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国滢
评注法学派在欧洲大陆中世纪法学发展史上曾经扮演过非常重要的角色,现代法学的许多概念、原理、规则均来自这个学派的发现或创造。可以说,没有评注法学派,就不可能有现代法学。然而,评注法学派也有其发展的时代局限性,自身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危机。该学派的人物已然消失在历史的云烟之中,但记述和呈现他们的兴衰得失仍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学术作业,至少能够对于探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类的宏大问题提供些许可资借鉴的历史素材。笔者相信,历史是循环往复的,不同时代的法学者有可能遭遇相同的知识与方法困境,面临相同或类似的法律难题。鉴此,笔者不揣学识浅薄,尝试从知识论和方法论视角出发,对评注法学派之形成、兴盛和遭遇的危机进行历史钩沉和原因探究,试图解读其中奥妙,以求教于方家。
在欧洲法律史上,13世纪后半叶是一个关键的时期。〔1〕Manlio Bellomo,Common Legal Past of Europe:1000-1800,translated by Lydia G.Cochrane,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1995,p.177.这一时期开始的欧洲大陆各国政治历史同样是很重要的。随着德意志国王鲁道夫一世(Rudolf I,1218-1291)长期统治(1273-1291年在位)下的哈布斯堡王朝的确立,帝国在日耳曼土地上扎下根基。法国的君主制在路易九世(Louis IX,1214-1270)和腓力四世(Philip IV the Fair,1268-1314)在位时确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而伊比利亚半岛上,贵族制逐渐在(西班牙的)卡斯蒂利亚和阿拉贡王国得势。在意大利中北部的城邦,各种行会(arti,同业公会)与贵族进行血腥斗争后在成立“波波洛自治公社”(the Commune del popolo)中欢庆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