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合法、合理地开展乡镇扩权改革

2013-01-30 15:57
中国机构编制 2013年10期
关键词:镇政府乡镇政府行政部门

● 廖 涛

(作者系江西省编办副主任)

如何科学、合法、合理地开展乡镇扩权改革,更好地推进城镇化建设,需要解决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扩权要与减责同步,解决好“责大权小”问题。乡镇政府尤其是经济发达镇长期存在着“责大权小”的问题,因此,希望在乡镇改革中通过扩大乡镇权限使其权责对等。这本身并没什么不妥,问题是大多数乡镇在扩权同时,并没有重视乡镇政府的“减责”工作,导致权责同增,“责大权小”并未改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科学确定乡镇扩权的范围。扩权应该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县级以上行政部门行使的权限不应纳入扩权范围。其次应加大对乡镇的“减责”工作。中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不属于乡镇职能的事项,不得列入考核范围”。而当前,很多本应由县级政府和部门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却转嫁到乡镇一级。这种现象必须扭转。再次应强化县级行政部门应有的责任,谁的职能谁负责,不能因为“管得着的看不见”就不去管或者由“看得见”的乡镇帮助代管。

二是扩权要与限权同步,解决好职能转变问题。当前,不少地方政府在经济社会事务中还存在着管得过多、大包大揽问题,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仍然不够清晰。这一点在扩权改革中也有所体现,一些乡镇在职能配置上追求多、在机构设置上要求全,在一定程度上将扩权改革与乡镇职能转变、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对立起来。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从源头上减少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事务过多的问题。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应作出表率,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管好该管的,放手不该管的。特别是在一些涉及乡镇事务的审批项目上,要大力精简项目,为城镇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镇政府要认清扩权镇归根结底还是镇,不能在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上模仿一般城市的建制,必须着眼于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镇政府的管理权限。再次,镇政府要抓住扩权契机,深化职能转变。扩权镇社会经济比较活跃,辖区内中介组织多,镇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在本地社会经济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在自身扩权的同时做好限权、放权工作。

三是扩权要与正名同步,解决好法律地位问题。在一些经济发展迅速的地区,已经出现了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都超过普通建制市的经济发达镇,对这些乡镇进行必要的改革,使其行政管理体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已迫在眉睫。扩权固然能解决这些乡镇当前面临的诸多问题,但不能解决其法律地位受到多方面质疑的问题,有必要在法律地位上对其“正名”。一方面可以设置“较大的镇”,由国家立法机构直接授予这些镇行使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另一方面,将部分符合条件的镇升格为市辖区或者是县级市建制,也可能是一种方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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