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3-01-30 15:57东营市编办
中国机构编制 2013年10期
关键词:东营市民间机构

● 东营市编办

2009年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中,东营市在市、县(区)两级普遍设立了直属地方政府管理的事业机构性质的金融工作办公室。运行三年来,金融办在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金融改革创新、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新兴金融组织不断涌现,各级地方政府在参与金融监管、稳定区域金融市场、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方面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进一步深化地方金融监管改革非常迫切。

一、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金融行业监管力度不均衡。按照现行监管体制,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分别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设立审批、业务监管和风险防控。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管部门受机构设置等方面的限制,在实施有效监管方面力度参差不齐。银行业方面,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在市和县均设有管理机构,在执行上级政策、开展行业监管和防范经营风险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但在证券和保险行业的监管方面,监管机构只延伸到省一级,市级以下没有监管机构,明显存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相对薄弱的问题。特别是在保险业的监管方面,省保监局委托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受理客户投诉等业务。目前东营市保险机构已经达到34家,由于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在推进保险企业合规经营、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方面问题很多。

(二)地方政府缺乏对地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目前,东营市银行业法人机构主要包括东营银行、5家农信机构、3家村镇银行,由地方政府或企业参与发起设立,由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管。一旦出现问题,容易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区域经济和社会稳定。地方政府没有监管职能,不利于及时掌握其经营管理情况,发现和处置经营中的问题,提前化解各类风险。

(三)地方金融行业监管职能分散。目前,对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职能分散于多个部门。市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负责对典当、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对基金设立的备案报批和管理。职能的分散,相关政策的制定、经营数据的统计、管理和服务的创新有诸多不便,不利于统筹地方金融资源,实现对地方金融的统一管理。

(四)地方金融办职能缺失。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自上而下地方金融办主要承担了协调服务的职责,开展金融监管缺乏有效的抓手。东营市作为全省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城市,具体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实施,但金融办作为事业单位,无执法主体资格,在对地方金融,特别是民间金融组织的管理方面,遇有个别企业出现违规现象,难以依法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理和纠正。

(五)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市级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主要依据省府办及省有关部门文件。东营市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过程中设立的民间贷款服务中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组织借贷组织的监管主要依据市府办相关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权威性。

二、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推动监管机构向基层延伸。针对目前市级以下证券和保险行业未设专门监管机构的现状,为加强对地方金融业的监管,建议从国家、省级层面协调证监、保监机构,向市级派驻监管机构。

(二)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银行法人机构的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银行法人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支持和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建议授权金融办代表地方政府参与地方银行法人机构的管理,特别是对高管任职资格及薪酬、法人治理结构、重大经营事项决策、重点经营业务等方面相应的建议和管理权限。

(三)明确各级各部门金融监管职责。建议在顶层设计上明确各级、各部门金融监管的职责分工,理顺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体制,对业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管,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形成权责明确、协同配合的金融监管体系。

(四)制定规范地方金融监管的法规。在目前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的情况下,建议通过省人大立法的方式,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相关法规,明确地方金融办的执法主体地位,为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金融监管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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