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和谐发展政策及运行机制

2013-03-31 20:46唐娅辉
关键词:妇女政策

唐娅辉

(湖南省委党校,长沙 410006)

通过政策来保障和提高妇女的地位、促进性别平等是中国政府一以贯之的执政理念。在我国,占总人口一半的女性虽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成为了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但其占有的社会资源却与男性相比相差甚远。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涵盖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其他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协调发展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从根本上保障了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有利地促进了男女平等与社会和谐。但在社会转型后,某些在计划经济时代能有效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正在失去存在的基础,甚至会成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利于社会性别平等的制度安排,导致妇女群体正在加速边缘化,这也亟需积极的政策加以保护,而目前中国的社会政策在促进性别和谐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影响了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通过政策调整来促进两性的和谐发展成为当前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就此作一分析。

一、性别和谐发展政策的协调与冲突

(一)元政策与具体政策之间存在偏差

按照政策层级标准可以将政策分为元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等。元政策是规范和引导政策过程中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评估行为的准则或指南。它是所有政策的原则、基础和标准。元政策在政策体系中属于最高层级的政策。它影响着其他所有层级的政策范式。基本政策属于元政策之下在一定时期内所确立的大的纲领和重大的国家政策。它不同于元政策的理论性和方向性,它是对某个领域的某个社会内容明确规定、长期稳定的国家政策,这种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不会出现重大的变化。它规定了大的政策走向,确立了稳定发展的政策轨道。具体政策则是在元政策的规定下,根据基本政策的指导来制定的对具体经济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介入政策。

在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方面,中国的元政策从新中国建立的那天起,就已经明确规定了性别平等的原则。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纲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从元政策的规定中,使我们看到了一个新成立的人民政府体制中反映其基本价值规范和方向的基本摹本,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原则和方向,是其他所有具体政策的指针和坐标。1995年,中国政府又十分郑重地向世界承诺,男女平等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这是在元政策的指引下针对妇女领域出现的问题和妇女未来发展的走向而确立的基本措施,它指导国家有重点地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但是,在具体政策上呈现出弱化的倾向。例如,土地分红男女有别;男女退休年龄的不同;阶段就业的动议等不仅与元政策和基本政策相悖,有些甚至存在着性别歧视。以中国的生育政策为例,规定在农村有条件地生育二胎政策满足了农民传统的意愿和个体家庭利益的需求,但从实质来看,则是对传统男孩偏好的生育文化的默认与妥协,在不经意之间从根本上否定了自己男女平等的立场和出发点,而进一步激化了“男尊女卑”、“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具体政策本身缺乏长远的、战略性的性别意识和眼光,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和女婴死亡率的上升。

(二)其他领域公共政策性别取向不明

自95年世妇会以来,中国的许多政策不同程度地纳入了社会性别理念,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性别理论来指导非妇女领域政策的制定,导致政府在一些有关妇女的政策与其他社会经济政策之间存在某些冲突;由于政策制定者及制定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导致出台的政策存在偏差以及政策实施效果不佳。

从政治权利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2],但同时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3],数量上的规定虽然至少保证了1名女性进入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但显然政治资源是完全倾向于男性的。

从财产权利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4]但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却规定,凡是农村妇女提交土地权益受损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这使得法律上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成为了一纸空文,使“民间法”大于“国家法”的现象愈演愈烈。

从教育权利来看,“教育普惠制”政策与“教育优惠制”政策之间存在冲突。在计划生育领域,通过多年的实践,政府采取了各种有利于农村女孩家庭的奖励政策。这些政策给那些在农村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和子女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女孩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减免、高中入学考试加分等。这些优惠制度改善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的状况,对于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变以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女孩享受到了政策的保护和实惠,所以农村女孩受教育的机会得到提高。2007年,教育部门针对农村家庭的孩子开始推行 “两免一补”的教育普惠政策,这个政策虽然有利于义务教育的普及,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公平和公正。但是普惠政策降低了农民群众抚养子女的成本,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成本,造成了事实上一些人宁愿交社会抚养费也要超生的现象,冲击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从表面上看,“教育普惠制”政策与“教育优惠制”政策之间的冲突与社会性别无直接关连,但两者的冲突对于政策效果的抵消是不言而喻的。

(三)政策的自由裁量权悖论

政策的执行不仅有赖于政策本身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而且更与政策执行者是否有效地执行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政策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则是导致政策失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拥有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和自行选择采取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一种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赋予了政策执行者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一定的选择,这种“选择权”有利于调动政策执行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但自由裁量权有着范围和程度的限制。裁量权超过限制等于越权,破坏政策的合法性;裁量权运用不够,则会导致政策功能的萎缩,使政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可见,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关键是如何趋利避害,如何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同时抵制它的消极影响。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政策的执行者。

从目前中国妇女参政政策的执行情况来看,首先是有些政策的执行者对政策认识理解上存在盲点。例如,有人秉承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理论,认为男性参政是天经地义,妇女参政是不务正业;男性的价值体现在社会参与中,妇女的价值则凸现在家庭;认为男性是社会的真正精英,而妇女则登不了大雅之堂。由此认为政策应顺其自然,不必刻意强调女性政治参与特别是权力参与。其次是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盲区。一是在政策执行中搞形式主义。例如,有些领导在会议上大力提倡女性的权力参与,在地方制定的妇女发展规划中也规定了女性权力参与的目标,但执行起来则阻碍重重,或是组织不健全,或是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女性参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二是政策执行中搞教条主义。个别地方的领导者对政策一知半解,对政策的内容不加分析,对政策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不清楚。有的组织部门“严格”按“指标”办事,在女干部配备量上只重“下线”而不重“上线”,往往按最低标准来配备女干部,致使有些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女性或最多只有一个女性。三是政策执行中搞官僚主义。有的地方在执行政策时前紧后松、敷衍了事或延宕推拖;检查评估时凑数字;有的地方选拔干部视野不开阔,对女干部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追踪培养,造成女性在社会参与中特别是高层领导中后继乏人。

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必须加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要严格遵循政策的精神实质,在确保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的前提下,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合理有效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使妇女参政政策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使政策得到有效的实施。其次是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科学的政策机制。

二、构建性别和谐的政策机制选择

源于希腊文的“机制”一词,本义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当人们把机制的本义引申到不同领域时,就产生了不同的机制。如引申到社会领域,就产生了社会机制。将“机制”一词引入政策学的研究,用“政策机制”一词来表示一定政策体系内,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关系及其功能。由此看来,机制存在的前提首先是事物各个部分的存在,因为有了它的存在,就产生了如何协调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机制就是以一定的运作方式把事物的各个部分联系起来,使它们协调运行而发挥作用的。

(一)完善性别和谐发展的政策体系

1.建立男女平等的就业政策

一是提高女性就业的数量与质量。如实行配额优先制,明确规定各个工种中女性的最低或最高的比例,确立女性在招聘、晋升和职位安排上的优先原则;实行经济奖励制,即政府采取更为积极的政策,通过税收优惠、贴息贷款、行政费用减免等措施,鼓励企业招收更多的女性。

二是完善男女同工同酬制。如增设劳动合同条款,保障特殊时期女性的获酬权;限定短期合同的订立条件,避免一些企业有意避开生育年龄阶段的女职工或者将劳动合同期订得相当短,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制定社区服务政策。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实现,可以缓解职业女性的双重角色冲突,同时也可以为技术水平不高的女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因此,政府应制定与实施包括公共托儿服务、老人的照料和服务、家务劳动的社区服务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家庭服务政策。例如,开设社区幼儿园、托儿所、小学生托管服务中心、社区养老中心,社区医院、家政服务中心等经济实体,为女性摆脱繁重的家务劳动,全身心参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四是大力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妇女是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她们为人类的繁衍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妇女的生育与所在社区、单位、企业无直接利益联系,相反还与这些部门的经济效益相对立,所以,处在生育期的妇女成为了社会的弱势群体。要解决妇女公平就业问题,政府就要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将妇女生育价值的补偿从单位、企业中分离出来,由社会来承担妇女的生育价值补偿。

从20世纪80年代的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的试点到1994年政府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表明中国已基本建成了生育保险制度。这种制度保障了女性劳动者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工作时,能从社会获得包括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与费用等必要的物质帮助。以往企业自保型生育保障制度的格局被打破,社会统筹均衡了企业之间生育保险费的负担,使企业解除了因女职工生育所带来的后顾之忧,为劳动力市场上男女公平竟争提供了制度平台。虽然目前中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保障覆盖面较小;保险金发放标准不统一,社保支付水平偏低,企业负担未明显减轻;在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阻力很大,统筹层次低,保障功能差;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不科学,不够透明等。但是,只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采取积极的干预态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妇女的公平就业权利就能得以真正的实现。

五是有针对性地、循序渐进地改进男女退休政策。男女同龄退休问题已呼吁多年,但迟迟得不到解决。针对这个问题,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和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进行了专门的调查,并于2011年3月29日发布了《退休年龄问题研究报告》。[4]报告认为,现有的退休年龄政策应有针对性地循序渐进地改进。因为女性的不同阶层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生存状况,男性也有自己的意愿和需求,退休年龄政策的确定需要对此加以考量。也就是说,要针对不同人群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如改进现有的公务员(含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问题。政策应该在保障男女平等权利的前提下,实行“弹性退休”政策。即规定男女公务员(含专业技术人员)法定60岁退休,但男女干部可以在满一定工龄(25年或30年)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提前退休。同时,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复杂的经济背景和社会背景,对男女工人退休年龄实行适度放开的弹性退休制度,即工人满一定工龄后,不论男女都可以自主选择提前退休或根据工种和劳动强度确定退休年龄。总之,政府通过政策来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生活权利,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使每一位劳动者都能有尊严地、体面地生活和劳动。同时,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消除工作场所的性别歧视,进一步关注和满足男女劳动者平衡工作与家庭的现实需求。

2.完善女性参政的比例政策

公共政策应保障妇女参与政治和决策的权力。一是要逐步扩大女性参政的比例,确保妇女参政人数不断增加。根据联合国的相关研究,在决策层中任何一个群体的代表要达到30%以上的比例才有可能对政策产生实际影响。所以,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确认了妇女在决策层至少应占30%的目标。基于此,作为中国政府应该积极营造两性平等的政治氛围,认识到性别差异,通过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性别结构来改变社会秩序的女性参政政策及其配套措施。如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班子的配备中,进一步完善对女干部职位数的明确而硬性的比例规定,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将此纳入地方组织法,从源头上形成有利于两性平等参政的良性循环。同时要保证女性参政的质量,推动妇女参政从边缘进入政治决策的主流,特别是宏观经济、贸易、劳动、预算、国防和军事、外交和宏观政治等领域。二是加强女后备干部制度的建设,实现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如完善女性人才库建设并对女性人才进行能力和竞岗技能培训,促使其作为女性利益的代言人顺利进入决策层,使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三是在保障妇女参政比例的前提下,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公正、公平地招聘女性人才。

3.发展性别公平的教育政策

首先是保证女童享受九年义务教育。除继续加大“教育普惠制”政策的力度外,还必须对女童实行特别的“教育优惠制”政策。可对女童免除学杂费、提供补贴券以代为支付学费及相关的学习成本、对女性受教育期间损失的机会成本给予各种补贴等。补贴的经费政府可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社会资源,如社会捐赠与基金或政府专项的转移性支付。只有通过公共资源为女性教育提供补贴,才能够降低妇女受教育的成本,特别是贫困女性的受教育成本,从而提高女童入学率和妇女的受教育程度。

其次,政府要通过政策来规范高等院校录取行为,切实保证教育资源的性别平等,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生或者提高对女生的录取标准。

再次,政府应鼓励和发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互补作用,让尽可能多的女性接受不同层次与形式的教育。如加强独立的女子学院的建设,针对女性自身特点进行相关专业的培养;强化女性的在职培训,提高女性的业务素质与技能水平,并向专业化、高层次发展;根据妇女的特点,依照实用性的原则实施女性再就业培训,帮助失业或下岗的女性提高再就业的能力;创办妇女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女性自身特点加以培训。

4.建构针对家庭关系的性别平等政策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中的性别平等不仅关系到家庭的自身,更关系到整个社会。因此,家庭关系中的性别平等是社会性别平等的基础,国家应在婚姻法中针对家庭暴力性别歧视等社会现象制定预防和处置家庭关系中性别不平等的法律条款。事实上,社会上的种种性别不平等又无一不是源自家庭。源自于以男性为中心的传统男权文化。因此,性别平等应当而且必须从家庭做起。政府应大力提倡男女平等,破除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提倡夫妻平等享有家庭的决策权;鼓励男性参与家务劳动并承担家庭责任;依法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反对家庭暴力。人人从家庭做起,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地把性别平等纳入家庭的方方面面,以家庭的性别平等促进社会的性别平等。

(二)建立性别和谐发展的政策运行机制

政策运行机制从形式上可分为行政-计划式的运行机制、指导-服务式的运行机制、监督-服务式的运行机制。第一种机制是以计划、行政的手段把各个部分统一起来;第二种机制是以指导、服务的方式去协调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三种机制是以监督、指导的方式去协调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政策运行机制从功能上又可分为激励机制、制约机制和保障机制。激励机制是用来调动领导活动主体积极性的;制约机制是保证领导活动有序化、规范化的;保障机制是为领导活动提供物质和精神条件的。以上几种类型的机制实际上是相互联系和相互渗透的。要促进性别的和谐发展,应着重从以下方面来建立政策的运行机制。

1.建立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的运行机制

政策是党和政府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公共管理的主要手段,是理论指导实践的具体体现。只有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全过程,依靠国家稳定而持久的政策导向和强有力的政策手段,才能有效地改变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象。早在2004年,全国妇联有关部门曾对高层决策者做过一次调查。被调查对象涉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生委、全国妇联等五个部门的242位决策者,其中,副部级以上9人、正局级87人、副局级146人。据《高层决策者社会性别平等意识调查研究报告》显示,认为目前我国妇女的的社会地位和男性“差不多”或“高于男性”的占45%;认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了保护”和“得到了很好保护”的占82.3%;也有人认为中国已实现了男女平等。高层决策者中竟有如此认识,我们又怎能想象这样的决策者会把性别平等纳入决策主流呢?又怎能在实践中去落实性别平等呢?可以断言,持有这些观点的人不仅是对女性的一种歧视,更是对男权文化的一种固守。因此,必须下力气提高决策者对性别平等的认识,这不仅关系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两性的共同发展。只有提高了政策决策者的性别意识,我们才能在各项社会政策的变革和完善过程中,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政策研究,提出有数据、有理论、有分析、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为妇女发展提供有利的政策支持。

2.营造男女和谐发展的社会舆论机制

实现两性的和谐发展,固然需要男女两性的共同努力,但同样离不开良好的社会氛围。性别不平等的种种现象表明,除了两性各自存在的问题外,缺乏应有的社会环境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是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充实和完善。事实上,在现行的法律面前,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面无法可依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已不同程度地存在。我们的政策和发展规划还存在这样和那样的性别歧视。上述问题关系到性别平等的实现,需要认真解决。

二是要发挥好妇联组织的作用。在政策实施环节,妇联要通过其组织网络,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在社会上形成男女平等、尊重女性的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性别和谐的氛围;要整合各种资源,借助大众媒体的话语权以及和其他专业妇女组织的联合活动,通过举办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对政策执行者进行社会性别意识的培训,使其在制定政策时具有性别敏感;妇联要与研究机构和妇女研究专家密切合作,对现实的性别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论证,为政策出台性别和谐政策及操作性措施提供理论支撑;同时,妇联还要通过对不同女性阶层的调查和研究,了解她们的真实诉求,收集她们对现有政策措施的看法,为性别和谐政策的执行及后续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依据。

三是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正面引导作用。要针对性别和谐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虚化、软化现象,采取必要措施,在全社会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性别和谐政策,提高政策执行者的政策认同感,提高人们的性别意识,为有效执行政策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舆论氛围;要重视挖掘体现女性的创造性和生命力发挥的题材,积极宣传文明进步的现代女性形象及女性的社会贡献,尊重女性人权、人格尊严,关爱女性的价值观念,让和谐的性别文化观念深入人心。

3.建立性别和谐发展政策执行监督机制

如果说前面所述两点是为性别和谐政策的制定奠定基础的话,那么政策的执行则有赖于政策运行监督机制的完善。政策执行监督是指“政策监控主体在政策过程中尤其是政策执行中,为了保证政策的权威性、合法性和政策的有效执行,达成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对政策过程尤其是执行过程的偏差的发现与纠正的行为”[5]96。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客体、对象、内容、方法、手段等要素相互依存与制约,构成了政策执行监督机制。这种机制能保证政策执行活动的透明度;保证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保证各项社会监督制度的落实和完善,真正能使性别和谐发展政策得到执行。针对目前政策主体对女性作用认识不够、政策执行存在偏差以及政策监督体制不完善、政策支持资源不足以及不利于两性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意识等因素,需建立性别和谐发展的政策执行监督机制。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通过政策宣传既可以使人们理解、支持、执行性别平等发展政策,还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提高社会性别敏感性,出台的政策强调社会性别意识,政策执行起来才会到位。同时,政策宣传能强化广大妇女参与政策执行监督的意识,充分认识到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也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是加强社会支持和社会监督,构建推动性别平等发展的社会支持网络。建议由妇联牵头,把各种民间妇女组织吸纳为妇联的团体会员,将现有分属于党校系统、高校系统、社会科学院系统、妇联系统中的性别研究机构整合起来,建立彼此之间的合作与“联动”机制,并在合作与“联动”中充分发挥民间妇女组织、各个性别研究机构的特点和优势。如妇联系统侧重于与政府部门建立联席工作制度来推动性别和谐政策的倡导和执行;高校和社科系统侧重于妇女学科和课程建设及性别研究;党校系统侧重于干部教育和利用课堂话语权为性别意识进入决策层提供理论与宣传支持。各个系统联动起来共同发挥作用,能为性别平等发展提供社会支持和社会监督。

三是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人大监督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其实质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以保障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转。人大要在法律授权的原则下,积极探索监督领域的法制建设,完善监督的各项法规。特别是要完善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的程序性规定,从监督事项的提起、调查、审议、表决、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操作规程,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程序化;同时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对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进行完善、规范,对正在实践探索、可行管用的一些思路可以进一步发展,逐步规范;要建立政策执行者的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政策执行者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意识;要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重点关注妇女参与国家事务以及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利的保障情况、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同工同酬权益、劳动保护权益的保障情况、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权益的保障情况等,推动解决一些制约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力求监督实效。人大的监督与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构建一个资源共享、协调互动、分工合理、运行高效的政策监督体系,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政策监督的整体效果。

三、结语

性别平等是两性权利、尊严和地位的平等。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不遗余力地通过政策来保障和提高妇女的地位,促进性别平等。尽管性别平等政策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元政策与具体政策之间的偏差、妇女领域与非妇女领域政策之间的冲突以及由于政策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导致的政策运用不当等问题,但政策的引导仍是保障两性平等和谐的关键。

首先,政府只有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来规范、约束社会行为,才能更好地构建先进性别文化,使社会正确地认识妇女与妇女问题,减少和避免对妇女的负面影响与伤害,使社会资源得到公平、公正的分配,使平等、和谐的两性关系成为大众普遍认同的观念并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其次,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能够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强大的推动力。妇女从性别平等政策中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她们的潜力得到充分发挥,她们的发展与进步与社会发展同步、与男性发展同步,从而真正体现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发展成果全体公民共享的执政理念,推动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安定有序。

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性别平等、两性和谐的政策体系和机制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完善的性别和谐发展的政策体系至少应包括建立男女平等的就业政策、完善女性参政的比例政策、发展性别公平的教育政策、建构性别平等的家庭政策等,这些政策的核心是为了实现两性的和谐发展。为了保障政策的出台和贯彻实施,必须建立性别和谐发展的政策运行机制,即建立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的运行机制;营造男女和谐发展的社会氛围的舆论机制;建立性别和谐发展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等,这样才能使性别平等政策落实到位。

展望未来,中国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将更加科学、公正;性别平等政策的覆盖面将更加广阔、全面;性别平等政策的实施将更加原则、实用;性别平等政策的指导性将更加刚性、系统。总之,性别和谐发展政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使性别平等的伟大目标终将成为现实,我们的社会也将因此变得更加文明、进步与和谐。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EB/OL].(2010-12-24)[2012-06-30].http://baike.baidu.com/view/428031.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EB/OL].(2005-08-28)[2012-06-30].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953097.htm.

[3]中国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文[EB/OL].(2011-08-08)[2012-06-30].http://politics.people.com.cn/h/2011/0808/c226651-2249608525.html.

[4]王春霞.《退休年龄问题研究报告》在京发布[EB/OL].(2011-03-20)[2012-06-29].http://www.szwomen.org.cn/detail.aspx?cid=119974.

[5]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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