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验自由与时间的深层关系

2013-02-01 01:20陈广思
治理研究 2013年1期
关键词:知性先验康德

□ 陈广思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说:“我们只能就发生的事情设想两种不同的原因性,一种是按照自然的,一种是出于自由的。”①【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8页。自由首先是一种与自然因果性相区别的另一种因果性(原因性),自然因果性是基于时间条件的,因为它是对事物在时间中前后相继的时间关系的一种确定。但是,在时间中先行存在的状态不能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的,否则其结果就不是才产生出来,而是始终存在的,因此,“那么发生或产生出来的事情的原因的原因性也是被产生的,并且按照知性的原理本身又需要一个原因。”②【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8页。这个“原因”因此是不基于时间条件的,它就是自由。自由在此就体现出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对自然因果性的独立性,即与自然因果性相区别而且不受其影响,这是自由的否定性的、消极的含义;另一是一种原因性,即自行开启一个状态的能力,这是自由肯定性的、积极的含义。这种自由就是康德所谓的先验自由:“相反,我所说的自由在宇宙论的理解中就是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所以它的原因性并不是按照自然规律又从属于另外一个按照时间来规定它的原因。自由在这种意义上就是一个纯粹的先验理念。”③【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8页。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自由就其最初的定义而言就是对某种时间条件的摆脱和克服,因为自然因果性本身就是对处于时间的前后相继中的感性杂多的关系的确定,自由对自然因果性的独立就是对时间前后相继的规定性摆脱与克服。但是,前后相继只是时间诸种规定性的其中一种,自由与时间的对立不仅仅只是自由与自然因果性的对立,而且还是自由与时间本质的对立。在下面的论述中我们将会展示,在先验哲学中自由本质是纯粹理性的自我规定能力;时间是自然规律的最终根据,而自然规律又是纯粹知性为自然所立的“法”的具体体现,但是,人为自然所立的法却导致了这种法对人的对抗性,因此,自由与时间的对立,不仅是两种原因性的对立,更是理性与知性之间的冲突,因而也即理性本身的一种自相矛盾的表现。尚且不讨论如何克服这一矛盾,仅就在理解自由与时间的对立关系方面,我们唯有采取一种违背康德主体性哲学的方式——恢复时间及其在事物中的关系的客观必然性和实在性,至少认为时间及其在事物中的关系是对某种本源的时间的表象——才能对之加以理解。

一、先验自由的本质

先验自由的设定与思辨理性的运用密切相关,正因为思辨理性在有条件者身上始终不渝地追寻无条件者,从而陷入了二律背反之中,才需要把自由作为区别于自然因果性的另一种因果性而悬设出来,从而拯救了理性。但是,另一方面,理性之所以能够在关键时刻悬设先验自由,在于理性本身即具有与自由相一致的品格,先验自由的本质实际上就是纯粹理性的一种能力的表现。

在先验辩证论中的“对与普遍的自然必然性相联结的自由这个宇宙论理念的阐明”一部分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名为对自由的阐明,但康德在这里并不直接谈及自由,相反,他用大部分的篇幅来谈理性。他阐明了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是现相的同时又是单纯理知的对象的可能性,他认为,人通过感官而认识到自己作为自然的人,同时也通过单纯的统觉来认识自己作为本体、即不能归于感官印象的人,因此,人一方面是现相,另一方面又是单纯理知的对象,后一种情况缘于理性的某种能力:“因为理性只是按照理念来考虑自己的对象并据此来规定知性,然后知性就对自己的(虽然也是纯粹的)概念作一种经验性的运用。”①【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86页。理性这种自我规定的能力是一种区别于自然因果性的原因性,因为理性自我规定是根据自身的理念、不受任何其他东西的影响而进行规定的,而不是处于时间条件中受到外在的、先行的状态规定的;这种原因性是对于现象的原因性:“如果理性可以对现象具有原因性,那么它就是这样一种能力,通过它,诸结果的一个经验性的序列的感性条件才首次开始。”②【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88页。就此而言,这种纯粹的理性本身就象征着一种自由和对意志的规定性,先验自由正是理性这种独立于自然因果性并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先验自由实际上也是实践自由,或者说是实践自由的根据,因为,对自然规律的独立与自行开启一个状态唯有对意志加以规定才可能表现出来,先验自由只是一个理念,实践自由就是理性根据这一理念来规定意志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能力,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也明确说:“我这样说:每个只能按照自由观念行动的东西,在实践方面就是真正的自由的。”③【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纯粹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这是《实践理性批判》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观点,也是对纯粹理性与先验自由之间的等同关系的阐明与运用。因此,对于康德而言,只有理解了理性具有对现象的独立性和原因性,才能理解先验意义上的自由,对先验自由的阐明实际上就是对理性的能够自我规定的特性的阐明,先验自由的本质即是纯粹理性的自我规定,从实践的角度即纯粹理性的自我立法。

先验自由与时间之间的冲突因此在理性与时间之间的关系上也有了同样的反映。康德明确指出:“纯粹理性作为一种单纯理知的能力并不服从时间形式,因而也不服从时间次序的诸条件。理性在理知的品格中的原因性并不产生,或者说绝不在某个时间中起始以便产生一个结果。”④【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88页。这是因为,理性作为现象的原因性并不与现象同质,理性本身是一个力学性的概念,它涉及到条件对条件者的力学性关系,而不是条件与条件本身之间的数学性关系,在前一种情况中,原因与结果、即规定者与被规定者之间并不同质,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同质。理性作为现象的原因性本身并不与现象同质,也就是说并不需要服从现象得以可能的条件——时间和空间,相反,它作为一种理知的原因性正是对这种条件本身的克服。理性作为一种原因性并不“产生”或“开始”,因为理性“不允许超越它之上有任何在时间上先行的条件”,但是,它在现象中的结果却“毕竟”开始了⑤【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90页。。虽然康德在这里对于理性作为一种不处于时间条件中的原因性如何开启一个现象中的状态含糊其辞,但是他的立场是明确的:理性作为一种自由的能力与时间“不共戴天”,凡是有时间出现的地方,都是先验自由绝迹的地方,凡是没有时间的地方,则是自由大行其道之所。但是,时间为什么如此处处与自由相对立?这就导致了对时间的本质的追问。

二、时间与自然规律的关系

在先验分析论中,时间作为范畴图型而出现,这是出于把范畴应用于现象之上需要一种中介的考虑。范畴是知性的概念,现象是感性杂多,两者不同质,因而需要一种既和范畴同质又是现象同质的中介才能把范畴运用于现象之中,从而把一般杂多综合统一起来。时间有一种先验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作为一切表象联结的形式条件,与知性概念中对感性杂多加以纯粹综合统一的能力同质,在这方面时间与范畴同质;另一方面,时间是感性直观形式,一切感性杂多的表象都必然包含有时间,就此而言,时间又与现象同质,因此,时间能够成为范畴应用于现象之上的中介。康德由此进一步认为,时间不仅是感性的一种直观形式,甚至也是知性(范畴)的某种感性的形式条件,他说:“先天的纯粹概念除了范畴中的知性机能之外,还必须先天地包含有感性的(即内感官的)形式条件,这些形式条件中包含有那些范畴只有在它之下才能应用于任何一个对象的普遍性条件。”①【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因此,范畴并不仅仅是一种概念,而且本身也含有时间图型这种感性的形式条件。

时间图型本质上是先验想象力对处于时间关系中的各种表象的综合能力,康德说:“一个纯粹知性概念的图型是某种完全不能被带入任何形象中去的东西,而只是合乎某种依照由范畴所表达的一般概念的统一性规则而进行的纯综合,是想象力的先验产物,该产物就所有那些应先天地按照统觉的统一性而在一个概念之中关联起来的表象而言,就与一般内感官的规定依照其形式(时间)诸条件而发生关系。”②【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页。这种先验的纯综合使得一切表象都按照时间的诸条件而被联结起来,为范畴应用于现象提供了条件。时间图型是范畴本身所固有的、与时间某种先验规定性相关的性质,实质上十二范畴各自体现了时间本身的某种规定性:“每一个范畴的图型都包含和表现着仅仅一种时间的规定。”③【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6页。康德具体说明四大类范畴的时间图型:“如量的图型,这就是在对一个对象的相继领会中时间本身的产生(综合),质的图型,这就是感觉(知觉)与时间表象的综合,或时间的充实性,关系的图型,这就是诸知觉在一切时间中(即根据一条时间规定的规则)的相互关联性,最后,模态及其诸范畴的图型,这就是时间本身,作为对一个对象是否及怎样属于时间而加以规定的相关物。”④【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6页。图型作为时间的一种先验规定,它通过范畴而与一切可能对象的时间序列、时间内容、时间秩序和时间总和相关,也就是说,现象即自然界中一切事物的存在所依存的条件都与时间相关,这是因为,纯粹知性原理、即知性为自然所立的法实际上就是范畴运用的客观原则,范畴的运用通过时间图型、因而首先通过自我意识对表象在时间中的关系加以确定而进行,每个范畴都包含一种时间规定,如因果范畴所包含的时间规定就是前后相继,这也是因果范畴的时间图型,它通过这一图型而为自然立的法是:“一切变化都按照因果连结的规律而发生”。总之,知性通过对一般杂多在时间中的各种关系进行疏理,确定了与十二范畴相应的十二种时间图型,从而确定了纯粹知性原理体系,实现知性为自然立法。

关于纯粹知性原理和自然规律之间的关系,康德说:“但自然的一切规律毫无例外地都服从知性的更高的原理,因为它们只是把这些原理运用于现象的特殊情况之上。所以只有这些原理才提供出那包含有一般规则的条件和仿佛是这规则的指数的概念,经验则给出了从属于这规则之下的实例。”⑤【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页。“指数”在这里实际上体现出一种高阶与低阶的关系⑥邓晓芒:《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句读》,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64页。,纯粹知性原理是一种比自然规律更高阶的规律,因为前者是后者的根据。既然纯粹知性原理是对一般杂多中时间的关系的一种抽象的规定和表象,那么,自然规律就是对现象中时间的关系的某种间接和具体的表象,一切自然规律的根据都在于时间关系,这一方面体现出自然规律本质,即自然规律是自然根据时间而确定的某种原则或关系,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时间的本质:时间本身意味着一种抽象的规律性乃至于法的必然性,这种抽象的规律性或必然性的具体表现就是自然乃至人类社会中的各种规律。规律不仅仅意味着事物的存在与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关系,同时也意味着事物任何时候都必须依赖的条件,前一种意义上的规律就是具体的自然规律,而后一种意义上的规律则是一种抽象的规律,在某种程度来说,时间是所有事物根本上不能克服与超越的规律或条件,一切事物只有时间中才能被理解和认识,也只有在时间中才能存在,用后来海德格尔的说法,时间就是存在论最根本的条件。康德虽然并没有直接阐述时间在纯粹知性原理中的根本性地位,他出于西方传统哲学的立场更强调纯粹知性在构建原理时的根本性地位,但是,与海德格尔对康德的解读一样,我们仍可以从康德的文本中寻找到时间对于物(现象)的存在的根本地位的依据和表述。例如海德格尔从《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关于范畴的先验演绎的表述中看到了时间对于存在的至关作用,他否定了康德的主体性立场,认为时间处于一种比知性更本体的地位,时间是存在论的基石,也是人的存在的首要条件。无论如何,虽然从奥古斯丁以来,人们隐隐认识到时间在与上帝的关系中象征着一种不可超越与克服的必然性,但是把时间与自然的“法”如此紧密而又如此清晰地联系起来,在人类思想史上康德应是最首要的一位哲学家。

三、理性自我立法与为自然立法的冲突

如果说,先验自由体现的是纯粹理性的自我规定能力,而时间体现的是纯粹知性原理或者自然规律,那么,先验自由与时间之间的冲突就成为纯粹理性与自然规律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实际上一直以来都是西方传统哲学所注意到的,理性代表的是人追求自由、超越本能束缚的一种能力,自然规律向来都是对人的这种能力的阻碍和限制。但是,对于康德,自然规律源自于纯粹知性原理,后者顾名思义即是知性为自然立法所确定的原则,康德在关于纯粹知性的综合原理的系统展示中,一开始就明言:“一般说来,任何地方出现了原理,这都只能归功于纯粹知性,后者不仅仅是相对于发生的事情的规则的能力,而且本身就是原理的根源。”①【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页。既然自然规律源自于人的知性,那么,纯粹理性与自然规律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就是纯粹理性与纯粹知性之间的冲突,又因为知性是广义的理性,那么这种冲突实际上是理性本身的自我冲突。因此,先验自由与时间之间的关系在最根本上可以追溯到理性作为两种原因性的关系,即作为自由的原因性与作为自然必然性的原因性之间的关系。广义的理性的本质是人的一种自发性,纯粹知性是一种规则的能力,纯粹理性是一种原则的能力,后者从实践的角度是一种自我立法的能力,理性一方面出于本质而欲求克服一切外在因素进行自我规定,另一方面,由于理性(知性)是一种规则的能力,因此也必然通过自身的概念(范畴)对感性杂多之间的关系加以整理和规定,从而形成纯粹知性原理体系。但是理性自我立法体现了先验的自由,而理性(知性)为自然立法却产生出一种客观有效的必然性,与自由相对抗。由此就产生出一个问题:知性为自然立法为什么体现不出自由?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重新回到知性为自然立法的过程中去。一般而言,感性作为一种接受性,提供的是感性杂多,知性作为一种规则能力,根据概念(范畴)而整理这些感性杂多,在此过程中,先验统觉的综合统一原理是知性运用的最高原则,如果说这个过程有哪个环节导致了知性为自然所立的法的客观实在性的话,那么只可能在知性整理感性杂多的过程中,因为先验统觉的综合统一本身是自我意识的能力,单纯从中引出的必然性并不会形成反过来限制人自身的能力;而且它也只是一种能力,其所导致的结果必然与对象(感性杂多)相关。知性通过范畴而整理经验杂多,范畴又借助于时间图型来进行运作,时间图型一方面是一种纯综合能力,但是,它同时又是对感性杂多在时间中的关系的一种表象,并依照范畴的统一性规则面对这种表象加以综合。那么在整个过程中,只有感性杂多在时间之中的关系才是知性运作真正的对象,知性通过把先验统觉的综合统一的必然性加在这种时间关系之上,才形成范畴,从而形成纯粹知性原理;自然规律就是按照先验统觉来规定时间次序的一种力学性规律。可以说,感性杂多在时间中的关系才是纯粹知性原理和自然规律的真正的根据,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只是从主体的角度对这种关系加以确定,从而获得为自然立法的名声而已。因此,在知性为自然立法的过程中,真正带有客观性的是时间关系,这种时间关系具有真正的客观必然性,这种客观必然性通过范畴的综合统一而成为纯粹知性原理,从而再具体化成为自然规律。由此,关于知性为自然立法为什么体现不出自由这一问题就有了答案:知性为自然所立之法实际上只是感性杂多在时间中的客观关系的表象,这种客观关系作为自在之物的关系的某种表象,本来就并非理性所能决定的,因此与自由根本对立。

上述的论述似乎一直都忽略了一个重大的内容:时间对于康德来说是人的意识结构,它具有先验的观念性,因此并非真正的客观。实际上,如果要把这种先验哲学的思维贯彻到底,康德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因为,如果时间完全属于主体,那么,知性为自然立法的整个过程,从感性杂多的产生,到杂多在时间中的关系,再到统觉的综合统一,整个过程根本没有任何客观因素在知性立法中起到作用,那么,自然规律的客观必然性从何而来,对自由的限制性又从何而来?一种完全由主观构造而成的规律对于作出这种规律的人来说并不真正意味着规律性或必然性,但是,如果这种规律哪怕具有对某种客观的规律的丝毫的表象或模仿,都将会使得作者反而会受制于它。因此,如果认为知性为自然立法单纯是一种主体性的行为,那么根本上无法解释自然规律的客观必然性,但是,如果认为自然为自然所立的法是对某种自在之物的关系的表象,那么,其中就是对时间的某种规定性的表象,这种规律性本身表明时间所具有的不超越和摆脱的必然性。

因此,如果康德认为时间彻底是一种先验观念性之物,那么他将无法解释理性自我立法和为自然立法之间的冲突,也因而也无法解释先验自由与时间之间的冲突。我们必须至少认为,作为人的感性直观形式的时间有某种更本源的、更基础形式的存在,两者是派生与本源的关系,前者是对后者的限制,或者说后者是从人的角度对时间的理解。实际上,康德也曾在无意中表述过本源的时间的可能性,如他在对时间概念的形而上学阐明中曾说时间的无限性只是意味着,时间的一切大小只有通过对一个唯一的、作为基础的时间进行限制才有可能①【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2页。;在另一处,他也说过时间和空间作为人的直观方式之所以是感性的,是因为它们不本源的时间,本源的时间及相应的直观方式“只能属于那原始的存在者”②【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5页。。作为基础的时间或属于原始存在者的时间都可以理解为与作为人的意识结构的时间的不同之物,而且后者可以理解为是前者的派生。海德格尔虽然把时间置于比康德更接近主体的位置,但是,他在讨论康德的先验哲学中也曾提出,时间和空间或许出于同一个根源,“或者毋宁说,发源于一个首要的东西,它既不是空间也不是时间,因为它或许比两者更加原始”,而日常生活中的时间“我们就此所真正意指的只不过是某种像时间般的东西”③【德】海德格尔:《物的追问——康德关于先验原理的学说》,赵卫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第15页。,这也说明了一种本源的时间的可能性。讨论时间的主体或客体性不是本文的主题,但是,在关于先验自由与时间之间的关系上,只有承认感性杂多在时间中的关系是客观的、即时间本身具有某种客观必然的、同时作为自然规律的根据的规定性,我们才能为康德关于自由与时间相对立的观点加以辩护,但是这一条件却是康德的先验哲学所必然否定和拒绝的,这无疑是康德先验哲学中难以自洽之处。

四、总 结

实际上,早在奥古斯丁关于上帝与时间的关系的讨论中,自由与时间就明确成为一对对立的范畴,这两对范畴之间如果说有不对立的时候,或许只能在马克思关于“时间是人的一种积极存在”的命题或关于必要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观点中找到。在康德那里,自由与时间之间的关系之所以值得重提,一方面是因为他对于时间与自然规律之间的关系的清晰的论述间接地表明了时间本身意味着较自然规律甚至纯粹知性原理更高阶的必然性,是自然规律的根本来源,这是对时间本质很深刻的揭示;另一方面,在康德的主体性哲学立场中,我们只有以一种违背康德的意愿的方式——即认为时间及其与现象的关系是客观必然的——才能理解自由与时间的对立关系,因而才能理解,为什么出于理性的两种立法——自我立法和为自然立法——一种能够体现出自由,另一种却体现出与自由相对抗的自然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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