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德风
相比在方法论层面澄清“实证研究方法与法教义学的关系”〔1〕近年较为成功的探讨,如《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的笔谈“民法实证方法之内涵与展开”。其中韩世远、金可可、薛军、屈茂辉、张家勇、徐涤宇等学者的观点,都颇可参考。、“为什么要强调法教义学”这些基础性议题而言,建设法教义学的任务更为棘手,其具有持续性、长期性的特点,需要法官、学者、律师等法律人的不间断投入和恒久努力。〔2〕经过学界过去多年的探索、提倡乃至呼吁,法教义学已日益获得肯定,逐渐被包括学者、法官在内的部分法律人所接受。无论怎样,目前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至少是明确提出了法教义学的概念,并且阐明了其与价值判断的关系。当然,为什么要强调法教义学而不是“超越法律”(此处借用波斯纳的书名),是一项近乎永恒的法哲学话题。对这一问题的思考,随着时代的进步及法治的发展,法哲学层面的回答也日益精细。对此,积极的态度固然重要,但过分急于求成,很可能如同当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超英赶美”的过程一样,生产出太多的“劣质品”,反而是“欲速则不达”。〔3〕对此,苏力的主张不无道理:“相比较而言,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学术传统比较强,在市场竞争中压力比较大……而法学在急剧扩张的市场当中,当社会需求特别大的时候就出现‘卖假货’的现象。”侯猛、胡凌、李晟(整理):“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观点综述”,《法学》2005年第10期。本文将从澄清法教义学的概念与功能入手,从理论与技术层面讨论法教义学的应用问题,以期为法教义学的建设提供方法论及具体实例层面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