镇政府构成约束的制度环境称为乡村制度环境。具体而言,乡村制度环境主要可以细分为密切相关的如下几个方面:县乡职能界定、县乡财政体制、乡镇政府绩效考核体制、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如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农村公共卫生体制)等等。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几个方面并非简单地是几个单项制度安排,而是每一方面都包含着一些相关的制度安排。中国的乡镇政府处于乡村制度环境之中,其行为选择是在一定制度环境的约束下做出的。在乡镇政府和乡村制度环境的互动关系中,乡镇政府对乡村制度环境的影响较小,而受乡村制度环境的影响却很深。

4.传统乡土文化以及乡村社会的潜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乡镇政府行为的选择。在传统中国的农村地区,宗族与村治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联。传统社会的“宗族实际上起着基层政权的作用,所不同的是它披上了一件血缘关系的外衣。”[11]社会主义的乡村实践,一边消灭了宗族组织,一边却在无意识之中强化着宗族文化。[12]在宗族文化熏陶下的农村社会组织,深受血缘、地域、人际关系的影响,权力运行具有等级、封闭、人治的特点。城镇化进程虽然在日益改变着农村的面貌,但农村“乡土”、“礼治”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宗族存续的社会基础并未消失。宗族在农村社会中的效用具有两面性:一是在文化传承、政治社会关系维护与凝聚、民间号召与组织农村经济发展领域等的正面效应;二是宗族文化孕育的帮派意识、宗派势力造成的对农村社会的分裂与不稳定因素以及借助宗族组织操控村委会选举进而对村庄治理活动加以干预,使农村权力弱化、变形[13]等负面效应。以宗族为主体的非正式组织一方面是对国家组织体制向基层社会渗透的反应,成为维护社会自主性的一道屏障;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镇正式组织对基层社会的政治整合。在一些地方,非正式组织及其精英的号召和影响力甚至超出了农村基层组织,冲击着乡镇政府在乡村社会的地位,日益成为影响乡镇政府对乡村社会整合的重要变数。同时,中国的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的语境下,通过人情往来,可以将熟人社会中的“外人”纳入到“自己人”中,并按照“自己人”的规则来行事。在“自己人”的群体中,一个人若不按对待“自己人”的规则行事,这个人就会被村民评价为一个“不认人”的人。“不认人”是极重要的缺点,在农村的语境下,基本上相当于没脑子加没良心,不懂得做人的基本道理,不值得交往,不值得同情,是农村的另类。[14]乡镇干部基本上是本县域选拔出来的,他们与当地的群众有一种天然的乡土亲情,共处同一个熟人社会。在一般情况下,乡镇干部的利益倾向更多的是当地老百姓。但是,他们在为群众考虑办实事、办好事的同时,也为他们“人情行政”提供了空间。无论是自愿还是不情愿,这种“人情行政”的存在导致了公共政策在农村的执行受阻,难以到位甚至扭曲执行,损害了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公正性。另外,熟人社会通行的潜规则也会侵染到包括乡镇在内的各级政府机关。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通过依附熟人的权势来维护或实现自身的利益。所以,他们先是通过拓展自己的社交圈,在不断建构的社会链条中寻找能够实现自身利益的关节点,通过采取请吃、贿赂等种种手段突破制度外表下的人情关而进入熟人社会圈,最终达到实现自我利益的目的。[15]因此,在不少乡镇干部那里,拓展熟人关系成为单位和个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公共权力往往就这样在熟人关系中被滥用和私化。

三、调适和规制乡镇政府行为的路径选择

乡镇政府上连国家,下接农村社会,代表着国家对农村社会进行直接治理,是调整国家和基层民众之间关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平衡器,也是二者博弈的一个主要场域,甚至是二者冲突的不可置换的缓冲区间。尽管由于社会的发展变迁与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现行的乡镇政府体制显露出诸多弊端,甚至有人主张撤销乡镇政府,但不可否认的是:乡镇政府在乡村稳定和乡村治理当中有着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功能。事实告诉我们: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决定了乡镇政府有其存在的巨大空间。[16]因此,“对于现阶段的乡镇改革而言,讨论乡镇政府的去留问题尚且过早。”[17]当下必须做的主要是调适和规制乡镇政府行为,提升乡镇政府行政能力和行政效率。依笔者之见,现实可行的路径应该是通过制度、文化的双重建设与公民意识的培养和主体人格的塑造,使乡镇政府在乡村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革新现行县乡体制,优化乡村制度环境。只有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县乡管理体制,才能在提升县级政府管理效能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乡镇政府管理的职责和功能。近年来随着农村综合体制改革的深入,县乡条块分割的状况虽有所改观,但未根本扭转。这种局面导致乡镇管理上责、权、利的分离已成为当前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入和各项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前述的压力型体制下以追求政绩和财政收入最大化为目标的乡镇政府自利行为均与此有关。只有通过理顺县乡关系,改革县乡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把属于乡镇的权力下放给乡镇政府,合理设置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现行的自上而下的领导干部考核和任免制度,实现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性体制的转变,乡村制度环境得到根本的优化,失范的乡镇政府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调适和规范。

其次,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建设现代治理型乡镇政府。

在政府转型的关键期,对于乡镇政府而言,要逐步确立起服务政府和效率政府的理念,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的要求,合理界定乡镇职能,把乡镇政府的主要精力转到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及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上来。乡镇政府必须改变过去单一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管理乡村社会的做法,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基础上,代之以协商、互动的治理理念,以经济、法律和教育等综合手段,通过推进基层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创新行政管理模式,保障、支持、激励、引导并优化村民、民间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全力塑造服务型、有效率的乡镇政府形象,全面提升乡镇政府对农村的影响力。乡镇政府行为必须遵循边界和有限原则,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避免因为领导的主观意志而偏离乡镇政府行为的公共性,进而使其在越界作为或不作为中反复地创租、寻租,谋取私利。乡镇政府应当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以为当地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主,致力对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做出积极的回应,建设、经营和管制乡村公共基础设施,保障和管理乡村的社会治安,为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基本条件,从而促进乡村、乡镇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乡镇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要以经济、效率、效益和公平为标准,摒弃以往片面追求GDP的政绩观,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率的目标转向追求社会效益,进而追求综合效益。“地方政府职能的综合效益,是地方政府所管辖地区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综合平衡。”[18]尤其在今天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期,乡镇政府行为要以“生态效益优先、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为目标,着力改善和保护生态,创造企业生产与居民生活的良好的环境;在日常矛盾的化解与利益的协调中,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通过引导服务地方企业改善经营,增加乡镇政府税收,通过提高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益,办好较多的公共事务,提高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尽管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经济效益优先,带动社会效益,兼顾生态效益”在今后仍然是多数地方政府奉行的模式,但从科学发展的视角审视,乡镇政府行为应以综合效益为目标,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实现历史性的跨越。

最后,以公民文化和民主法治理念化育现代农民,树立社会主义乡村新风。促进乡镇政府行为规范化,在注重制度化改革的同时,还需关注公民文化的培育。因为,公民文化是实现公民权利和义务平衡,从而展现自由、平等、参与、责任等当代公民精神的主体性文化。它不仅是民主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系统软件,也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润滑剂和稳压器。因此,要消除传统乡土文化和熟人社会的消极影响,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在于培养具有主体意识的现代农民,实现从传统农民向现代公民的转化。为此,就是要在广大农村推进社会主义公民文化建设,主要是以宪法为依据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以及与此并行不悖的一系列相关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的引导与培养,使当代农民具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和民主法治的观念,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建设,有效地制约和监督乡镇政府行为,依法民主地推进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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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5.5

A

1002-7408(2012)-06-0021-0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农村群体性事件及基层政府治理研究”(10XZZ012)及陕西省教育厅专项项目“利益视角下的西部乡镇政府行为规范化研究”(2010JK0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铁锴(1970-),男,陕西凤翔人,宝鸡文理学院哲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及政治学。

[责任编辑: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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