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显兵
少年司法是最近十年来中国刑事司法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研究成果也比较丰富,但对未成年犯罪具体的防范与治理模式的研究却相对薄弱。2005年12月,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研究也开始活跃。但是,笔者深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防范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在此提出一些问题,就教于方家。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现实中存在着一些理论宣传与司法实务相互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学术界大力倡导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充分重视“宽”,能够不立案的尽量不立案,能够不起诉的尽量不起诉,能够适用社区矫正的尽量适用社区矫正,即矫正论的观点。矫正论的中心议题就是通过刑法的适用,矫正犯罪人的人格,促使其再社会化,最终将犯罪人矫正成为遵循社会主流文化意识形态为基础的规范的守法公民[1]。但另一方面,实务界面对当地社会舆论和被害人家属的压力,尤其是在一些严重暴力犯罪的处理上,却又不得不“严厉惩罚”。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有更全面的理解。
最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仅仅是刑事司法政策。罗干同志当初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