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县背景下县级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要考虑的几个关键问题

2013-01-30 15:57刘学群
中国机构编制 2013年10期
关键词:层级职责公共服务

● 刘学群

(作者系湖南省编办副主任)

从近年来中央到地方出台的一系列举措来看,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正在提速,层级的变化必然要求职责做出相应调整,因此,要考虑省直管县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健全县级政府职责体系。

一是要解决法律、规章的规范与衔接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对市管县体制实际认可,省级政府已经很难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对市、县政府的权力和利益进行重新调整,地方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着动力不足、权限不足,甚至是合法性不足等问题。扩权和放权的落实中存在着扩权县与省里、市里对接不好、沟通不好、对扩权政策掌握不够、用得不足不活的情况,实际原因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细则,造成扩权政策执行不彻底。为此,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从国家立法层面界定地方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市、县政府)的职能界限,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不同层级政府各自管理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理顺不同层级政府间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职责分工。

二是加强对县级政府的督查与指导。在政府层级的功能划分中,中央和省级政府应更多地担负起协调与监督职能。在放权时,要谨防由原来的插手过细变为少有问津。放权后,如果市直部门不管县(市)的检查指导工作,而省里监管又不到位,有些权力监管就会出现“真空”。因此,省级部门在下放权力的同时,应该帮助县级部门尽快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县级政府在权力扩大的同时,如何将权力转化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动力,将考验县级政府的能力,必须警惕成为全能强势政府的倾向。放权将带给县、乡政府更多的财政收入,使之有更多的财力解决农村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但由于历史欠账过多,这些新进入到政府腰包的资金能否真正用到公共服务中,不仅要有上级政府的监督,还要尽快完善并加强县级政府自身的制衡机制建设,扩大体制外监督的力度,防止由原来的“权小责大”演变成“权大责小”。

三是加强省对县级政府履职的绩效评估。省直管县后,要改变当前对城乡实行同一套评估指标体系的办法,根据城乡职责差异,分别制定评估指标体系,使绩效评估真正成为促进区域发展的“指挥棒”,这也有助于避免管理幅度加大、管控不力等缺陷,督促县级政府切实履行自身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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