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年毛泽东的良法思想*

2013-03-31 17:14郑志锋
关键词:良法法律思想

什么样的法是良法?古代儒家认为,合乎伦理道德的法是良法;而法家认为良法是推动社会发展、强国富民的有力工具,能够保证秩序、规范行为。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批判封建专制的“一家之法”,认为良法是天下之法;资产阶级改良派受西方近代民权思想和宪法思想的影响,强调良法的“公意”性;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了“五权宪法”为核心的良法思想,其良性宪法的设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不同时期的良法思想具有明显的时代性。毛泽东在其成长与早期革命实践过程中,受到这些思想的影响,逐步形成自己对良法的认识。

毛泽东从小嗜书,将中国文史古籍作为不替的旨趣,他认为“中国现时的新政治新经济是从古代的旧政治旧经济发展而来的,中国现时的新文化也是从古代的旧文化发展而来的,因此,我们必须尊重自己的历史,决不能割断历史。但是这种尊重,是给历史以一定的科学的地位,是尊重历史的辨证法的发展,而不是颂古非今,不是赞扬任何封建的毒素”[1]708。在六年(8—13岁)私塾教育中,他熟读经书,积淀了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这对其良法思想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影响。

毛泽东良法概念的提出很明显是受到法家的影响。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商鞅,是青年毛泽东论及良法时最早提到和推崇的人物。1912年毛泽东就读于湖南全省高等中学校时的作文《商鞅徙木立信论》[2]1-3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毛泽东最早的手稿,也是毛泽东流传下来的最早的一篇论述法律的文章,毛泽东也因此被认为是中国现代时期最早提出良法概念之人[3]64。文章借商鞅变法之事的讨论,透露出了青年毛泽东朴素的良法思想。他以“商鞅之法,良法也”为立论基础,提出良法概念,并在两个层面体现了法家的良法思想。一是,他认为法是谋求幸福的工具,善法才是良法。善法能为民谋福,并会得到民众的支持(“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比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反之,恶法不仅不能给民福利,还会带来危害,必然会遭到排斥(“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二是,在良法的判断标准上,他提出的“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与法家将法作为推动社会发展和强国富民有力工具的观点相吻合。

法家以功利为出发点,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并主张“当时而立法”。青年毛泽东也曾经表露出“治乱世用重典”的中国传统刑法思想。如他在1916年7月18日的《致萧子升信》中论及湖南当时驱逐都督汤芗铭时,提出:“汤在此三年,以严刑峻法为治,一洗从前鸱张暴戾之气,而镇静辑睦之,秩序整肃,几复承平之旧。”[2]43又如,他在读清代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七《梁武帝》“若夫坏人心,乱风俗,酿盗贼篡弑危亡之祸者,莫烈于俗儒”时,他作了批注:“儒俗者万千,而贤者不一,不如过去法家之犹讲一些真话。”[4]343法家思想虽然存在过于夸大法律特别是刑法作用等缺陷,但它为结束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割据、民不聊生的社会状态提供了现实的治理方法,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巩固与发展,符合“当时而立法”逻辑。毛泽东称商鞅之法为良法,也正是认同“当时而立法”的观点,看到了商鞅之法在当时特定历史时期所起的重大作用:“鞅当孝公之世,中原鼎沸,战事正殷,举国疲劳,不堪言状。于是而欲战胜诸国,统一中原,不綦难哉?于是而变法之令出,……”[2]1

青年毛泽东在对法的认识上也有着儒家思想的痕迹。如在对待法与道德的关系上,儒家关注伦理道德,认为法律应反映和体现一定道德,以德为主,以刑为辅。毛泽东在1917—1918年阅读《伦理学原理》第五章“义务及良心”时批注道:“此所谓义务直是法律,法律则止于禁人为恶,而不强人为善,岂道德上至要紧之义务而可如此哉?义务者,对己者也,对己之义务无有在一定程度中止之理。”[2]238所以政治、法律、宗教、礼仪制度之类的东西并非为君子所设,而是为小人所设,法律的效用只是辅助性的,这就类似于传统中的“德主刑辅”观念。又如在人的本性问题上,荀子认为礼法是为限制人的欲求的无限度扩张而设置的,“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5]336因此,将“礼仪”“法度”等道德和法律规范作为改造人们恶本性的手段,“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仪然后治”。[6]15毛泽东在《致蔡和森等》的信中谈到“人类生活全是一种现实欲望的扩张。这种现实欲望,只向扩张的方面走,决不向减缩的方面走”,“俗语‘这山望见那山高’,‘人心不知足,得陇又望蜀’均可证明这个道理”。[7]5他还在1917年4月1日发表于《新青年》的《体育之研究》一文中论及:“人静处则甚逸,发动则甚劳,人恒好逸而恶劳,使无物焉以促之,则不足以移其势而变其好恶之心”。[2]74-75很明显,毛泽东受到了荀子“性恶”论的影响,主张“法律本于人情”。[7]269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在《商鞅徙木立信论》中将“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放在良法判断标准的首位了。再如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上。虽然法家也主张“人性本恶”,但认为人的恶性是无法改变的,所以将法律视为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而毛泽东并未走向法家的这一极端,他在《体育之研究》中说“有圣人者出,于是乎有礼,饮食起居皆有节度”[2]66即可为证。在他看来,社会的治理既要有良法,还要有圣人。他在1917年8月23日《致黎锦熙信》中指出:“今之天下纷纷,就一面而言,本为变革应有事情;就他面而言,今之纷纷,毋亦诸人本身本领之不足,无术以救天下之难,徒以肤末之见治其偏而不足者,猥曰吾有以治天下之全邪!此无他,无内省之行,无外观之识而已矣。己之本领何在,此应自知也。以欂栌之材,欲为栋梁之任,其胸中茫然无有,徒欲学古代奸雄意气之为,以手腕智计为牢笼一世之具,此如秋潦无源,浮萍无根,如何能久?今之论人者,称袁世凯、孙文、康有为而三。”[2]84-85其中显露出的国家需要由大智慧的圣贤来治理的观点明显是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少年毛泽东受到了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但他的思想并不囿于私塾教育的框架,“我是家里的学者。我读过经书,可是并不喜欢经书。”[8]8在十三到十五岁停学的两年间,毛泽东“贪婪地阅读能够找到的除了经书以外的一切书籍”。[8]9其时,毛泽东常去听韶山的一位维新派教师李漱清讲维新变法的故事,并从他那借读了当时影响极大的关于西学新法的新书——郑观应的《盛世危言》[9]14,“我当时非常喜欢这本书。作者是老的改良主义学者,认为中国之所以弱,在于缺乏西洋的装备——铁路、电话、电报、轮船,所以想把这些东西引进中国”[8]9,“《盛世危言》激起我恢复学业的愿望”[8]11。1910年,16岁的毛泽东来到湘乡县的一所新式学校——东山小学读书。“毛泽东这时较多地接受了维新派思想”[10]9,并一度将康梁二人视为崇拜的对象。资产阶级改良派在批判封建专制之不法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善法观,认为法律应由多数人共同制定并合乎“公意”。康有为认为,变法须变其“本”,要求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改革法律,“宪法为何而立也?为敌人主专制其国而立也,为去人主私有其国而立也,为安国家而官明其职人得其所而立也。”[11]44而康有为的《大同书》在其空想的大同社会意义上却是法律虚无主义者[12]86,“盖法律之立,所以预防为非。太平之世,苟尚有恶欲若此者,必非自好之士,亦必不畏法律,故无须矻矻以制刑书也。”[11]61,这表现出康有为的理想与实践确实存在的巨大差距[13]255。毛泽东也曾在阅读《伦理学原理》的批注中写到“吾尝梦想人智平等,人类皆为圣人,则一切法治均可弃去,今亦知其决无此境矣。”[2]186-187但毛泽东受康梁君主立宪思想的影响更为深刻。他在《新民丛报》合订本第四号梁启超的《新民说》第六节“论国家思想”处批注道:“正式而成立者立宪之国家,宪法为人民所制定,君主为人民所拥戴;不以正式而成立者,专制之国家,法令为君主所制定,君主非人民所心悦诚服者。前者,如现今之英、日诸国;后者,如中国数千年来盗窃得国之列朝也。”[10]9-11梁启超的立宪立法思想中包含了立法权必须归属国民、国会必须适合中国国情等良法思想,同时他认为变法必先变人,“徒法不能足以自行”,“虽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属无效”。他在《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中提出:“盖国之所以乱,其故有二:一由民之不守法律;一由法律之不善,驱民日趋于恶。”[11]70毛泽东对此亦表赞同,他在《商鞅徙木立信论》中的“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吾于是知吾国国民之愚也,吾于是知数千年来民智黑暗国几蹈于沦亡之惨境有由来也”,也是发于良法与民智关系的感叹。

辛亥革命爆发后,毛泽东参加革命军当了半年兵,并从当时鼓吹革命的报纸《湘江日报》中受到了社会改良主义的影响。他还阅读了西方十八、十九世纪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近代科学著作,如卢梭的《民约论》、达尔文的《物种起源》、亚当·斯密的《原富》、孟德斯鸠的《法意》等,这使毛泽东受到了一次集中的西方启蒙思想的教育[14]15。1913—1918年,毛泽东在湖南师范学习期间,杨昌济是对毛泽东影响最大的老师。杨昌济学贯中西而以中为主,推崇宋儒的心性之学和明末清初以王夫之为代表的经世致用之学,这都对青年毛泽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时,他开始读《新青年》杂志,“我当时非常佩服胡适和陈独秀的文章。有一段时期,他们代替了梁启超和康有为,成为我的楷模。”[8]31师范毕业时值五四新文化运动高潮,毛泽东因组织赴法勤工俭学活动进京,在北大图书馆任助理馆员的机遇使他能够在这个新文化运动的发源地阅读各种新出书刊,并认识李大钊、陈独秀、蔡元培、胡适等先进人物,加上自身的斗争实践和读书思考,到了1920年夏天,毛泽东“在理论上和在某种程度的行动上,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8]39在这一过程中,毛泽东对良法又有了新的认识。

(一)明确提出良法对民智的要求,变法应先变人心

在《商鞅徙木立信论》中,毛泽东发出了“民是此民矣,法是彼法矣”的感叹,认识到民智低下给良法的实现造成的障碍。1917年在写给黎锦熙的一封信中更明确地提出了变法应先变人心。面对“天下亦大矣,社会之组织极复杂,而又有数千年之历史,民智污塞,开通为难”的状况,他指出“欲动天下者,当动天下之心,而不徒在显见之迹”,这是因为“天下之生民,各为宇宙之一体,即宇宙之真理,各具于人人之心中,虽有偏全之不同,而总有几分之存在。今吾以大本大源为号召,天下之心其有不动者乎?天下之心皆动,天下之事有不能为者乎?天下之事可为,国家有不富强幸福者乎?”[2]85-86

(二)对良法的大本大源的探索

青年毛泽东初提出良法概念时,对于什么是良法,从保障人民权利、增加国民财富、增强国力、杜绝资源浪费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抽象的判断标准。随着其学习实践的发展,逐步向良法的实体问题进行探讨。在1917年的《致黎锦熙信》中,毛泽东说“今日之变法,俱从枝节入手,如议会、宪法、总统、内阁、军事、实业、教育,一切皆枝节也。枝节亦不可少,惟此等枝节必有本源”。因此,他提出变法必有本源,这本源是“宇宙之真理”,离开了本源,“夫以与本源背道而驰者而以之为临民制治之具,几何不谬种流传,陷一世一国于败亡哉?”[2]85此后,他在1919年7月14日《湘江评论》创刊宣言中指出:“世界什么问题最大?吃饭问题最大。什么力量最强?民众联合的力量最强。什么不要怕?天不要怕,鬼不要怕,死人不要怕,官僚不要怕,军阀不要怕,资本家不要怕。”[2]292从中可看出毛泽东对“宇宙之真理”的社会本源问题逐渐清晰,民众、人民性成了其思想的基础。是年12月,他又在《学生之工作》一文中进一步提出了“社会制度之大端为经济制度。家庭制度之大端为婚姻制度。”[2]454毛泽东对“本源”问题的这些探索,从其“法”思想来说,就是要解决“良法”应该以什么为本位、以什么为重点的问题。

(三)良法与民意

在《商鞅徙木立信论》中初提出良法概念时,对于良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毛泽东只是间接地从民众对法的支持或排斥的态度来反映。随着早期的实践,青年毛泽东的良法思想一方面逐渐突出法的人民性和社会经济制度等法的基础问题,另一方面力图去法律的专利化,希望法能为普通民众所知晓,法亦能为普通民众所需要。1920年3月12日,他在与黎锦熙的《湖南建设问题条件商榷》中提出“举办遗产税、所得税及营业税。减轻盐税。废除两年来新加各苛税。”“完全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之自由。”[2]470-472表明毛泽东在经济立法上主张通过税制法律来解决社会贫富悬殊问题,在政治上主张保障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年9月6日,毛泽东在《绝对赞成“湖南们罗主义”》一文中认为“原来准照兼公所提解释们罗主义的三个条件‘我们用心干我们自己应干的事’,‘我们绝对不干涉别人的事’,‘绝对不许别人干涉我们的事’”,是“于最大多数的人民心理顶相合的”,“我料得这最大多数人民必定是(一)种田的农人,(二)做工的工人,(三)转运贸易的商人,(四)殷勤想学的学生,(五)其他不管闲事的老人及小孩子。”[2]510可见毛泽东在其早期的外交立法思想上也是非常倚重普通民众的意愿的。同年9月27日,他在关于湖南自治问题的《释疑》一文中,针对有一些人心里怀的不该疑的“疑”,提出原因在于这些人“还是认政治是一个特殊阶级的事,还是认政治是脑子头装了政治学法律学身上穿了长褂子一类人的专门职业”,这是“大错而特错了”。接着,毛泽东以子产治郑、意英法美劳动者的政治运动、俄国工人农人的办政为例,认为“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所以,政治法律不是学政治法律职业人士的专利,“不论你是农人也罢,工人也罢,商人也罢,学生也罢,教员也罢,警察也罢,乞丐也罢,女人也罢,你总有权发言,并且你一定应该发言,并且你一定能够发言。”[2]519-521该论述表现出了毛泽东去法律专利化、将法律普众化的趋向,而法律的普通化、民众化恰恰是“立信”的重要基础。10月,毛泽东等377人提出的《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建议》中提出“要说由人民动议,则革命政府之首领,即是一个人民。由革命政府的首领,合之其政府内的僚属,及其他所有的党徒,业已成为一大势力,由之发动召集宪法会议,实为事势之所必经,而亦并无不合理论之处。”[2]693在此,毛泽东等人直接提出了宪法由人民制定的建议,更加突出了其法律观的人民性。

受时代、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毛泽东认为其早期的思想是“自由主义、民主改良主义、空想社会主义等观念的大杂烩”,“对‘十九世纪的民主’、乌托邦主义和旧式的自由主义,抱有一些模糊的热情”。[8]31因此,他早期的良法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多元性,反映了20世纪初叶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中人们多维共居的思想。随着毛泽东成长为一名马克思主义者,他彻底摒弃了原来改良主义、旧民主主义、无政府主义等法律思想,逐步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15]。青年毛泽东的良法思想是这一过程中必要且有益的一环。如毛泽东早年关于“变法必有本源”的探索及“社会制度之大端为经济制度,家庭制度之大端为婚姻制度”的认知,反映在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实践效果就是率先对土地和婚姻制度立法;又如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16]1468-1482和他在1954宪法制定过程中对人民意见的极其重视[17]324-331,都可在其早年的良法思想中找到依稀可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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